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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關于市轄三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政辦[20*]26號)、《印發**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設計導則的通知》(*建辦[20*]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區域內(致富路以西的老城區除外)的農村村民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擴建、改建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一)新城區規劃區(致富路以東、高速公路以西的區域)、口孜煤礦區為一類區;
(二)建制鎮總體規劃區為二類區;
(三)除老城區、一類區、二類區以外的區域為三類區。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審核報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規劃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農村村民建房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城鎮規劃、村莊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優化環境、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一類區農村村民應在規劃的農民新村和經過規劃的村莊紅線內的建設留用地建房,不得自行選址;二、三類區農村村民建房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鼓勵農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鎮集聚,對區域村莊布點規劃中予以撤并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建住房。
第七條鼓勵農村村民建房以雙聯式、聯排式為主,積極引導公寓式住宅建設,控制獨立式住宅建設。
第八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
第二章建房條件
第九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房: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需擴建的;
(三)因自然災害住房需要重建的;
(四)因實施舊村莊改造,或已列入旅游、文物保護范圍,或被依法征用需要遷建的;
(五)其他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在征遷中已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統一安置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違法占地建房尚未處理結案的;
(六)在項目建設、城鎮建設、村莊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控制范圍內申請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房標準
第十一條一、二類區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三類區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第十二條低層住宅(1--3層)建筑密度30%左右;多層住宅(4--6層)建筑密度25%左右。住宅層高不宜超過3米,其中底層層高可酌情增加,但不應超過3.3米。
第十三條住宅間距應符合防災、衛生、日照等有關規范規定。三類區連體房屋不宜超過4戶(30米)。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建房的農村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三個月內,其原有住房應自行無償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交還村(居)委會,并由區國土資源分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第四章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建房的農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按建設部門提供的規范文本格式,一式二份),并提供現有宅基地、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系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村(居)委會收到申請后,對下列情況進行公示:
(一)申請建房家庭的人口數;
(二)原有住房座落、結構和占地面積;
(三)申請建房座落、權屬、地類和用地面積。
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上報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
第十七條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收到上報材料后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在原址擴建、改建住房的,可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憑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農民宅基地審批表》,經村(居)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連同附件材料(戶口薄、地源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原有住房拆除或交村(居)委會統一管理協議等),由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上報區國土資源分局辦理建房用地審核。
第十九條區國土資源分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建房用地審核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報區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建房需要占用農用地的,應根據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根據經批準的《農民宅基地審批表》和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施工條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適用于一、二類區的《建設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初審,報區建設局核發。
適用于三類區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初審,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并報區建設局備案。
第五章住宅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住宅設計遵循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節能的原則,積極推廣節能、綠色環保建筑材料和農村節能新技術,提倡使用沼氣、太*能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省社會主義新農村住房圖集》。
第二十四條農村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后,實行放樣管理制度,由所在地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及村(居)委員會組織實施,監督開挖基槽,簽發定位放樣合格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在取得上述許可證件后未按時開工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由業主負責,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區建設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住宅的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外觀進行監督巡查。
第二十七條二層以下的村民住房竣工后,由鄉鎮(街道)土地建設機構組織驗收。其它村民住房竣工后,由區建設局組織驗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九條建新房后逾期不拆除原有住房的,按違法占用土地處理。
超過批準面積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論處。
第三十條一、二類區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房,嚴重影響規劃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予以沒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省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類區農村村民未取得《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房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