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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到社會治安防控領域,則表現為警察單一主體制,認為只有警察才能為公眾提供最佳的社會治安服務。然而,隨著“政府失靈”問題研究的深入,傳統公共管理理論遭到了嚴重挑戰。“官僚制糟糕的績效、日常管理中令人討厭的限制、繁瑣而拖拉的陳規陋俗、官氣十足的雇員、低劣的服務和貪污行為等”[1]3都為大眾所詬病。政府并不是在所有的場合下都能運行良好,政府發揮作用的范圍應該是有限的。在社會治安領域,政府也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治安防控主體一元論受到了質疑,警察單一制的作法也逐漸被實踐所拋棄。治安防控主體的二元論由此迅速興起,認為提供治安服務的主體不應僅僅是政府,還應包括市場。二元論的基礎是新公共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的官僚組織并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務人員與其他任何人一樣都是理性經濟人,并不是受到公共利益激勵,而是受到其利己動機的激勵。公務人員“會犧牲其所在機構的利益去追求個人效用的最大化,政治官員也不值得信任,因為他們追求選票或者金錢的最大化”[1]13。因此,應該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以市場的力量彌補“政府失靈”,由此主張對公共部門進行市場化改革:一方面是推行私有化,盡可能由市場提供公共服務,以縮小政府規模,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另一方面是在公共部門內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減少政府對公共物品的壟斷。在社會治安領域,出現了打破警察單一制,引入市場主體和競爭機制的理論和實踐。其基本途徑是推行治安服務的市場化改革,將一部分治安服務交由市場主體來提供。例如美國的私家偵探、私人保安公司以市場交易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安保服務,政府機關也通過向私人保安公司購買公共設施、安全保衛等方式來獲得安保服務。但是,市場機制也會出現“市場失靈”。對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等原因,出現市場失靈而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或低效。治安防控主體二元化,隱含著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潛在風險和弊端,社會治安服務的供給需要更多元的主體和方式。治安防控主體多元論認為,社會治安防控作為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務,應該發揮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等多方面力量的作用。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基礎與“國家—社會”理論的引入密切相關?!皣摇鐣崩碚搶⑸鐣芾砉ぷ饕暈閲遗c社會在平等基礎上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的重要內容。其典型代表是公共產品理論和治理理論。公共產品理論也稱為公共物品理論,該理論將經濟物品分為純公共物品、純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認為應當根據公共物品的私人屬性與公共屬性強弱程度的不同,決定由政府還是市場或其他主體提供,從而打造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給模式。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給有政府供給、市場供給、志愿供給等幾種方式。志愿供給是由公益性的志愿組織自主地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的供給方式,“其核心是建立在人類利他主義動機基礎上的自愿性公益機制”[2],這是解決公共物品供給上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一條重要途徑。社會治安作為公共服務的一種,除了政府供給和市場供給,應當重視志愿供給的作用。治理理論是社會治安主體多元化的另一個重要理論資源。治理理論的興起,是在全球化、市場化和分權化的背景下發生的,與社會前所未有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密切相關,主要針對社會轉折造成的不可治理問題而提出。治理理論是為了破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難題,在政府和市場之間加入了第三部門(社會),闡述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如何共同治理國家和社會的一種理論。
對于治理概念的界定有多種版本,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研究報告中的界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治理是個人和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治理理論提出,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搞單一的官僚制一言堂,容易造成權力失控,完全的市場化也容易讓利益集團操控公共事務。既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也要避免市場的不足,因此要尋求第三部門的參與。但是,第三部門通常沒有政府部門的強大權力和充足的公共資源,也沒有市場主體雄厚的資金。實際上,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和志愿失靈都是存在的,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和第三部門相互協作、相互配合、互補互利,共同承擔起公共管理的重任。治理理論強調政府、社會和市場之間非固定模式的有機組合?!氨仨毷艿焦苤频氖袌?、必須受到監督的政府、必須得到協調的社會,三者的有機結合而非分裂的三者或三者的簡單加和,才能解決公共領域的危機——這便是治理理論的解釋力所在?!盵4]治理理論強調多元權力主體并存,多向度權力運作結構,以平等、互信、對話、協商、共識、合作為核心要素。