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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據與個案訪談
研究數據來源于2010年下半年原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監測數據的B卷部分。調查地區為北京、鄭州、成都、蘇州、中山、韓城六市,總樣本量為8200人。不論是從樣本量的豐富性還是從調查地區空間范圍的廣泛性而言,B卷對我國的人口流動狀況都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調查對象為跨縣(市、區)流動,并且在流入地居住時間超過一個月的人群,年齡在2010年12月為16~59周歲的人口。調查對象是在城市中生活的流動人口,所獲得的數據也局限于城市中的流動家庭。本文的研究對象是家庭遷居決策的影響因素,因此數據中不包括流動家庭中“沒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單人戶。為了進一步說明家庭化遷居決策影響因素的影響作用,本研究設計了訪談提綱,調查對象為河北省保定市城市中的流動人口,還使用了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市非正規就業調查”的部分訪談資料。北京與保定兩個城市分屬于大城市和中小城鎮,在勞動者的經濟收入、城市生活成本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通過對兩個城市訪談資料的收集,可以對不同流入地類型的家庭遷居決策進行比。
二、家庭化遷居水平的影響因素
(一)家庭遷居的可能性新遷移經濟學理論提出了家庭遷移的“相對剝奪”概念,認為家庭總是在不斷與周圍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比較,一旦產生相對收入差距時就會產生心理上的“相對剝奪感”,削弱家庭收入在提高后產生的心理上的滿足感。這似乎削弱了經典遷移理論中絕對收入對遷移意愿的影響作用。然而,我國流動家庭的“相對剝奪感”具有階段性。由于農村務工人員在流動初期的社會融入程度較低,他們中的大多數在內心深處依然將自己視為農村的一部分,在流動家庭進行相對收入比較時,其參照對象一般是農村社區的其他家庭。但是,隨著流動家庭在城市中的融入程度逐漸深入,參照群體將轉為城市家庭。因此,我們假設在家庭進行遷居決策時處于遷居初期,“相對剝奪感”的影響程度較低。此外,家庭所具有的生產功能,要求家庭保證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提供更好的生活水平和發展條件。這就使家庭不斷尋求提高收入水平的途徑以滿足成員的需要。因此,城市中較高的貨幣收入可能依然是刺激家庭向外遷居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遷移信息的可獲得性。遷移信息不僅包括職業、房屋租賃等信息,還可能包括資金流動、個體之間情感上的鼓勵和支持等。家庭遷居的開端一般是一人先行流動,其他家庭成員的跟隨流動創造了持續性的人口流動。一方面,家庭以血親關系為基礎的特性為家庭成員流動的互助關系提供了行為基礎,家庭成員間互助互惠式的關系模式,支持了家庭人口遷移流的持續進行。另一方面,根據移民網絡理論,移民、親友和在原居住地的家庭能夠建立起一系列特殊聯系。這種聯系作為社會資本,能夠為遷移者提供獲得就業機會或提供住房等便利條件,同時降低遷移者的遷移成本,增加其遷移的可能性。但是,社會資本對流動人口的影響途徑可能是通過人力資本和自然資本而產生作用的。我們把移民網絡提供的機會和幫助視為遷移信息的一部分。除此以外,政府或社會為流動人口提供的職業介紹、房屋租賃的信息等也可能是遷移信息的其他來源。匯款代表著流遷的家庭成員與遷出地家庭之間的聯系。家庭內部匯款的流動是影響家庭遷居的重要因素。家庭中先行出發的成員向原居住地的匯款為家庭提供了經濟支持,保證了其他家庭成員在農村地區的生活。同時,匯款也可能伴隨著家庭內部信息的交流。留在故鄉的家庭成員通過得到的資金、遷移信息等,可能會增加跟隨流動的可能性。
