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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劃建成區內,拆遷工業企業房屋(以下簡稱企業房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房屋是指在工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規劃建成區范圍,東至外環線和九峰山腳、南至黃長復線、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黃土嶺和馬鞍山腳。
第二條為了改善城市環境,加快工業企業入園,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一般為貨幣補償或土地置換,由企業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企業的房屋面積、用地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憑證記載的面積為依據確定。
第四條拆遷企業房屋,土地以拆遷當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為基本依據,上浮25%給予補償;房屋按拆遷當年政府公布的工業企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為依據,結合房屋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后給予補償。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應給予適當補償,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違法用地按征地區片綜合價補償,不進行土地置換,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不予補償。
取得原土地使用權時,欠繳的土地稅費和出讓金,在支付補償費時予以扣減,扣減部分由拆遷人上繳各有關部門。
第五條選擇土地置換的企業遷入工業園區安置,根據補償金額與所置換土地的價格結清差價。遷入工業園區安置的企業執行入園企業政策,按現行土地供應政策結算土地款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用于置換的土地面積不少于被拆遷廠區用地面積,經被拆遷人申請,用于置換的土地面積可比原廠區用地面積增長30—50%。
被拆遷企業按上款比例增加用地面積后,因用地面積過少,無法在園區內單獨安排新廠區用地的,應集中安置標準廠房,按評估價結算差價。用于安置的標準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第六條因拆遷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及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金額按被拆遷企業貨幣補償金額的10%計算;搬遷、安裝費用按貨幣補償金額的5%計算。
第七條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企業在簽訂拆遷協議書后15天內,按貨幣補償金額的40%預付給被拆遷企業。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騰地完畢后1個月內結清補償款余額。
第八條選擇土地置換補償的企業在簽訂搬遷協議書后,拆遷人應盡快在工業園區內給被搬遷企業落實規劃用地,企業將老廠區移交給拆遷人后1個月內結清補償款。
第九條工業用地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每平方米用地面積按工業用地現行基準地價的25%予以獎勵。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被拆遷企業必須將老廠區內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給拆遷人,不得拆除門窗、樓板、玻璃、水電等設施、構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違者照價賠償,賠償金在補償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辦理。拆遷規劃建成區以外的企業,經批準可參照本辦法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試行,本區其他工業企業拆、搬遷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試行以前批準的項目,按原規定進行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