[3]2-3首先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理論的精髓是“參與、互動、合作、服務”[5],這必然就要求治理主體是多元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核心地位逐漸弱化,政府向地方、社會組織分權,與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共同治理國家和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也意味著公共服務的多中心出現,政府與其他組織共治、社會自治的狀態得以形成。其次是權力向度的多元性。治理理論主張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對公共服務和管理的參與,權力的向度既可能是公權力主體向社會組織、市場主體釋放,也可能是社會主體和市場主體對政府權責的要求。再次是多元主體之間的互動。在治理理論看來,國家、社會、市場等多元主體相互間是獨立平等的,國家將先前獨立承擔的權責讓渡給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建立彼此間的合作互動,共同促進公共事務的管理。各主體之間的平等互信、協商合作是實現這種合作共治的重要基礎。社會治安防控是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務,既需要政府作用的發揮,更需要非政府組織、企業的共同參與。在英國,主要通過四方面促進治安主體的多元化:“私人保安的擴展,公共警務的私有化,‘混合’警務的興起,‘居民積極參與’的發展”[6]。在英國最新一輪警務改革中,除了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外,還鼓勵志愿者積極參加治安事務,其中“鄰里守望(neighbourhoodwatch)”就是一種重要形式。通過社區居民、志愿者聯合起來,通過相互守望、社區巡邏、協助警察等多種方式,提高社區的治安水平。“鄰里守望”項目于1982年在切斯特的Mollington創立,如今已經在全英鋪開,參與的志愿者累計達到1000余萬人。[7]美國社區警務的實踐,也反映了治安主體多元化的要求。社區警務以地域為基礎,通過警官與居民的相互聯系來處理犯罪及日常問題,進而為居民提供服務。警察部門“不再單槍匹馬地為制止犯罪而孤軍奮戰,而是鼓勵警員與商人、集團領袖、街區社團建立牢固的聯盟,并利用這種聯盟關系來預防和制止犯罪”[8]。
一、北京社會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的現狀
社會治安防控主體涉及到的是治安防控體系力量的組成。北京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向來十分重視其自身力量的充實和完善,堅持走主體多元化的道路,除了發揮公安、武警等政府部門的作用外,還積極引導市場主體、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從治安巡防隊伍、保安服務公司、武裝押運企業等部門購買安防服務,形成了以治安巡防隊伍、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管理員隊伍和保安員為支撐的市場化治安防控力量;組織全市民兵預備役人員、“紅袖標”治安志愿者,發動出租汽車司機、公交司售人員、電梯工、保潔員、停車管理員、文明乘車監督員、社會單位保安、鐵路護路人員、生態護林員等擔當安全穩定的信息員,形成了多元化的治安防控主體隊伍,共同維護北京的安全與穩定。截至目前,全市已經組建志愿和職業性群防群治力量140多萬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群眾動員、發動、組織、管理等科學有效的工作機制,成為新時期有效維護首都安全穩定、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托。北京在社會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建設的道路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其自身存在的問題,也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一)政府部門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發揮了主導作用
在治安服務的政府供給上,北京始終堅持專業化和綜合化相結合的道路,發揮政府力量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主導作用,不斷提高社會治安服務的政府供給水平。1.在專業化方面,注重提高公安武警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一是加大專業警力的投入,合理布局,突出公安武警等專業力量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主力軍作用的發揮。每天全市部署數千名專業警力參加社會面巡控工作,根據警情等級決定警力的投入規模,有效開展打擊犯罪、反恐防暴、突發事件處置等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同時對全市的群防群治隊伍和工作進行專業指導。二是不斷強化專業治安防控隊伍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北京公安部門自2003年推行整體防控戰略以來,從“四張網”的分工逐漸發展到“七張網”,以指揮中心為中樞,以巡邏、社區、單位內部、治安管理、虛擬社會等防控網絡為框架建立起完整的專業化社會治安防控力量體系,形成了以110指揮中心為龍頭力量,刑警、交巡警為骨干力量,社區民警為基礎力量的專業隊伍體系,促進了首都社會治安防控水平的整體提高。三是不斷提高治安防控專門隊伍的專業素質。北京在實施整體防控戰略過程中,十分重視各個警種專業性水平的提高。主要舉措有:精簡上層,充實基層,實行警力下沉;加強各部門、各警種的專業化建設,掌握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的主動權;開辦提高優秀領導干部、優秀業務骨干和優秀民警領導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三優一提高”培訓班,解決對整體防控理論的認識和操作問題;等等[9]。2.在綜合化方面,著力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所謂綜合化,就是提高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的綜合協調性。社會治安是復雜的社會問題,單純依靠某一個機關是不可能解決的,各個政府機關必須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因此,早在1991年,我們國家就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戰略,成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門部門,負責社會治安工作的綜合協調,由綜治部門協調黨委政府各部門對社會治安工作上下一致、齊抓共管。近20年來,首都綜治系統通過構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社會力量組織動員體系、城市環境秩序治理體系和刑事犯罪綜合預防體系等六大體系,不斷推進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的整體協調性,以提高社會治安防控的水平。2012年,首都綜治系統又成立了社會治安專項組,負責在首都綜治委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全市各級各部門對治安和秩序問題突出地區和突出治安秩序問題開展經常性排查,對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集中整治,推動建立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專群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二)市場主體在社會治安防控方面的作用初步展現