(二)家庭稟賦家庭稟賦是對家庭化遷居水平產生影響的重要方面。家庭稟賦包括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發展中國家的流動人口易于迅速做出遷居決定,并可能在一段時間后返回原居住地,形成回流,這種“往返”遷移模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口在原居住地的土地、住房等物質基礎,能夠為遷移者的返鄉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持。因此,家庭在原居住地擁有豐富的物質資本可能會阻礙家庭做出遷居決策。相反,家庭的物質資本十分匱乏時會對家庭的生存造成壓力,可能會促進家庭的向外遷居。石智雷等(2012)對家庭流動人數與家庭實物資本之間關系的研究發現,家庭財富積累情況和耕地數量與家庭成員流動人數呈“U”形的相關關系。這至少說明,家庭的物質資本是影響家庭遷居決策的重要方面。在家庭的人力資本方面,教育程度是衡量家庭人力資本水平的重要指標。流動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會影響其在城市中的就業能力、獲得工作機會、獲取就業信息、影響工作收益等方面,進而影響流動者的遷移概率。一些研究認為,教育程度對男性遷移有正向作用,勞動者家庭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對遷移呈負向作用,甚至正規教育對遷移并不產生影響。擁有城市低層次就業所要求的最低受教育程度的勞動力向外流動的意愿較強,但擁有更高水平人力資本稟賦的勞動力,其向外流動并不能帶來社會地位的上升;教育僅會促進流動人口的本地非農業轉移。盡管現有研究中受教育程度對遷移決策影響作用的結論并不一致,但教育對遷移概率的影響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三)家庭戶特征家庭的規模也是影響家庭遷居水平的重要因素。從我國流動家庭的遷居現狀來看,戶內人數較多的大家庭更傾向于分批流動,98%以上的分批遷居家庭都是5人戶及以上的大家庭。家庭規模較大時,孩子、老年人等成員會提高家庭撫養比,增加家庭的撫養壓力。在家庭遷居的初期階段,流動者的工作、住房等基本的生活條件尚不確定,面臨著陌生的外界環境,需要重新建立起社會關系等問題,會使家庭整體遷居面臨更大的外界風險。因此,規模較大的家庭戶一般選擇成員的分散流動,降低遷居成本,分散遷居風險。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狀況也可能影響家庭遷居水平。有研究表明,家中的孩子與老年人的數量增加,將提高家庭遷居的成本和風險。Castillo(1991)的研究則發現,與家庭中同時擁有未婚或已婚子女,或有老年人的家庭相比,擁有未婚孩子的家庭更有可能整體遷居。未成年子女的數量對中國家庭化遷居決策的影響有待進一步研究。家庭在進行遷移決策時有性別差異,家庭的遷居決策會主要考慮男性收入水平的提高,但是女性的工作、經濟收入的變化卻會受到遷移的負向影響。[21-22]在我國,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性一直占據較高的家庭經濟地位,這體現在居高不下的男性戶主率上。因此,戶主(男性)的個人特征也是影響家庭遷居決策的重要方面。基于本文構建的家庭遷居水平決策的影響因素研究框架,可以做出如下假設:假設一:經濟動機是促進家庭向城市遷居的主要動因之一。當家庭在城市的絕對收入越高時,家庭做出舉家遷居決策的可能性越高。假設二:遷移信息有利于降低家庭在城市的遷移成本,會增加家庭舉家遷居的可能性。匯款是流動家庭與遷出地家庭的契約協議,向老家匯款金額較低的家庭與老家聯系的密切程度下降,會促進家庭做出舉家遷居的決策。假設三:家庭在遷出地的經濟資本是家庭稟賦中的限制因子,對家庭的舉家遷居決策呈負向作用;人力資本是促進因子,較高的人力資本稟賦會促進家庭舉家遷居。假設四:家庭戶的特征與遷居水平密切相關。家庭戶內人數較多時或者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較多時,會降低家庭舉家遷居的可能性。假設五:戶主較為年輕、人力資本稟賦較高時,會促使家庭完全遷居。
