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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結合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現狀,分析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現狀,探討如何從法治建設角度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有效地將財務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促進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機制
民營企業,簡稱民企,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資”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均屬民營企業。現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營企業多數是私營企業。但是,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是沒有“民營企業”的概念,它只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
一、民營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及影響
(1)改革開放三十余年的實踐表明,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富活力和創造力的市場主體,是繁榮市場經濟的有力支撐,也是促進社會穩定、服務百姓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民營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已成為穩定我國經濟的重要基礎。
(2)從2016年國民經濟統計數據看,民營經濟創造了60%左右的國內生產總值、安置80%左右的社會就業,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民營企業法治建設是國家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來,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全面得到貫徹和落實,中央致力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所開展的系列工作正在不斷深入。十三五規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今年的人大會議上,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同樣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放到十分重要位置,依法治國方略為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為規范和約束民營企業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當前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現狀與問題分析
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部分民營企業適應市場發展需要,通過改制,一部分民企從家族式經營轉向企業式經營,特別是一部分發展優秀的民企實現了向現代企業轉化,其財務風險管控意識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從總體上看,還有多數民企風險管控法治建設較為滯后,這對民企的長遠發展是極其不利的。當前,我國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現狀與問題分析如下:
(1)對財務風險的認識不足。民營企業家本來對法律的學習和認識不充分,風險內容宣傳少,同時日常經營中更多重視銷售業務拓展,較少考慮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財務風險。如在籌資過程中,較少考慮資產負債率、融資結構,以及資金使用效率。在投資過程中,盲目投資,缺乏系統分析,沒有做全面的投資規劃評估,因此經常出現投資失敗。
(2)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民企還沒有建立真正意義的“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因此,實際工作中,治理體系不完善,風險管控層次缺失。也是民企對“三會”的作用認識不夠造成的。
(3)財務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由于民營企業自身的特點,較少引入財務職業經理人,由親屬或親戚、熟人擔任企業會計崗位工作比較普遍,加之管理層在日常工作中對財務隊伍建設關注少,因此,多數財務人員缺乏持續的、系統的財務培訓,造成民企財務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財務崗位在企業經營中沒能發揮相應的風險防范作用。
(4)財務風險管控制度不完善。民企管理層財務風險認識不全面,財務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造成財務管理沒有系統的財務風險管控體系。沒有深入分析財務風險源,沒有建立相應關鍵的風險控制點和制訂相應的控制流程,造成各崗位各自為政,財務風險普遍存在。
(5)缺乏內部審計監督機制。相當多的民企還沒有建立審計監督制度,多年沒有做財務審計。基于現實的經濟利益考慮,為減少成本費用開支,企業在內部通常不會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同時基于企業商業信息保密,企業較少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內外部審計監督機制的缺失,無疑將增大企業的財務風險。
(6)國家針對民營企業的制度建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業資金運營風險。表現為:政府行政執法中存在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現象,民企稅費負擔過重,收費多,融資成本高,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高。
(7)民企反腐功能弱化,腐敗現象呈上升趨勢,財務風險陡增。由于法律體系不完備,內部監督機制匱乏,違法犯罪成本低等因素導致民企中部分人員腐敗時有發生。如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行為方面,在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定罪是貪污罪,但是在民營企業,是職務侵占罪,兩種不同的定罪,應該說對民營企業是不公平的。
四、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法治建設措施
切實依法治企,保障民營企業持續發展,降低企業財務風險,其關鍵在于財務風險管控法治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建立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民營企業首先完成向現代企業制度轉換,而現代企業制度本質是企業法人制度,表現為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投資者負有限責任,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民營企業依法發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作用,合理界定職責權限。特別要建立和健全授權審批制度,明確授權權限和程序。民營企業要保證股東會、監事會的知情權,同時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
(2)建立與完善財務制度建設:法治企業,就是依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規制企業經營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內控體系和風險防范機制,規范民營企業財務經營決策,依法保證企業的交易安全和合法權益。一是建立融資決策制度:在分析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流動資金周轉、融資需求缺口、融資方式、融資成本等因素,制定融資方案,融資方案經評估后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一定要規避大股東一人說了算或隨意決策,同時做到融資資金專款專用。二是建立投資決策制度:民營企業投資首先需充分收集和分析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行業現狀、競爭對手、產品信息、價格走勢等情況,由管理團隊制定投資評估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需定期跟蹤監督投資運營狀態,若出現與投資方案存在差異應及時反饋給董事會。三是營運資金管理制度:制定明確的收款制度、付款制度,嚴格按制度管理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往來賬,保證資金的有序周轉。對收款制度的執行中,不得因人情關系而放寬賬期或突破信用額度。四是建立進銷存管理制度:進銷存是企業成本的核心要素,需建立嚴格的收貨制度、領用和使用制度、存貨定期盤存制度、報廢管理制度等。五是建立發票管理制度:發票開具遵循信息流、實物流、資金流一致性原則,防止發票隨意開,違背稅收征管法。六是財務核算制度:財務核算應按會計法、現代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按照真實完整準確的基礎要求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等要素,保證利潤核算的真實性,保證股東的收益權,同時規避涉稅風險。七是建立利潤分配制度:根據財務經營成果,在綜合考慮投資人(即股東)、經營團隊、員工、公司未來發展等,制定留存比例、利潤分配比例,保障股東的投資收益。
(3)建立與發揮法律顧問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企業建設,必須要建設一支過硬的企業法律專業隊伍,尤其是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民營企業一方面可以培養企業專業的法律顧問,同時委托第三方法律中介機構幫助企業查漏補缺,建立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日常工作中對企業融資合同、投資合同、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等進行審核,確保企業財務風險可控,切實筑起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的法律“防火墻”。
(4)堅守法律經營底線:民營企業經營的底線就是法律。民營企業必須將各項財務行為始終規范在法律框架內,嚴禁違法違規牟利,確保各項財務管理活動不踩線、不越界、不碰高壓線。民營企業要抓好法律風險防范,依法規范高風險業務的決策、操作和管理,切實做到不碰任何法律紅線。
(5)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法律服務體系,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政府部門進一步全面梳理目前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法律法規,不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堅決取消,積極在投資、財稅、融資等方面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消除壟斷、懲處欺詐、規范商業行為,為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探索建立以政府職能部門為指導,社會各界協同的民營企業法律服務體系。
(6)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凈化執法環境;規范對民企的各種收費行為,堅決懲處各種違法、違規收費攤派行為,降低企業財務運行風險。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管控貫穿日常工作全過程,其法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工作,需要企業和政府共同努力方能體現成效。各民營企業家需以身作則,加強財務風險管控宣傳,制定完備的風險管控制度,為企業做大做強奠定制度基礎,為企業長遠發展奠定堅強基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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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才興 單位:重慶施福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