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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嚴格干部選拔任用程序,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關于貫徹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部長辦公會研究,制訂本規則。
1、各單位黨組織需要選拔任用屬于縣委或縣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干部,在正式呈報之前,必須先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根據黨委(黨組)醞釀的情況,向縣委組織部部長或分管部長口頭匯報任用意向。
2、縣委組織部根據擬呈報單位口頭匯報情況,經過充分醞釀后,由分管部長向擬呈報單位口頭回復是否正式呈報的有關事項。擬呈報單位必須按縣委組織部答復意見辦事。
3、擬呈報單位在正式呈報干部前,必須與縣委組織部協商,確定并組織好民主推薦會。縣委組織部派人參加民主推薦會或委托單位黨組織主持進行民主推薦。否則,重新按要求進行民主推薦。
4、擬呈報單位黨組織根據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與縣委組織部進一步溝通,確定擬呈報人選。擬呈報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5、各單位黨組織向縣委組織部呈報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材料時,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檔案、黨委(黨組)會議紀要(含票決情況)、會議討論記錄復印件和民主推薦材料。呈報材料要注意保密,須由組工干部當面呈交縣委組織部干部科(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為綜合干部科和經濟干部科,下同),不得轉交、代交。干部科對各單位呈報的干部任免材料要及時登記。
6、干部科對各單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①呈報材料不齊全的;②呈報屬于縣委管理的干部擬任人選,沒有經過分管的縣委常委和縣政府領導簽字的;屬于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擬任人選,擬呈報單位未向分管的縣委常委和縣政府領導匯報的;③未經縣委組織部派人參加或委托進行民主推薦的。
7、干部科對各單位呈報的干部任免材料進行審查把關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部長審定,然后提交部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8、根據部長辦公會意見,分管部長會同干部科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組建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并至少保證有1名組織部機關干部。
9、考察組到達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后,先向單位主要領導商定考察事宜,并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考察預告。
10、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一般可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全面考察擬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組通過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后,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11、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對考察對象的任免建議,向部長辦公會匯報。
12、分管部長會同干部科綜合分析考察組匯報情況,并參考平時掌握的有關情況之后,擬定干部任免的初步方案,提請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13、部長辦公會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時,部長、副部長必須全部到會。干部科長、干部監督科長列席會議。
14、對干部任免事項,部長、副部長在聽取情況匯報后,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應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在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作出決定。
15、對于縣委管理的干部擬任人選,部長辦公會討論議定方案后,由部長、分管部長適時向書記辦公會匯報,經過充分醞釀,再提請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16、縣委常委會研究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時,分管部長列席會議,一般情況下,由分管部長向常委會匯報,并作好記錄。縣委常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一律實行票決制,縣委組織部負責制發票決表,做好計票工作,并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17、縣委常委會作出任免決定后,由分管部長及時向干部本人所在單位(主管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縣政府領導通氣,對于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擬任人選,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其中副局級職務擬任人選報分管干部工作的縣委副書記審批。部長辦公會決定任免的干部由干部科長及時向干部本人所在單位(主管單位)主要領導通氣。
18、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部長辦公會或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屬提拔重用的干部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按《關于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監組發[2001]12號)執行。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19、辦理任職或免職手續前,屬縣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縣領導或組織部領導與擬任免干部談話,屬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委托單位(主管單位)主要領導與擬任免干部談話。
20、在按此規則辦理的基礎上,需按法律程序及有關章程任免的干部、雙重管理的干部,其操作程序嚴格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21、本運行規則由綜合干部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