(四)變量測量為了分析家庭遷居水平決策的影響因素,我們將因變量定義為“遷居水平”,按照調查問卷中“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標準,將部分遷居的家庭編碼為0,舉家遷居的家庭編碼為1。根據問卷調查內容,每個測量維度下分別選取了若干指標。表1是對進入回歸模型變量的描述性統計。(五)結果與分析表2是家庭遷居水平影響因素的二元邏輯斯蒂回歸的結果。將戶主特征作為控制變量進入各個模型。模型一僅包括家庭遷居的可能性,模型二進入了家庭稟賦,模型三進入了家庭戶特征,模型四是進入全部變量的模型。模型一到模型四的整體回歸效果均為顯著,Prob>chi2=0。模型回歸系數具有較好的擬合效果,大部分自變量都在P<0.001的水平上顯著。1.城市中絕對收入的提高對家庭舉家遷居決策呈正向作用模型一與模型四均顯示,流動家庭在城市中收入越高,越有可能完成家庭的整體遷居。在模型四中,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與參照組“農業收入較高”的家庭相比,城市收入水平的提高會使家庭完全遷居的可能性是原來的5.021倍(P<0.001)。相反,農村經濟收入每上升一個單位,會引起家庭遷居完成的可能性下降30%(P<0.001)。這一結果驗證了假設一的成立。顯然,家庭作為遷居決策的主體,做出的遷居決策是在綜合考慮農村家庭遷移的成本與收益后的結果。目前,城鎮地區的經濟收入能夠為家庭帶來穩定的經濟預期,會直接影響到家庭的遷居行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城鎮的絕對收入具有穩定性。流動人口監測數據中,家庭在城市的絕對收入是指流動人口家庭成員在現居地的總收入,包括工資收入、營業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與非貨幣福利相比,城市絕對收入對家庭遷居的吸引力更為明顯。同時,流動人口在城市的經濟收入是比較持久、穩定的。從調查情況來看,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工作的時間越長,通過逐步掌握生產技術,增加工作經驗,能夠獲得的經濟收入也會在平穩中有所提高(見表3)。隨著流動人口年齡的增長,其經濟收入呈上升的趨勢(見表4)。可以說,城市的經濟收入是穩定的、可以預期的,對農村家庭化遷居具有較強的吸引力。二是農村的絕對收入具有穩定性。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從2003年的2622元增加到2011年的6977元,年均增長13%,增長速度比較平穩。但是,由于農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農業生產經營面臨較大的風險。同時,農村家庭的財產收入面臨著宏觀經濟、土地流轉制度的影響,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在另一方面,國家的多項惠農政策增加了農民的轉移性收入。因此,從未來趨勢看,農村的絕對收入會保持穩中有升的態勢,不會發生劇烈波動。三是城鄉收入差異在一段時期內具有持續性。我國城鄉收入差距長期以來居高不下,并在1997年之后持續擴大。2011年我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高達3.13,如果考慮城鎮居民的醫療、教育、養老等福利因素,城鄉間的實際收入差距更大。城市的貨幣收入形成了對家庭化遷居的拉力,促進家庭不斷遷居到城市。從上述分析中可見,城鄉間的收入差距將使農村家庭源源不斷地向城市流動,并有可能使遷居的行為在未來一個時期內穩定持續。2.流動家庭與遷出地的聯系對舉家遷居具有負向作用新遷移經濟學的契約安排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匯款行為是遷移人口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性安排。遷移人口與家庭之間將匯款作為協議,能夠獲得利益上的保障。由于中國家庭有強烈的利他主義和互助關系,即使不存在這種潛在的契約關系,也可能會存在資金上的互動。模型一與模型四的回歸結果顯示,匯款與家庭的整體遷居呈負向關系,這驗證了假設二的成立。模型四中,年匯款為1000~5000元的家庭,完成家庭化遷居的概率與參照組相比下降約38.3%(P<0.05)。3.遷移信息對舉家遷居決策的影響不顯著以往研究認為,遷入地的社會資本能夠為家庭提供幫助。然而,模型一與模型四的回歸系數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在控制了其他變量后,親友或政府、社會對流動人口尋找工作的幫助,并不會顯著地影響家庭遷居的水平。這似乎說明,社會網絡對人口流動或家庭遷居并不產生直接影響。從訪談資料中,可以獲得社會網絡對人口流遷作用的更為豐富的認識。流動人口的親友網絡能夠對個體的流動行為提供幫助。移民網絡理論認為,流動人口的社會網絡建立起來后,通過擴散效應使人口不斷遷移,形成連續不斷的遷移流。