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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歐盟與美國碳金融市場通過幾年的運行不斷完善,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其實踐經驗證明碳交易在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發展低碳經濟、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在法律法規、產品創新、交易機制等方面尚存不足。本文在分析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基礎上,結合歐美碳交易市場發展中的寶貴經驗,提出通過優化碳排放交易體系和分配制度、培養專業型人才以及提高全社會參與意識、建立完備法律和監管制度,來完善我國碳金融市場,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碳金融市場;低碳經濟
伴隨著21世紀以來愈發加劇的全球氣候變暖現象,國際社會逐步開展減排行動、發展低碳經濟,著手應對氣候變暖問題。1997年12月,《京都協議書》正式簽署,迄今為止參與合約的國家有180多個。自《京都協議書》簽訂以來,全球碳金融市場日漸興起,碳市場規模迅速地擴大,碳交易已成為碳減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11年開始,我國實行“先地方試點、后全國推廣”的方式逐步推進碳金融市場發展,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省市開展碳市場試點工作。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做好碳達峰行動已成為2021年的重要工作之一,而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也是完成這一工作的重要推手和核心工具。為此,在探究我國碳金融市場現狀的基礎上,總結歐美國家碳金融市場發展中可借鑒的經驗,提出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思路,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成熟。
一、歐美碳金融市場發展實踐
(一)歐盟碳金融市場的發展。自《京都協議書》簽訂后,歐盟為實現其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于2005年正式實施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該體系是世界上首個且目前全球最大的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作為歐盟碳金融市場的核心,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限額交易的基礎上,將碳排放量與成本直接掛鉤,以此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可以分為2005~2007年、2008~2012年、2012年至今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2005~2007年的初步試驗階段,建立初期有28個成員國加入,實行“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分配方式上則根據各國歷史排放水平來確定對應的碳排放額度。這一階段的限排行業主要集中在能源、鋼鐵、水泥、造紙等,這些行業的排放量總額占歐盟總和的近50%。第二階段為2008~2012年的全面發展階段,新增3個成員國家加入,覆蓋了歐盟約45%的碳排放量。在行業范圍進一步擴大的同時,減排的氣體范圍中也增加了其他的溫室氣體。在這一階段中,歐盟完善了分配制度,在原有依照歷史水平確定分配額的基礎上增加了核實和監督環節;改革市場交易制度,設立市場穩定基金將碳價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保護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了碳金融市場的有力發展。第三階段,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已經涵蓋了超過11,000個實體單位,超12,000座工業基礎設施。而為了達到2050年減排60%~80%的長期目標,歐盟碳金融市場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在分配制度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以市場化機制取代計劃式機制,靈活有效地減輕了配額供給超標的問題,進一步促進了減排效率的提高。縱觀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發展,該體系也是在不斷地試錯和改革中一步步趨于完善。該體系的成功極大地幫助了歐盟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顯著的減排成效也使得歐盟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有了較大的話語權。
(二)美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美國于1998年加入《京都協議書》,后以減排影響社會就業及自身經濟發展等為由,于2001年宣布退出。但美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的碳交易市場,其國內各州、市也在積極推進減排的跨區域合作,形成了區域性的交易市場,在不斷的嘗試中也形成了相對獨立的交易模式。美國各區域的碳交易市場發展,也能為我國碳金融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帶來有益的借鑒作用。(表1)美國西部氣候倡議于2007年提出,其目標在于利用區域間的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政策和合理的市場機制,通過嚴格執行使該區域202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低15%。WCI強調配額無產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于2000年成立,2003年開始正式以會員制運行。芝加哥交易體系與其他碳排放交易體系最大的區別在于其減排責任的實現依靠各會員的自愿承諾和社會責任感,也是全球唯一的自愿碳交易平臺。各會員根據CCX制定的配額和交易制度,自愿作出法律效力下的減排承諾。若未能達到承諾,則需在碳金融市場上購買碳金融工具合約(CFI)。在自愿為前提的體制下,其碳交易量和交易額與其他強制性的市場體系存在一定差距,但碳金融市場也獲得了長足發展。目前,芝加哥碳交易體系的交易品種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貨、期權等,其創新發展也促進了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區域溫室氣體倡議與西部氣候倡議類似,都是基于各州間的合作,共同簽約來約束區域間溫室氣體的排放。不同的是,RGGI主要針對電力行業,依靠對傳統能源的限制,促進清潔能源的發展。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一)我國碳金融市場運行現狀。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碳金融在這一時期發展成效顯著。2011年,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將2013~2015年作為試點階段,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湖北和重慶7省市先后設立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6年,綠金委碳金融工作組發布的《中國碳金融市場研究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國碳交易試點在碳市場定價機制、交易規則、執法行為、業務創新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直接促進了節能減排,推動了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2017年底,中國碳交易市場開始逐漸從試點擴大至全國市場,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已覆蓋32個行業,涵蓋了全國近50%的碳排放量。