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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規范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風貌建筑修繕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鼓浪嶼區人民政府組織成立鼓浪嶼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成員由市財政局、鼓浪嶼區政府分管領導,財政、建設、審計、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區財政局、建設局共同承擔。
第三條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財政專項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其他依法可以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由鼓浪嶼區人民政府設立專門帳戶核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調、挪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
第五條資金使用范圍
(一)無業主或業主放棄產權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
(二)幫助經濟困難的業主修繕歷史風貌建筑;
(三)用于歷史風貌建筑物的收購;
(四)改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的環境和風貌。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對無業主或業主放棄產權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由鼓浪嶼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提議;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亟待修繕保護的、政府收購的、以及業主無償捐贈的風貌建筑,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修繕事宜。同時需提交經批準的該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方案及投資概(預)算。
第七條申請程序
(一)用墊資或貸款貼息的辦法幫助經濟困難的業主修繕歷史風貌建筑及改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的環境和風貌:
1、產權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2、業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戶口簿原件及業主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3、經批準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方案及投資概(預)算。
4、業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職業和月收入情況。
5、困難補助申請書。
6、風貌建筑業主與區政府簽訂的房產使用權抵作修繕費用的合同。
7、用于風貌建筑修繕的銀行貸款合同。
8、對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正式行文認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亟待修繕保護的、政府收購的、以及業主無償捐贈的風貌建筑,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修繕事宜。
(二)申請方式:
1、由業主或人向鼓區建設局提交書面申請書,并填寫資金申請表連同第六條所列明的材料一并報建設局。
2、由區建設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后,將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報鼓區資金領導小組審批。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根據風貌建筑委員會提出的重點保護名單、亟需保護的程度以及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經集體討論后確定修繕項目。原則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領導小組討論通過的修繕項目,交付區財政局、建設局具體執行。同時,將修繕項目及其資金安排計劃,報市財政局、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
第三章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第八條對市撥付的風貌建筑專項資金,應由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市規劃局,財政局批準后,撥入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資金專戶。專項資金的撥付與使用按《廈門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預算審查:根據《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廈門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不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預算編制后,應及時將工程預算連同有關文件、材料報送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審定。
第十條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下達工程預算審查文件后,項目法人應嚴格按此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必須按《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施工招標投標,標底應由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審定。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必須按《廈門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風貌建筑修繕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并報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審定,根據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下達的工程決算審核結論書辦理項目決算。
第十三條風貌建筑修繕資金由鼓浪嶼區財政局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分期撥付,并逐步實行由財政專戶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工程建設資金至多按預算的70%撥付,其余部分按規定辦理決算后進行結算。工程決算后應按工程決算數的10%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保修期內(水電安裝工程6個月,土建工程12個月)的保修維護費用。
第十五條由專項資金投資的風貌建筑修繕項目,應實行施工監理制。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投資、進度、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風貌建筑修繕中必須嚴格按照鼓區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的概算進行控制,因設計變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若調整幅度超過概算10%以上,應及時報鼓區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并按財務制度規定年初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資金收支決算報表,每季度向資金領導小組報送報表,年終會審,總結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
第十八條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或處理,對涉及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鼓浪嶼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