但是,對于家庭遷居水平的決策來說,家庭以外的社會網絡并不具有顯著影響作用。促進其他家庭成員的跟隨流動,可能更多地依靠家庭內部、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幫助,即依靠家庭最核心的親緣關系。根據格拉諾維特提出的“弱關系力量假設”,如果將流動人口的社會網絡按照鄉土秩序來排列,那么朋友、熟人、老鄉這類“弱關系”能夠為流動者提供向外流動的幫助,但家庭的遷居更多的依靠“強關系”,即通過具有親緣和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的幫助而進行。調查數據顯示,通過家人或親戚幫助的流動人口所占比例僅為18.36%,這說明“強關系”所提供的遷移信息尚比較有限。同時“弱關系”對家庭向外遷居的影響并不顯著,這導致社會網絡在模型中的回歸結果不顯著。政府和社會對流動人口家庭化遷居水平的影響作用均不顯著。4.家庭稟賦會影響家庭化遷居的水平模型二是家庭稟賦維度對家庭遷居水平影響的分析。盡管已有的許多研究都十分重視人力資本對人口流動的影響作用,但是實證研究表明,流動家庭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并不會促進家庭做出舉家遷居的決策。我國的家庭化遷居表現出家庭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與遷居行為的非線性關系,這是由于城市勞動力市場存在就業歧視和市場分工。二元勞動力市場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可以分為兩個部門,第一部門(PrimarySector)中,勞動力的人力資本能夠得到正當評價,能夠獲得與人力資本相匹配的收入,而第二部門(SecondarySector)中人力資本不能得到正當評價。由于當前城市勞動力市場不健全,即使流動人口擁有較高的教育程度,也很難進入工作穩定、待遇良好的第一部門。也就是說,在中國城鄉二元制度背景下,家庭擁有平均、甚至較低的人力資本時就能夠通過城市中就業的最低門檻,獲得工作機會,但是經濟收入往往比較低。由于戶籍門檻和經濟收入所限,流動家庭很難在城市中長期定居。對擁有更高人力資本稟賦的家庭來說,更高的平均教育程度并不能帶來相應的遷移回報,就不會輕易地做出舉家遷居的決策。模型二中家鄉擁有的住房情況對家庭完成遷居具有顯著影響,但是當其他維度變量進入后(模型四),變量的顯著性程度有所下降,即家庭的財富積累狀況的影響作用將下降。家庭在流出地的各種物質財富為流動者提供了經濟保障和穩定的居住場所。可以推斷,在老家擁有住房、土地等財富積累較少的家庭,在遷出地的相對經濟地位處于劣勢,會感受到更多的經濟壓力,更有“破釜沉舟”的勇氣做出完全遷居的決策。5.大家庭戶和未成年子女較多的家庭,會降低家庭完全遷居的可能性模型三中模型的擬合優度是部分回歸模型中最高的。模型三與模型四的回歸結果顯示,隨著戶內人數的增加,家庭戶完全遷居的可能性會有所降低(P<0.001)。這驗證了假設四的成立。新遷移經濟學理論認為,部分家庭成員遷移是在遷移初期降低家庭風險的最優選擇。由于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是按勞動人數的比例分配土地,大家庭戶一般會分得更多的耕地,擁有更加豐富的物質資本,留守在家的家庭成員可以照料土地和房產。同時,大家庭戶可能會有更多的生計壓力,激勵家庭中的個體向外遷移。這將使大家庭采取部分遷居的決策。未成年子女也會降低家庭完全遷居可能性。模型四顯示,未成年子女人數每增加一人會使家庭完全遷居的可能性降低40%(P<0.05)。一方面,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本會大幅度的增加遷居成本,促使子女在原戶籍地就學。盡管近年來政府試圖改變教育不公平的現狀,但借讀費等費用名目依然存在,為流動家庭造成了較大的生活壓力。難以彌補教育成本的流動家庭會將子女送回老家。另一方面,教育制度的障礙使子女返鄉接受教育,父母跟隨回鄉。由于升學的學籍限制,子女在初中、高中階段需要返回流出地上學。如C19(女,26歲)就表示:“孩子將來長大了以后沒辦法在北京參加高考,必須回老家讀中學,那時候我可能會回家陪孩子。”此外,流動家庭為了保證孩子更加全面、健康的教育,配偶中的一方(一般為女性)會回到家中照料孩子。可見,在家庭生命周期中,子女接受教育的時期可能是流動人口返鄉的時點,也就是說會降低家庭完全遷居的可能性。6.戶主的個人特征對家庭的遷居決策產生重要影響模型二與模型三中戶主年齡的回歸結果比較顯著,對舉家遷居起正向作用。