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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執行過程中反映的有關問題,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年齡界定
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實際繳費、因故中斷繳費的人員,可以隨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接續參保繳費,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個人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用人單位退休人員超比例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問題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企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所在單位在職職工比例超過0.35:1以上的,由單位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度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9%為退休人員繼續繳費,繳費后退休人員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結合醫療待遇。退休人員超比例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按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