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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廣大欠發達地區農戶“小規模、分散化”經營與農業市場化發展的矛盾沖突出發,指出應加快構建農業中介組織體系,以適應農業發展的內在要求。農業中介組織包括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商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中介組織體系是指在市場中依其實力占有資源,獲取市場份額的各類農業中介組織所形成的一個縱橫交錯、層次分明、服務齊全的產業經濟實體集合。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農業中介組織;農業市場化;體系
“小規模、分散化”農戶經營是欠發達地區農業發展的基本特征。事實證明,“小規模、分散化”農戶經營提高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但隨著經濟發展,小規模家庭經營難以有效參與市場競爭的弊端日益突出,從深層次上妨礙農戶經營與市場的對接。縱觀國內外農業發展歷程,農業中介組織體系在引導“小規模、分散化”農戶有組織入市中起著關鍵作用,因而有必要盡早重視和構建農業中介組織體系。
一、農業中介組織體系的內涵及特點
農業中介組織是溝通農戶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它是聯結農戶與市場、為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各種服務并具有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本文所指的農業中介組織包括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商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中介組織體系是指在市場中依其實力占有資源,獲取市場份額的各類農業中介組織所形成的一個縱橫交錯,層次分明,服務齊全的產業經濟實體集合。一個健全、完整的農業中介組織體系應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體系層次分明,結構合理。發達國家的農業中介組織體系都依其本國農業發展特點,形成一定的層次和結構。例如,日本農業的特點是“地少人多”,因此需要一個嚴密的組織體系將農戶組織起來,進行適度規模經營,因而其組織機構,依國家行政組織層次,分三級設置,即市、町、村級。
(二)體系內部各經濟組織有一定的功能分工與合作,并注重縱向與橫向一體化聯合,將中介組織做大做強。例如,德國每一級合作社職能不同,基層合作社是專業性的,主要為社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產品銷售或信貸服務;州一級合作社主要為基層合作社提供技術指導、農機具的供應和維修等;國家級合作社的主要職能則是實現合作社的聯合和合并。
(三)依國內農業發展的特點及其市場化的要求,體系內合作組織既有專業的又有綜合的,專業性與綜合性相結合。例如,日本的基層農協分為綜合農協和專業農協。綜合農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和生活指導、購買、販賣、信用、保險及加工等事業;專業農協只進行一種或一類農產品的服務活動,如蔬菜、林果、畜產品等方面,不從事信用、保險等事業。
二、欠發達農村地區農業中介組織的發展概況:以云南農村為例②
本課題的研究對象是自1978年以來在云南省農村市場化進程中出現的農業中介組織,主要包括前述三類中介組織。
(一)農業中介組織的主要類型
1.按生成方式分類:(1)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即由農民自發組織興辦和由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與農民合作興辦兩種;(2)強制性制度變遷形成。即由政府有關部門分流轉制或直接由政府引導建立;(3)混合形成。誘致性與強制性制度變遷共同作用生成。
2.按帶動的主體分類:(1)政府、經濟技術部門帶動型。由政府以及有關涉農的技術經濟部門選派少量骨干與農民一起共同組織“農業服務體系”;(2)供銷社帶動型?;鶎庸╀N社在轉換自己職能的過程中,發揮自己的網絡、人才、信息、市場優勢以及多年積累下來的經營管理優勢,引領農戶進入市場;(3)農民自發型。即農民自發成立的自助組織或利益組織,如農民合作社、農民專業或綜合協會。
(二)農業中介組織發展中的特點
1.多數中介的形成具有強制性制度變遷特點。中介的形成得益于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直接倡導和大力培育,或者直接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建。在筆者調查的36家中介中,發起者為鄉政府的有12家,占33%;由村委會發起的有5家,占14%;由政府經濟技術部門或科協、工商聯發起的有9家,占25%。上述三種類型的中介合計占72%。而單獨由科技示范戶和專業大戶發起的中介只有7家,占20%。即使單獨由科技示范戶和專業大戶發起成立的中介,為了及時取得行政合法性或尋求更多的社會資源,也紛紛掛靠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只有3家單獨由科技示范戶和專業大戶發起成立的中介沒有掛靠單位,僅占8%。在中介領導層中,由縣、鄉、村和部門干部、企業法人、農技協負責人擔任理事長的有27家,占75%;由專業戶或農民擔任理事長的僅9家,占25%。由此可見,農業中介組織從出生到成長,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2.組織規模小,覆蓋面窄,管理分散。與國內、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業中介相比,中介規模小、人數少。在筆者調查的36家農業中介中,會員在100人以下的有23家,占64%;最少的1家只有27名會員。從分布范圍來看,17個中介成員分布在本村,11個分布在本鄉,6個分布在本縣,跨縣的僅有2個。與農業管理體制分割類似,農業中介分別掛靠農業、畜牧、水產、林業、糧食等十多個系統。系統上下各自為政,不同系統之間缺乏信息交流與活動協調。