但是,當進入家庭遷居可能性維度的變量后,戶主年齡變量未能通過顯著性檢驗。也就是說,在考慮到城鎮經濟收入、匯款的因素后,戶主年齡對家庭化遷居的作用不再顯著。對戶主受教育程度的回歸結果則表明,模型二與模型三中擁有更高的教育程度的戶主會促進家庭完全遷居到城市中。顯然,與小學或不識字的人相比,擁有高中或中專學歷的戶主將使家庭化遷居完成的概率提高6.082倍(P<0.01)。這驗證了假設五的成立。戶主擁有較高的受教育水平時,更容易獲得各種職業技術職稱,有較大的提升工資水平的空間,對家庭撫養的能力相對較高。同時,戶主也可能擁有更廣闊的視野獲取遷移信息,易于做出向外遷移的決策。這將增加家庭完全遷居的可能性。但是在模型一和模型四中,當進入家庭遷居可能性維度的變量后,戶主人力資本稟賦對家庭遷居決策影響的顯著性下降。
三、遷居方式的影響因素分析
家庭會以怎樣的方式將家庭成員逐步遷居到城市中?以往的有關研究將家庭的遷居方式劃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即舉家遷居和部分遷居。這種分類能夠反映家庭遷居的基本行為方式。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家庭遷居行為的方式更為多樣,影響因素更為復雜,單從這兩種方式對家庭的遷居行為進行考察可能會有失偏頗。本文對家庭流遷過程中的遷居方式劃分為四種:一次性舉家遷居,分批完成遷居,首批先行式遷居,以及若干批次先行式遷居。其中,前兩種類型屬于舉家遷居,后兩種類型屬于部分遷居。家庭遷居方式的分類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如表5所示。從家庭遷居的方式來看,遷居的謹慎程度由低至高,以一次性舉家遷居為最低。
(一)數據與方法表6是不同遷居方式的描述分析,其中,首批先行式流動所占比例最多,高達62.78%,其次為若干批次先行的遷居方式,占19%。顯然,家庭最主要采取的流動方式是首批先行式遷居。將因變量“家庭遷居方式”處理為四分類變量,即“:0=一次性舉家遷居,1=分批流動式遷居,2=首批先行,3=若干批次先行”。研究方法為多元邏輯斯蒂回歸,鑒于“一次性舉家遷居”方式產生的行為結果比較直觀,便于與其他遷居方式進行比較,故將其作為基準模型。根據本文的研究目的,建立家庭遷居方式決策影響因素的基本假設:假設一:城市中流動家庭絕對收入的提高將促進家庭選擇激進的一次性舉家遷居,農村家庭經濟收入的提高將促使家庭選擇謹慎的首批先行等分批遷居方式。假設二:親友、政府、社會組織等渠道提供遷移信息,會降低家庭遷居的成本和風險,促進家庭一次性舉家遷居。假設三:家庭稟賦中,在農村擁有較多財富積累的家庭遷移風險更高,遷居行為會更加謹慎;在勞動力市場分割的條件下,家庭的人力資本稟賦會使家庭的遷居方式更為謹慎。假設四:大家庭戶會增加家庭的流動、遷移的風險和成本,更有可能選擇分批次遷居方式。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數量的增加會降低一次性舉家遷居的可能性。
(二)結果與分析表7是對家庭在遷居過程中選擇不同遷居方式的影響因素的回歸結果。1.家庭遷居的可能性城市收入的提高會使家庭傾向于一次性舉家遷居。模型的回歸結果顯示,城市家庭成員的月收入每提高一個單位,會使首批先行式遷居和若干批次先行的相對風險比下降82.9%(P<0.001)和43.8%(P<0.05)。這說明,城市月收入的提高能夠為流動家庭提供穩定的遷移預期,使家庭一次性舉家遷居的可能性提高,減少家庭成員流入城市的批次。相反,家庭在農村收入的提高,會促進家庭選擇分批完成遷居、首批先行或若干批次先行的遷居方式。隨著農村家庭成員收入的提高,家庭向外流動的潛在風險和遷移的機會成本也會相應提高,家庭對成員流動獲得遷移收益會產生更高的預期,使家庭采取更為穩健、謹慎的遷居方式。回歸結果驗證了假設一的成立。家庭與遷出地聯系較為密切時可能使家庭遷居方式更為謹慎。與參照組相比,家庭向農村匯款1000~5000元時選擇首批先行和若干批次先行的概率將分別為原來的2.263倍(P<0.01)和1.888倍(P<0.1)。并且,隨著匯款金額的增加,選擇首批先行或分批先行的概率會繼續增加。2.遷移信息的獲得遷移信息的模型回歸結果與假設二相悖。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家庭從親戚、朋友等社會網絡處獲得的“工作幫助”等遷移信息的增加,會使家庭分批完成遷居、首批先行的相對風險發生比提高,若干批次先行遷居方式的回歸結果僅略高于P<0.1的顯著性水平,但也顯示了親友處獲得的遷移信息具有正向作用。