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1、起步較晚,市場體系尚未成熟。我國碳交易市場初步建立,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相比起步較晚,碳金融產品種類相對單一,存在市場要素不完善的問題。在碳市場分配制度上,我國借鑒了歐盟的一些成果經驗,根據國家總體目標、區域歷史排放情況等具體因素,將國家宏觀因素與區域自主性相結合來確定各碳市場試點的免費配額總量。而更能促進市場效率的拍賣配額方式,在我國碳市場試點卻難以體現,即使是拍賣配額量最高的廣東試點市場,其成交量也只占到總配額中極小的比重。同時,由于我國目前碳交易相關法律體系不夠完善,針對各區域碳市場的配額跨期使用很難進行統一的把控。因此,確定合理的分配方式,更好地促進市場的調節與刺激作用,對于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十分重要。2、社會參與度不高,碳市場流動性較低。近年來,我國對于綠色金融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機構,我國商業銀行也陸續推出了一些綠色金融產品,推動了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這些產品的成交規模并不理想,且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領域,對于投資者來說,產品的多元化仍需進一步提高。國內的碳基金也多為政策性基金,其交易量不足以激活我國碳金融市場、發掘我國龐大的碳排放市場體量,低迷的市場也影響了碳金融產品的交易流動,不利于市場交易機制的運行與發揮。另外,許多企業及投資者對于碳金融的了解程度有限,從事碳交易領域的專業人才也十分缺乏。雖然我國在綠色金融領域有了一定成果,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在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減排技術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人才、技術、創新等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我國節能減排的成本,不利于碳金融市場發展和減排目標的實現。3、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監管難度較大。近年來,國家針對碳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場的法律框架。2005年,國家四部委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之后又出臺《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然而這些管理辦法立法層次較低,我國仍未出臺統一的、權威的全國法律規范。這也導致各省市碳金融市場準入門檻、交易標準相對獨立,管理方法也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存在管理責任邊界范圍不清晰、規章落實效率不高等問題。同時,我國碳排放權的交易,實際上是在政府監管下的自愿交易行為,而各地不同的標準,為監管帶來了不便。從碳交易的全過程來看,市場的準入、主體資格的審查、交易程序的審批、碳交易報告的檢測核查等,運行中監管越位與缺位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利于碳金融市場的健康、創新發展。
三、歐美碳金融市場經驗借鑒及啟示
(一)優化碳排放交易體系,完善配額分配制度。一個良好的交易體系,離不開健康高效的市場環境、管理有序的法律環境和多元化的交易產品。歐美國家均經歷了從試驗階段到發展成熟的“試錯”過程,我國碳金融市場雖起步較晚,但有許多國際碳金融市場的成功經驗可以吸收。比如,完善交易市場中的中介制度,促進市場交易信息的流動,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明確市場主體的責任與義務,形成一個透明、規范的市場環境。從歐盟免費配額與拍賣配額的歷史經驗來看,要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分配制度不能僅僅依靠免費發放配額,而應逐步推進其市場化進程,直至完成從免費配額到有償競拍的轉變。歐盟因其跨國跨區域的特殊性,其特色的分權化治理機制也為我國市場提供了新的思路。各試點市場在了解區域行業需求后,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本地溫室氣體排放量,同時對行業提交的需求進行核查,對于區域市場碳排放權的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和確認,最終遞交給全國系統審查、分配。這也要求我國碳排放體系在協調區域間排放量時需要考慮到各地經濟水平、能源發展效率的差異與平衡,以此激發碳交易市場的活躍程度。
(二)培養專業型人才,提高社會參與度。現階段,我國仍是自愿減排機制,相較強制性減排而言,自愿減排的交易量雖不能直接達到目標,但自愿減排的過程實際上是提高全社會減排責任意識、推動金融市場專業人才隊伍培養的必經之路。唯有將節能減排和低碳環保的意識深深根植于全社會、全民內心,才能形成良好的低碳經濟氛圍,推動各方參與,在加快推進碳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專業、規范、高效的碳金融市場。目前,我國在資金、人才、技術上的差距也是碳金融發展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培養專業人才,有利于創新碳金融業務、提高服務水平和意識、促進碳金融信息的傳播、降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
(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碳金融市場監管力度。歐盟于2007年頒布《歐盟環境責任指令》,2008年末發布《歐盟能源氣候一攬子計劃》,為碳排放交易搭建法律框架,并明確各階段強制完成的目標;美國則先后通過《加州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法案》《低碳能源標準》《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中西部溫室氣體減排協議》等,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而我國近年來雖陸續頒布一些政策性文件,但多是地方性政策引導,內容也僅停留在清潔能源、節能減排等方面,存在立法層次較低、權威性不夠等問題。我國不僅缺乏對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減排的獎勵制度,同時懲罰機制的實行也未能有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文件作為執法保障。針對碳金融市場發展,需在法律層面明晰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核查、管理等環節,明確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以建立獎懲分明的管理制度。可以通過稅收優惠、降低準入門檻等政策優惠鼓勵更多社會參與者進入市場交易。另外,歐美國家也建立了較完備的監管體系,比如歐盟有需向聯合國履行碳排放報告的義務,其碳金融市場受歐盟委員會氣候行動總司的監管;美國“自上而下”都設立了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管機構。碳排放權因其自身難檢測、難核查的特點,僅依靠市場自身去確認碳排放量等數據十分困難,不利于碳金融市場上的正常交易。因此,政府應大力構建碳排放量檢測平臺,制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審查企業碳排放情況,在嚴格監管下創造一個更加公平的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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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靜遠 單位:武漢商學院武漢工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