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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頒布的十年多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民群眾的民主參與意識和人大代表的主體意識等,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再加上代表法對代表權益的保障多為原則性要求,因而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出現保障不到位的問題。就目前現狀看,相對于人大代表的發言免究權、人身免捕權而言,人大代表履職的經濟權益保障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代表進一步發揮主體作用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理論和實踐中予以高度重視。
一、保障代表的經濟權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計劃經濟時代,代表多屬于集體、國營單位或部門的人員,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產生代表的單位和部門對代表活動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后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的對外開放,使得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趨多樣化,也使得過去那種行政命令式的要求甚至一些法律性的規定失去了應有的權威,從而使得代表的經濟利益的補償難以保障。河南省人大代表、焦作陶瓷二廠工人李朝義,干一天活掙十塊零八毛錢,不干活沒有一分錢工資。李朝義家庭負擔較重,為了方便群眾和他聯系,省吃儉用裝了一部電話,但為了節省話費,他只接不打。姚秀榮雖是全國人大代表,但所在工廠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多勞多得,不勞不得。據統計,近五年來,姚秀榮、李朝義等7名人大代表,先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20000多件(次),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議案400多件。《南風窗》《為民吶喊》一文報道的湖北省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為競選代表孜孜以求12年,且為此丟了工作。在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他克服生活和履職中的重重困難,多次在人代會上大膽批評政府過失和地方法規的不完善;聯名上百位人大代表上書國務院,否定了省委、省政府江漢立市的意圖;調查發現市財政局拖欠全市教師1億多元工資并進行公開追討;調查發現潛江市多數村委會選舉的嚴重違法,提出議案罷免了市民政局局長;關注董灘農民遭非法囚禁事件,進而追出董灘原村委會為非法選舉產生,歷經重重險阻,使該村得以成功重選等等,寫下了人大代表履職的新篇章。看他的事跡,儼然專職代表一般。又據《中國人大》《“?火”火了沈陽城》一文講,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教授、遼寧省人大代表馮有為,開設周六“代表接待日”,日接待來訪者達40多人,最高達120多人,而馮代表年齡大,身體又不太好,2001年做了心臟搭橋手術。本職工作干了一周以后又來一個接待日(且還有大量的善后工作要靠日后去做),其勞動強度可想而知。試想,這些代表的支撐靠什么?靠的是對選民的忠誠、責任感和自身的覺悟,但毋庸諱言,其中也包含了代表自身利益做出的犧牲。但我們再試想一下,如果僅僅靠這些,而沒有與之相當的利益保障和支撐,又能維系多久呢?功利學原理認為,最合理最實際的功利觀是“利人利己”觀。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是保障和實現全體人民利益的最大化。當代表為這種“利人”而付出時,也應當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獲得相應的“利己”回報。如果人大代表履行職務,不僅沒有給自己帶來利益,反而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如果人大代表履職所需支付的物力、財力,都由人大代表本人來承擔,這既與代表法相背,也與人大代表制度建設的初衷相忤。因此,只有切實保障代表經濟權益,才符合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并有利于建立激勵機制,從物質基礎上保障和促進代表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促進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因此,保障代表的經濟權益,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代表制度建設中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對人大代表的社會勞動和勞動價值要進行再認識
同志指出:“我們應該結合新的實際,深化對社會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和認識。”這對我們再認識人大代表的勞動和勞動價值問題,具有重要啟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務是不是勞動?如果是的話其價值如何體現?同理,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是勞動,有價值,就應當有報酬,那么其報酬又如何衡量和確定?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從理論的角度首先做出回答。筆者認為,人大代表的勞動當數勞動的新涵義內容,即公共管理和服務類。管理勞動包括決策、控制、監督、承擔風險所支付的體力和腦力勞動,是一種復雜勞動。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是;人大代表宣傳和帶領選民群眾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步;人大代表通過議政當政督政,解決了大量“熱難點”問題,平衡了利益關系,維護了社會穩定,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等等,這足以表明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理應得到社會的充分肯定并給予相當的回報。因為分配對生產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合理的分配既是對勞動者價值的肯定,也是很好的導向和激勵。但就現實而言,人大代表的勞動和勞動價值問題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更談不上很好地解決。
三、保障人大代表經濟權益應當處理的幾個問題
保障人大代表經濟權益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的復雜問題,如人大代表的整體作用不到位和個別優秀代表盡職盡責的關系;各級人大代表人數眾多和為數不少的地區財政吃緊狀況的關系;人大代表基本兼職的現狀和代表履職的各項制度健全完善的關系等,這些問題,對代表經濟權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響。為此,當前要注意探討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切實把代表活動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完善制度,把代表經費落到實處。眼下,代表經費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執行不平衡。由于地區經濟狀況的不同,代表經費的執行標準和到位情況有很大差異,表現為執行標準不統一,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代表經費不僅數額有限且很難保證。二是難以真正落實到代表活動中。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辦公經費不足,有的常委會機關往往把這一部分資金列入人大機關“預算外資金”,遇有急需或機關資金吃緊時,便將其“充公”、支配。代表活動經費的不落實、難落實,使得代表正常的履職行為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影響了人大代表職務的履行。因此,各地要認真貫徹代表法,依據各自情況依法對代表經費的數額做出規定,并獨立列出,切實保障代表經費落到實處。
(二)完善代表履職期間經濟權益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代表從事代表活動的經濟待遇。按照代表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人大代表在履職期間的經濟待遇,有工作單位的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無固定收入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從本級財政中給予適當補貼。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私人性的單位增多,讓私營單位來承擔這種經濟損失有失公平。因此,有必要將現有的保障辦法改為,代表履行職務期間,無論有無固定收入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支付相當的津貼,并會同選民對代表報領津貼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
(三)減少代表數量,增加專職代表比例,逐步實現常委會委員專職化。代表人數眾多,且基本上是兼職,這樣雖然保證了代表的“代表性”,但在某種程度上難以保證代表的素質且影響和制約了代表整體作用的發揮,也不利于保障代表的經濟權益。為此,應按照科學的比例和經濟效能的原則,重新核定各級人大代表人數,使其符合實際,精干實效。相對而言,常委會委員專職化可先行一步,各級地方人大要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力求逐步實現。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職的獎懲機制,加強對代表履職情況的監督。要建立代表定期向選民述職制度、選民對代表考評制度、選民對代表罷免制度和對代表的獎勵制度。要通過監督制約,保證人大代表為選民的利益負責,努力實現選民意志。同時,要完善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嚴把“入口”關;要做好人大代表的培訓工作,積極為代表知政、議政、當政創造條件,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的整體水平,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