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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制健全運營比較成功的美國和日本模式
美國農業保險的原保險經歷了3次模式變遷,基本可概括為單軌模式—雙軌模式—單軌模式。美國在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于1939年開始了政府經營的農業保險,但在這種模式中虧損問題比較嚴重,僅在1974年~1980年,政府平均每年增加51億美元的支出。從1980年開始,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和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各項措施鼓勵私營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政府設立專門的再保險公司對私營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美國的農業保險進入政府與私營公司并行的雙軌制。1996年以后,美國政府逐漸退出農保市場,僅對其提供再保險,美國農業保險進入了由私營公司單獨經營的“單軌制”時代,并且這種模式沿用至今。日本的農業保險采取共濟組合的形式。農業保險以市、町、村的農業共濟組合為基層組織,是農民自愿參加的合作組織,直接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縣級機構成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承擔共濟組合的分保;以政府為領導的農業保險機關承擔共濟組合份額以外的全部再保險額。這樣就形成了政府領導與農民共濟組合相結合的自上而下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一般情況下,上述組織各自承擔保險責任的比例為:共濟組合10%~20%,聯合會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災害,政府承擔80%~100%的保險賠款。由此可見,日本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是:共濟組合經營原保險,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一級再保險,政府提供二級再保險。經歷了70多年的發展歷程,我國的農業保險仍然比較落后。主要有以下的幾個原因:①災害嚴重,系統性強;②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③農戶分散增加經營費用;④農戶有效需求不足;⑤法律支持不足。除上述幾個原因外,還有農保機構內部人員少,業務素質不高,農村環境惡化等諸多因素制約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我們應抓住主要矛盾,由主到次,逐步解決,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基本國情的農業保險機制。
2我國農業保險模式
2.1有選擇地建立全國統保機制
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農產品,可選最為重要的幾種,如小麥、玉米、水稻,開展全國性的統一強制保險,然后逐步推廣到更多的險種。對于強制保險的標準,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如種植小麥達到一畝應強制參加保險。
2.2建立有針對性的地方農業保險體系
對于不是在全國范圍內普遍種植、養殖,但在省市范圍內非常普遍,且對于地方農村經濟有很大影響的農產品,可開展地方范圍的農業保險,如大棚蔬菜種植、特種養殖等。對于地方保險,可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優惠政策而不實行強制,如參保可以獲得低息貸款等,鼓勵農民參保。
2.3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我國農業保險到現在基本沒有風險分散的機制,既沒有再保險體系也沒有巨災風險基金,保險機構一旦承保了農業風險基本無法分散,當出現較大災害,保險機構只能自己承擔或向政府求助,制度很不完善,建立風險分散機制問題亟待解決。
3農業保險各參與方應更好的合作
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提高保險機構業務能力,加強農戶的風險意識。美國模式和日本模式給了我們寶貴的經驗,在其共性部分,如立法、強制保險、再保險和費用保費補貼等方面,我們可以直接借鑒,然而結合我國的國情又不能照搬照抄。我國近代農業保險經歷了70多年的發展歷程,歷經新中國成立前20年代的小范圍內試辦階段、20世紀50年代農業保險的興起和停辦階段、20世紀80年代前期開始的恢復和試辦等階段。新中國成立后的階段主要經歷了政府主導的模式和商業化探索模式,雖然步履維艱,但也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4年起,我國開始了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工作,但總的來看我國的農業保險仍然相當落后,存在的問題也很多,比較突出的是有效供給、有效需求以及制度供給不足。現階段雖然有新的發展,但是還處于探索階段。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也很單一,僅在保費和經營費用補貼等方面有作為,稅收優惠等措施基本是空白。面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從全局的角度提出:中央與地方兩個統籌,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組織等多渠道開展原保險,多種方式激勵再保險,政府力促巨災風險基金設立的模式,希望能通過這種體系模式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但是在具體實踐方面還有待研究,在將來的實踐中可以進一步完善這個模式,對于費率補貼、再保險分出比率、巨災風險基金來源比例等方面還須進行實踐研究,形成一個更加完善的模式。
作者:岱沁單位:內蒙古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