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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前農村金融機構經營取向下農民信貸短缺的問題,需從根本上采取措施,促使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思想轉型、管理政策調整和服務方式改造。
一、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思想的轉型
1、關于農村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
目前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要解決幾個關鍵性的問題:(1)農村金融機構資產特別是非剛性的資產要指令性地向農業轉移;(2)在低梯度的地區信貸重點應以種養業為主的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來配置資金;(3)調整不同類型的農村金融機構資產占用結構,調整非農貸資產運用結構比例;(4)資產轉移到農業要形成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有效的契約約束并加以固定;(5)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轉移所造成供給主體交易成本上升要以國家公共資金給予彌補。
2、關于管理者思想轉型及處理好幾個關系
(1)農村金融機構經營對象和服務主體必須是“三農”,其最重要的任務是把其資產在充分滿足農民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配置到基礎農業和現代農業中去,因此,必須盡快解決農村金融機構金融資產配置向其它產業異化和向資產集中度高的城鎮企業轉移問題。(2)現階段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政策、標準不能簡單從商業性金融機構移植,除了考慮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特點外,必須重視資產的流向、流量、流速和對需求主體的服務性。(3)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失真比信貸缺損的破壞性更強,因此農村金融機構管理者不能只游動在管理的中間層,僅聽經營者的意見而排斥服務對象的呼聲,應當密切與農民群眾的關系,建立信息反饋機制,拓寬規范的信貸行為所需信息的渠道。(4)依不同區位經濟特點實行分類指導。要解決不同經濟結構和不同發展水平農村地區“農民貸款難”問題,應當進行分類指導,實施不同的管理政策。分類的主要相關經濟衡量指標有:農業產值占GDP比重、種養殖業占農業總量的比重、農民人均收入、經濟作物的占比、人均耕地面積、農村人口的恩格爾系數、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比率、生產周轉資金自給化程度、農村金融機構供應資金能力、土地資源利用系數、產業化速度等結構性指標。上述系列指標體系直接反映了不同區位中業已存在的農業信貸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了信貸政策必須實行分類指導,以促進非產業化地區農業產業的均衡和產業化地區結構的升級。
二、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政策的調整
1、信貸投向政策調整
(1)制定《農業信貸政策綱要》,對不同地區、不同農業產業領域實施重點、一般、限制、禁止投入的信貸政策,并強制性地規定優先支持投入對象的投入總量和增速以及配套政策,使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在運用中迅速向重點農業領域轉移。(2)農村金融機構資產多元化問題。按照不同區域各個產業比重狀況,規定農村金融機構非農業等方面資產運用比例,縮小農村金融機構自用固定資產投資、非農業投資、上存資金、有價證券投入等占比,通過調整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運用結構以加大農業產業的投入增量。(3)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這個貨幣政策工具要成為平衡不同農業比重地區信貸投入的調節器。要改變支農再貸款的供應方式,農業產值占比大、農業信貸短缺的地區要有重點地集中投入,反之可以少投甚至不投。特別是高梯度的已基本完成由農業產業向工業化轉移過程的地區,再使用支農再貸款將使這個貨幣政策工具失效。中央銀行從管理上要把支農再貸款投向和收回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2、服務政策調整和服務方式的改造
信用證的發放。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全面發放信用證,對從事農業輔助生產和服務的農戶根據生產情況也要擴大信用證的發放范圍;要廣泛建立農民經濟檔案和完善農村自然人的經濟狀況評估體系;要調整農戶不良貸款風險權重的評估方法。根據目前農村狀況,農村金融機構的授信額應提高其標準:欠發達地區可提高到3000元,一般地區5000元,高梯度地區10000元,對發給信用證的農民貸款不能再附加擔保或抵押、質押及其他條件。
農村貸款保證制度。廣泛調查的數據表明,從事農業生產特別是從事傳統種植業生產的農民貸款,償還率在95%以上,其誠信度遠高于企業。
因此,不能苛刻地把評估企業的風險指標和要求一般企業應當履行的保證條件強加給農民,要重新制定對農民小額貸款的保證制度,對農業生產需要的基本生產要素的小額貸款可采取信用放款;對大額的從事種養業擴大再生產貸款可采取農戶聯保貸款和村委會保證貸款;對農產品的加工、運輸和商品流通的貸款也要降低抵押、質押和擔保層次。
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根據農業地區中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生產周期以及漁區和牧區的生產特點確定不同的貸款期限,防止把經營性虧損通過縮短貸款期限加大農民借款成本的途徑轉嫁到農民,這樣,一方面可以挖掘農民潛在的貸款需求并遏制高利貸活動,另一方面可以準確體現各類貸款的風險權重和收益性。農村金融機構職工收入分配與農貸放款質量的利益協調機制。目前考核農村金融機構職工的經營績效并與其收益掛鉤只有兩項指標,即:存款額和貸款收回額,但對農戶貸款面和貸款額無論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職工都沒有考核,更沒有收益水平的制約。要把對農戶的放款面和放款額這兩項指標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最重要的經營考核指標。要制定信貸員對農戶《服務基本職責手冊》,包括服務的程序、時間、方式、成效等等,以制約信貸員服務行為的偏軌和遏制“尋租”傾向,重新彌合借貸雙方主體相對固定的信貸關系。
拆除人為設置的非規范的貸款屏障。許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的貸款程序設置不是定位于風險因素,而是無理地增厚了其行政行為強度,借以產生“派生”收益。必須拆除這一貸款屏障,廣泛地把農民潛在的借款需求變為現實的借款需求,要拓寬柜臺辦理信用貸款的對象和額度,擔保、抵押、質押中的一些非規范又不能平抑風險的規定和環節應盡快取消,特別是對信用度高的村(鎮)的農戶貸款、農戶聯保貸款、老貸款戶貸款更應當做到方便、快捷。
3、內部管理政策調整
建立農業不同領域生產活動的差別利率體系。國家規定了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而部分農村金融機構逆向運用這一杠桿抑制農戶的貸款行為,從而使農村經濟組織、企業法人和農戶三個不同主體的貸款利率體系成為“倒三角形”,農戶貸款的高利率愈來愈使從事傳統種養業生產的農民背上重負。遏制這種行為首要手段是依照《農業信貸政策綱要》,建立農業不同領域生產活動差別利率體系。
遏制“壘大戶”蔓延。向單戶企業(大多數是非農企業)發放大額貸款是占用農村金融機構大量資產并形成農村金融機構巨大風險的主要根源。有的“壘大戶”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有的單戶企業貸款超過規定比例達幾百倍,這些貸款收回難度很大。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嚴令禁止繼續向單戶超比例企業放款,已放款的要采取強制性的措施收回以分散風險。
發揮村委會在農戶借貸活動中的作用。一些村委會可以為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借款戶的資信狀況,以及審查貸款風險、為借款戶擔保、了解貸款用途、幫助農村金融機構催收貸款等等,這對于農村金融機構降低貸款成本和貸款風險,擴大對農戶的放款面無疑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