3.服務領域不寬,經營量小,實力不強。當前,農業中介主要分布在種植業和養殖業,其比例高達92%。在筆者調查的36家中介組織中,目前仍有25家只提供單一項目的服務(其中,提供產品銷售服務的有5家,提供技術服務的有12家,提供生產資料供應的有8家)。36家中介中,有23家沒有辦公用房,包括這23家,共有29家沒有固定資產積累。
4.機構不健全,管理粗放,運轉困難。去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合作社中介的建立、管理運行已有法可依。但據筆者調查的17家合作社中介,雖然普遍建立了理事會,通過了組織章程,制定了議事規則,實行會員入、退會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堅持年會制度,有的二三年才開一次會,個別的已有五六年沒有活動了;建立監事會的占36%,但監事會基本沒有履行職能;內部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約束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按時收繳會費的只占44%;大多數合作社中介內部治理機制均不健全,部分社員對合作社內部管理漠不關心。
三、構建農業中介組織體系的對策建議
1.轉變觀念,明確構建農業中介組織體系的重要性
各地區政府要充分意識到,建立農業中介組織體系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背景下解決小生產和大市場矛盾的最有效手段。中國的廣大農村欠發達地區的農業市場化程度較低,遠離發達的國內、國際市場,但同時又不同程度地具有某種資源優勢,更需要通過各類中介組織將該地區的特色農業生產與國內國際市場連接起來。因此,建立完善、高效率的農業中介組織體系對欠發達農村地區農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只有政府明確地將建立農業中介組織體系作為農業發展的指導思想,轉變“強調生產滿足溫飽,而忽視市場”的封閉發展模式,為中介組織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各類中介組織才能得到健康發展。
2.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該地區實際的農業中介組織法律體系
建立和完善符合欠發達農村地區實際的農業中介組織法律、法規,以規范農業中介組織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中介組織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明確規定其內部的組織結構、經費來源,明確規定國家對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辦法,變政府依靠權力管理為通過法律來治理,促進社會中介組織健康、有序地發展。地方在制定農業中介組織章程時,緊密結合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堅持自愿互利,公平交易等原則。
3.建立縱橫交錯、層次分明的組織網絡體系
由于農村空間廣闊,地域分散,有些農產品的生產分布在幾個地區,而有的在同一地域內又可能分布著不同的農產品。這就要求農業中介組織的建設既要體現服務內容和對象上的針對性,又要著眼廣泛性,要有適度的覆蓋面和內部層次性?;谶@些考慮,欠發達農村地區的農業中介組織體系應避免單線條、一元化和區域分割,而應是條塊結合、縱橫交錯、層次分明。進一步地講,一方面,要建立代表全體農民共同利益的具有一定層級的縱向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又要建立體現區域特點的橫向組織體系,并且根據區域大小使之具有一定的內部層次。通過這種組織體系建設,使廣大農戶在自愿的前提下,既可以參加專業性中介組織,又可以參加一般性中介組織,還可以一并參加這兩類中介組織。這樣,加入農戶既可以得到專業性的服務,也可以得到一般性的服務。這兩類組織體系通過相同的參與者實現互通、互補,從而形成縱橫交錯的組織網絡體系。
4.加強農業中介組織的制度體系建設
首先,應建立起一套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規范管理農業中介組織的運作,統一管理各類中介組織,改變目前政出多門、條塊分割、行政干預的狀況。其次,加快官辦中介組織民營化的步伐。第三,基于欠發達地區農村的現狀和農業中介組織的特點,各級地方政府要引導農業中介組織真正按照自治性、中介性、民間性等原則組建,建立和完善內部民主管理制度,真正讓農民會員參與中介組織的經營管理。第四,農業中介組織體系的建設必須以服務功能建設為核心,因為只有服務功能強,組織才有生命力。最后,針對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規模小、覆蓋面窄、組織結構松散的現狀,要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根據共同的需要,引導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中介組織聯合重組。條件成熟的地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引導同一產業的中介組織和加工、貿易企業組成行業協會,實行重組合并,統一協調產業發展,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
5.加強培訓教育,重視試點示范,培育農業中介組織典型
結合農業部《2003—2010年全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規劃》和教育部鄉村大學生培養計劃的實施,為農業中介組織培養管理人才、經營人才。特別注重在農業中介組織的發育過程中,培養農民參與管理經濟生活的民主意識和合作意識,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同時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并吸取農業合作化過程中的教訓,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中介組織典型,使農民充分認識到中介組織的好處。對一些發展較好、運行規范的農業中介組織重點扶持,加強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其示范作用,帶動農業中介組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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