治安服務主體的市場化,不僅僅在西方國家發生,在我們國家也受到了重視。在社會治安服務上,打破政府一家生產和提供的局面,引入市場主體和市場競爭機制提供治安產品,現已經初具規模。從全國范圍來看,我國社會治安防控市場化的主要做法有安保服務、治安包片、私家偵探等方面[10]。就北京而言,筆者總結為以下兩方面:1.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吸納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市場機制是通過平等競爭、等價交換的方式激勵市場主體為追逐利潤而提供產品和服務。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利用市場機制,可以吸納市場主體參與到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來。除了技防設施的采購等安防產品的市場化之外,對于治安防控服務的政府購買,在北京主要體現為聘用治安巡防隊、流動人口管理員等職業力量,發揮其在重點時段、重點地區治安巡邏、流動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作用,以配合專業力量開展治安防控工作。治安巡防隊、流動人口管理員都不是公安機關的警務人員,而是由公安機關、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向社會聘用的,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從事政府機關指定的治安防控工作。這與公安機關向專業保安公司支付費用,購買其安保、情報等服務的做法相比,前者并不是最典型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是,政府與公民個體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其為政府的治安防控工作服務,可以說是治安防控市場化的初級形態。2.通過市場交易,由市場主體為民眾的私人安全需求提供服務在私人治安服務領域,通常是通過市場進行有效供給。1984年我國第一家保安服務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開創了我國市場主體介入社會治安防范的先河。目前,全國保安服務公司已發展到近3000家,從業人員420萬余人[11]。當前我國私人治安服務的市場化水平大有提高,主要形式有私人保鏢、私家偵探等。就北京的情況而言,大多安保公司都提供私人保鏢服務,服務形式主要包括為企業提供押運服務(如銀行的武裝押運)、為大型文娛活動提供安保服務、為公民個人提供安保服務等。私家偵探在我國尚處于發展的不確定階段,主要原因是私家偵探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三)社會組織對治安防控的參與初具規模
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等社會主體是社會自治的重要力量,也是社會治安防控的一個重要依靠。社會組織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志愿機制組織起來的自治力量。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民間組織與社會團體迅速增長,據有關方面調研和估算,2008年末,全國各類社會組織的總數大約在300萬家左右[12]。在社會治安防控領域,社會組織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北京的情況而言,在社會治安領域涌現了一大批治安志愿者組織。北京于2006年在全國率先成立了首都治安巡邏志愿者協會,各區縣、街鄉鎮相繼組建了治安志愿者分會、工作站,依托社團組織的體系框架,對各層次、各領域、各方面的社會力量進行動員整合。首都群防群治隊伍依托自身優勢,不斷延伸工作觸角,主動發揮在社會建設和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擔當“安全穩定信訪信息員”、“社會矛盾調解員”、“城市運行監測員”、“政策法律宣傳員”,實現服務功能的多元化。北京通過對這些治安志愿力量的發動,促進政府調控與社會協調互聯、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與社會群眾力量互動,共同推動首都社會治安工作。北京的社會治安志愿者工作,在志愿機制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公益反哺”機制?!肮娣床浮钡淖龇ㄊ菍μ峁┲驹阜盏闹驹刚哌M行積分記錄,達到一定分值后,該志愿者可以享受所在街道提供的公益反哺服務。政府從購買公共服務資金中拿出一部分設立“公益反哺”基金,為“公益反哺”提供了資金保障。[13]“公益反哺”機制,是對社會治安、公共服務等領域的志愿者的有效激勵,為志愿機制注入了新的驅動力,是對志愿機制的一種完善。
(四)北京社會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實踐仍存在一些問題
北京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在主體多元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績,形成了以公安武警等專業力量為主導、治安巡防隊等職業力量為骨干、治安志愿者和樓門院長等群眾力量為基礎的分工明確、層次分明的多元治安防控主體隊伍,為推動首都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在探索實踐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繼續完善。