這說明,對于農村家庭而言,城市中社會網絡雖然不會促進家庭選擇一次性舉家遷居,但是有助于家庭選擇分批次的遷居方式。也就是說,家庭的社會網絡使家庭傾向于選擇更為謹慎的遷居行為。但是,通過政府或社會團體等渠道獲得的遷移信息,對家庭選擇遷居方式的影響并不顯著。3.家庭稟賦家庭稟賦中物質資本對遷居方式的影響不顯著,影響程度弱于其他維度。“在老家擁有住房情況”變量的顯著性水平普遍較低,無法進行統計意義上的解釋。但是,家庭的人力資本稟賦的解釋能力相對較高。其中,家庭平均受教育年限的提高會促使家庭選擇首批遷居的方式(P<0.1),但對其他遷居方式的影響并不顯著。這一結果無法驗證假設三成立。在中國勞動力市場二元分割的背景下,流動人口的就業被局限在勞動密集型行業中,甚至是“臟、累、苦”的行業,勞動力市場的不公平性表現得淋漓盡致。家庭無法因人力資本稟賦的提高而獲得更高的遷移收益,所以平均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家庭反而會更謹慎地進行遷居決策,選擇遷居行為。4.家庭戶特征家庭戶規模對家庭遷居方式具有較強的影響。家庭戶內人數每增加一人,會使家庭選擇分批完成遷居、首批先行以及若干批次先行的概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P<0.001)。這說明,出于對降低家庭遷移風險的考慮,家庭規模越大時,家庭會做出比較謹慎的遷居決策。但是,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數量對家庭戶遷居方式的選擇影響不顯著。回歸結果部分驗證了假設四的成立。5.戶主特征戶主是家庭中各項重大決策的主要參與者,其個人特征將對家庭遷居方式的決策形成顯著影響。結果顯示,戶主年齡的回歸結果并不顯著,但戶主的受教育程度對家庭遷居方式具有一定的解釋能力。戶主的受教育程度更高時,家庭選擇首批先行及若干批次先行的可能性會低于一次性舉家遷居。但對分批式流動遷居方式的回歸結果并不顯著。也就是說,戶主人力資本稟賦越高時,有更為廣闊的視野,更容易接受外來事物,鼓勵其他家庭成員流入城市,使家庭更加傾向于選擇一次性舉家遷居。
四、結論
為了考察家庭化遷居決策的影響因素,本文構建了基本研究框架,分析了家庭化遷居水平、遷居方式的遷居決策的影響因素。所獲得的研究結論如下:首先,經濟收入是影響家庭遷居決策的剛性因素。家庭的遷居決策是綜合考慮家庭在城鄉間的絕對收入、遷移的成本和風險后的結果。城鎮地區經濟收入能夠為家庭帶來穩定的經濟預期,使家庭傾向于做出舉家遷居的決策,或者選擇一次性舉家遷居等比較快速、激進的遷居行為,增加家庭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流動家庭向老家的匯款代表著外出人口與農村家庭間的契約關系,與舉家遷居和定居決策呈負向關系。第二,社會網絡對家庭遷居決策的作用呈現差異性。移民網絡提供的遷移信息,因鄉土秩序排序呈現強弱關系差異。家庭會按照鄉土秩序對社會網絡排序,“弱關系”(朋友、熟人、老鄉)有助于流動人口個體的首批遷居,“強關系”(家庭成員)有助于促進家庭的連續性遷居,因此排除強關系在外的社會資本對家庭化遷居決策的影響不顯著。“弱關系”處獲得的遷移信息會使家庭選擇分批次的遷居方式。第三,家庭稟賦會阻礙家庭完成遷居。家庭的實物資本方面,家鄉中擁有住房、土地等財富積累是農村家庭的保險機制,當家庭的財富積累較高時會降低舉家遷居的可能性,但是其影響作用會隨著其他變量的進入而下降。家庭的人力資本方面,農村家庭的人力資本稟賦與遷居呈非線性關系。在勞動力市場二元分割、城市就業歧視的制度影響下,人力資本不能得到合理評價,擁有較高人力資本稟賦家庭的遷居并不能帶來社會地位的相應提升,這會使家庭舉家遷居的可能性降低,遷居行為更加謹慎。第四,家庭戶特征是影響家庭遷居決策的重要方面。較大的家庭規模、未成年子女數量的增加會使家庭采取謹慎、緩慢的方式進行遷居。大家庭戶會增加家庭的遷移成本和在城市中的生活成本,增加舉家遷居的風險。但是通過對家庭的勞動力資源在城鄉間、分工間進行合理配置,使在外流動的家庭成員無后顧之憂,會增加其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流動兒童在城市受教育的制度性障礙使其需要返回家鄉接受教育,使家庭生命周期中“孩子上學”等特殊事件的發生成為流動人口離開城市、返回原居住地的契機。
作者:盛亦男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