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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實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提高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常德市地稅系統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結合分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考核評議是指對分局稅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系統、科學、公正的考核評議,并將考核評議情況作為稅務人員責任追究和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的操作規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進行的考核評議僅對《常德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中設立的80個崗位涉及分局的部分進行考核評議,具體考核評議指標見《稅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表》和《行政管理質量考核評議表》。
第四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簡便易行、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評議對象與內容
第五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對象為分局全體正式工作人員。
第六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內容為分局每名稅務人員崗位職責履行和工作規程遵守情況,每年根據工作重點有所側重。
第三章考核評議操作方法
第七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以百分制進行。每個崗位一百分,崗位的各考核點分別設置考核分值。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綜合得分=崗位質量考核得分-公共職責考核扣分-過錯責任追究扣分;
(二)崗位質量考核得分=各崗位實際考核得分之和/崗位個數
(三)局長考核得分為全局人員平均分,分管局領導考核得分為分管科室人員平均分。
第八條根據每名稅務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制訂考核評議調節系數,考核綜合得分乘以考核評議調節系數就是稅務人員的最終得分。
第九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人機結合的方法進行。考核指標盡量量化、硬化,注重通過各類應用軟件提取數據進行考核。
第十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實行內部考核、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指分局對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的質量與效果進行的考核評定。
外部評議是指納稅人、社會各界和相關部門對分局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的服務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分局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發放評議卡、設置舉報電話、意見箱、服務測評器和問卷調查等方式,對稅務人員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進行考核評議時,對于考核事項,如果確非被考核人員責任,且被考核人員能提供相應證據的,可以減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第四章考核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分局成立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評議工作,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為牽頭部門,負責考核評議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考核評議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有關內容和指標;
(二)對分局稅務人員的崗責履行情況組織實施考核評議;
(三)對分局稅務人員的過錯行為進行追究;
(四)對分局稅務人員提出的申訴請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牽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具體監督檢查;
(二)負責落實考核評議領導小組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匯總、分析、上報考核評議結果;
(三)負責考核結果的申訴請求和過錯責任追究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上報等工作;
(四)負責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會議的準備、記錄、督辦等工作;
(五)負責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檔案管理工作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每季對分局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議。于季末10日內進行。
第十六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具體程序為:
(一)查看考核期內稅收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種文書、記錄和計算機信息資料等;
(二)匯總查看考核期內外部評議的相關資料;
(三)匯總查看考核期內上級地稅機關的內部工作通報、獎懲記錄等資料;
(四)匯總查看考核期內的日常督促檢查資料;
(五)對考核對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或隨機抽查;
(六)通過走訪、問卷調查等形式,不定期向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征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考核評議結果實行公示制,在考核評議結束后進行,公示期為3天。
第十八條考核對象對考核評議結果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提出申辯,提交書面申辯材料和有關依據。
第十九條實施考核評議的人員要做好考核原始記錄、健全考核資料,如實填寫和及時報送《考核結果匯總表》、《考核總結分析報告》等資料。年度終了應將本年度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資料分類保存歸檔,并總結分析年度責任制考核評議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