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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投資差額與合并價差的關系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及其指南,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用公式表示:股權投資差額=投資成本-投資對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投資持股比例。股權投資差額的產生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從證券市場購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購買價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二,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資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三,在會計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增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由于被投資單位歷年累積盈虧等所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
會計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計入損益。對于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同時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財政部印發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規定,母公司對于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合并價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項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
從性質上說,合并價差的范圍要比股權投資差額大。按照《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于長期投資中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抵消時發生的差額,也應當作為合并價差。但從層面上說,股權投資差額的范圍要比合并價差大,因為在不納入合并的情況下的那些股權投資差額是不能稱為合并價差。這就是它們兩者之間的關系。
二、購前利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問題解答》中明確了股權購買的確認標準,即:(1)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準;(2)購買公司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3)購買公司已支付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4)購買公司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顯然,由此界定的股權購買日必定遲于收購資產評估基準日。有關文件還規定,收購企業對收購日前被收購企業的利潤不能并計自身利潤。但是,對被收購企業從資產評估基準日至購買日形成的老股東不再享有的損益(以下簡稱購前損益),收購企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實務界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這是收購企業從收購業務中獲取的額外收入,應單獨結算,收到這部分利潤,作營業外收入;也有的認為,這是被收購企業對收購企業的一種捐贈,應列為資本公積;更多的同志認為應作股權投資差額。我們傾向第三種觀點。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借記投資成本,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股權投資差額,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這里所謂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問題解答》要求,就是實現股權收購之日。因此,購前損益也就應當作一種所有者權益,從而構成股權投資差額的一個部分。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有二:一是收購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間又不產生報表,如何準確確定購前利潤。從簡計議,同時也便于實施,建議按就近原則以月初或月末確定收購日,從而便于確定購前利潤。二是這部分利潤形成收購企業的股權投資差額,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借方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貸方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這里的10年,收購當年可否不論月份,均作一年處理,抑或是從收購日之月起分10年攤銷?顯然前者操作簡便,但后者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嚴密。當然,如果收購之后不到10年又將此長期股權投資轉讓出去,則應按實際持有期限攤銷。
三、審計被收購企業的會計制度基準
上市公司欲對某企業進行收購,按照現行證券法規的規定,需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這就引申出兩個問題:
一是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問題。被收購企業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是該企業原執行的會計制度,還是要按照收購企業的要求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我們認為,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是與委托審計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購企業審計中應按照收購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確定其財務狀況和凈資產,以便于收購企業進行相關的經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