1.總體而言,三種力量發展不平衡,行政化色彩依然濃重北京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雖然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都發揮了相應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權力依然強大、社會治安市場化程度不充分、社會組織發育不良等原因,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依然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作用依然弱小,三種力量的發展并不平衡。就市場主體來說,當前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范圍依然有限。就社會主體而言,其主要組成是志愿者組織,面臨著人財物等方面的困境,組織和發展遭遇各種困難。當前北京的社會組織力量,主要還是依賴傳統的群防群治工作機制,依賴政府發動和主導,未能實現真正的自治,未能形成與政府合作共治的局面。
2.專業警務有待進一步優化和提高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防范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但從現有管理體制、警務模式看仍存在與日益復雜的治安形勢不相適應之處。一是過于強調警種專業性,沒有發揮警力最大效能。如交警只負責交通秩序維護和事故處理,而對于街面治安秩序管理則由巡警負責,影響到對治安問題的及時發現和處理。二是巡邏警力嚴重不足。目前全市專職巡邏民警只占全市警力的13%,遠低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巡邏警力比例。三是社區警務形式與內容存在脫節。有的社區民警非警務工作較多,不能保障有足夠時間沉在社區;有的社區民警習慣于坐地辦公,沒有親自對社區開展全面及時的治安巡查。
3.市場主體的參與度有待進一步加強,管理尚需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作為重要的社會治安防控主體,在北京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市場主體對社會治安的參與度仍然有限,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安保企業受政府購買服務的影響規模有限。當前北京安保企業的主要服務對象仍然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政府公安機關在遭遇警力不足時,大多數的選擇是聘任自身的治安巡防隊伍,而選擇購買安保企業服務的情況較少。二是,私家偵探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性地位尚不明確,影響了其自身的發展。三是,部分安保企業尚存在管理不規范的情形。近兩年來發生了多起安保公司非法關押上訪戶的“黑監獄”事件,凸顯社會治安防控市場主體管理方面的不足。
4.社會組織對治安防控的參與有待進一步激活北京在傳統群防群治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發動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社會組織總體發育不良,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社會組織的數量少、實力不強。除了政府扶持的治安志愿者協會之外,雖然也存在“隨手拍解救流浪兒童”等草根型志愿者組織,但服務于社會治安的社會組織非常少,且人財物等方面的實力不強。二是結構不合理。以政府性社會組織為主,草根型社會組織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三是志愿者參與治安防控的方式有限,參與程度不高,體現在參與者仍然是以社區居委會相關人員、退休人員為主,參與方式仍主要是巡邏、守望、提供信息等。四是社會主體參與治安防控的活動,仍然是以行政發動為主、志愿發動為輔。北京群眾參與治安防控的活動,主要仍是政府借助行政機關以及基層組織的力量通過行政命令、號召等方式發動,以志愿機制發動的仍然較少,這種方式對年輕人的吸引力較差,治安防控公眾參與工作若要后繼有人,仍需革新其發動機制。
二、進一步完善北京社會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建設的思考
社會治安防控的主體,是社會治安工作的開展者和推進者,離開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北京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將難以取得顯著成效。社會治安防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務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治理理論的要求,必須發揮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的力量,實現多元化管理,促進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和第三部門相互協作、相互配合、互補互利,共同承擔起社會治安防控的重任,才能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成功。北京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也是如此,應該進一步完善防控主體多元化體系,發揮政府部門、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的力量,形成合作治理的局面,共同促進首都社會治安防控工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三方主體在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定位
就其性質而言,根據其公益性程度的不同,社會治安服務可以作出不同分類。有些社會治安服務是純公共物品,而另一些則屬于私人物品,因此,其供給方式可以是多元的。對屬于純粹公共物品范疇的社會治安服務,應當由政府來供給;屬于純私人物品范疇的社會治安服務則應該由市場來供給;而對于屬于準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范疇的社會治安服務,則由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共同供給。從社會治安服務的收益范圍來看,可以劃分為私人治安服務、樓棟聯防或鄰里守望服務、內部單位、居民社區保安服務、地區性社會治安服務、全國性社會治安服務等不同的節點。這些范圍節點,都是與人們安全需求的層次相適應的。如果一個社會治安服務只是由某個特定的人受益(如私人保鏢),則屬于純私人物品,應由市場主體來供給。如果某個社會治安服務的受益人相對固定,而且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圍通常很小,例如小區內的安保服務,則屬于準公共物品,應該將相關受益人組織起來,通過市場機制或志愿機制來供給,政府予以扶持和支持;如果某社會治安服務的受益主體是不特定公眾,范圍具有地區性甚至全國性,則應該有政府來負責供給。[14]筆者認為,當前我國政府社會治安服務的范圍相對較廣,政府權力應當從非公共性的治安服務領域撤出,將其空間留給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我們的社會治安防控工作,應當從集權走向分權、從政府走向市場、從單中心走向多中心,實現社會治安服務的最佳供給。
