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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與環境直接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制定于1989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等。環境行政執法不力我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海洋行政、港務、軍隊、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有關規定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這一規定,導致在環境違法的狀況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上述部門配合,在此過程中出現相互推諉,導致發現問題并不能在合理的時間有效解決問題。
公眾參與形式化在我國環境法中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但是,目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公眾參與更多的是為了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在制作或審查階段消極“不違法”。大氣污染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浮塵、霧霾等雖然最近一直耳聞目睹,可真正了解其準確概念及形成原因的人寥寥無幾。對背后的成因都不知道到,污染源是什么,有害的成分是什么等一系列背后隱藏的問題就更無從談起。同時,環評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限制,它涉及深度和廣度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等專業性的內容,并不是每個公民可以做到,導致參與形式化,不能充分發揮其實質功能。綜合上述幾點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傳統的文化、觀念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我國這樣的文化背景之下,個人最在意的是物質的滿足,對于精神層面的追求往往排在物質之后。對環境的漠視,導致公眾在個人行為的影響超出環境自凈能力的情況下,依舊不管不顧。
提高民眾環保意識樹立環保意識是進行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也是徹底治理環境污染的根本途徑。提高民眾環保意識,首先,需要加強教育宣傳,使人們了解到環境對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增強民眾維權意識;其次,嚴格法律責任,用法律的強制力使企業等排污群體認識到環境污染后果的嚴重性,使百姓從開始的“不得不遵守”,到習慣性的自覺守法。最后,環境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樹立服務意識,加強與企業的溝通,爭取由強制制裁轉為理性說服,使企業主內心真正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危害性,進而自覺降低、減少排污或對排污進行合理處理。
更新立法指導思想針對環境立法指導思想的不吻合,從宏觀角度,要轉變和更新傳統立法理念,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甚至在兼顧經濟發展的同時適當向環境保護傾斜。并且在法律規定中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與時代要求同步。從微觀角度考慮,以《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的排污收費制度為例,排污、收費標準是在當時科學技術、經濟發展水平基礎上制定的,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當初的規定在企業規模、技術水平都有所提升的情況下,并未作出適當的調整,使得企業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守法成本,導致越來越多企業寧愿繳納罰款卻不愿治理污染。這種對當時當地狀況依賴性很強的法條規定,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作出適當的調整,確保個人、企業在高違法成本的壓力下,自覺守法。
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首先,擁有完善的環境立法體系,在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定,是有效進行環境執法的法律依據。對于環境污染,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實施條例等可操作性更強的規章,來確保基本法的順利實施。其次,我國環境行政統一監管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導致面對環境問題時部門職責不清,缺乏協調分工。針對這一問題,我國應該考慮是否將環境行政權力集中起來賦予環保局,并保證其擁有獨立財政權,只在涉及技術等專業性問題的狀況下其他部門予以協助。最后,尋求多樣的執法手段。我國環境違法的制裁多數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經濟或資格的方式,這些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威懾作用。因此,執法手段的多樣化也是今后需要改善的一個重要方面。
有選擇的公眾參與考慮到公眾參與自身的功能限制,筆者認為這里的有選擇包含兩個層面: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環評都必須進行公眾參與這一程序。依據目前公眾參與效果來看,許多行政機關并不排斥在各種項目環評中進行公眾參與這一程序,甚至希望公眾參與環評,這樣在項目后期一旦出現環境問題,行政機關對責任的承擔明顯有了推脫的理由。因此,公眾參與并不適合所有環評。其次,不是人人都適合參加環評這一活動。環評自身特性要求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才能真正的明白所要評價的環境影響到底有多大,是積極還是消極等問題。同時,日后可能直接受影響的人也具有參加的必要性。因此,在環評中,需要針對評價對象的不同而盡可能選擇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并適當安排可能直接受影響的部分人也參與其中。
作者:侯秀秀馮振亞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