(二)提高政府在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的有效性
所謂有效性既包含了政府在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效率的提高,也包含了政府對社會治安服務的選擇性。政府在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有些治安服務工作,并不適宜由政府來承擔,政府也不一定做得好,就應該留給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來完成。有些社會治安服務工作,雖然政府可以做市場也可以做,那么可以通過政府與市場競爭的方式來進行。例如英國有些警察服務的價格是公開的,皇家公園警衛的價格是每年100萬英鎊、西斯羅機場安保的費用是160萬英鎊。政府將這些安保項目向全社會招標,警察隊伍和私人安全公司都可以參與競標。通過引入這種競爭機制來促進政府治安服務和市場治安服務的互動與提高。這些做法可以在北京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予以借鑒。提高政府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的有效性,當然包括了其效率的提高。北京近年來通過整體防控戰略的實施,大大提高了公安機關治安防控的效率。但是依然存在警力布局不合理、社區警務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需要我們不斷摸索和調整各警種之間的力量分布和比例搭配,引進內部競爭機制,促進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
(三)拓展社會治安防控市場主體的作用空間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主體在社會治安相關的技防、物防等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高端的安檢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數字化、信息化、集成化的各種警務設備供給中,市場主體都各顯身手。與治安防控產品的百花齊放相比,治安防控服務上市場主體的表現則相對平淡。如上文所述,市場主體對社會治安防控服務的參與,主要方式是保安業務、治安包片、私家偵探等。應當進一步拓寬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空間。一是要擴大政府購買治安防控服務的范圍,將更大的治安領域向市場主體開放,引進市場競爭,不斷提高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整個行業向專業化、規?;l展。二是明確私家偵探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性地位,允許私家偵探從事相關的證據收集工作,賦予相關證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三是加強社會治安市場主體的管理,規范其市場行為。通過行業協會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打擊違法的、不規范的市場行為,規范包括私家偵探、安保公司等主體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促進社會治安市場主體運作的規范性,提高整個行業的發展水平。
(四)大力發展社會組織,激勵社會主體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
治安防控工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離不開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的參與。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為社會組織的志愿服務提供了發揮作用的空間。利用民間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社會治安防控的重要渠道。社會組織通過志愿機制,發動人們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到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來。當前北京社會治安防控的社會組織,總體上發育不良且結構不合理。社會組織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與引導、社會力量的支持、公民意識的提高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要促進社會治安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放寬對社會組織設立條件的限制,促進社會資源對社會組織的支持,以促進草根型社會組織的發展。草根型社會組織是由民眾自動發起,自治管理,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導和社會力量的支持。當前北京草根型社會治安防控組織的發育仍處于萌芽階段,應該加大對它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大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壯大社會組織的力量。當前北京治安防控領域政府型社會組織的發展仍然比較單一,以治安志愿者協會為主。應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變換扶持方式,促進政府型社會組織的多元發展。政府可以用付費、資助或特許的方式購買或支持社會組織提供社會治安服務,以促進公共資金與非營利組織資金的融合,促成政府部門與社會部門彼此管理的合作,形成合作共治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宣傳,激發民眾對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的參與。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為了創造安全的社會環境,每個人都應該也愿意貢獻其應有的力量。北京在激發公眾參與社會治安活動方面積累了諸如“公益反哺”機制在內的許多優秀經驗,在“7•21特大洪澇災害”中,也出現了許多互幫互助的感人事跡。因此,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以多樣的形式激勵民眾參與到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中來。四是不斷強化公眾監督,促進社會治安領域的社會組織走向規范化道路。
作者:楊錦炎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