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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縣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安全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是我縣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建設集中推進的時期,建設任務重、規模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事關城鄉統籌發展,事關民生改善,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二、規范操作,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標準
保障性住房、農民集聚區工程建設要按照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1.嚴格建設程序。保障性住房、農民集聚區工程均納入工程質量安全重點監督管理范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審批和備案等程序。對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單位,縣城建城管局要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嚴格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宅工程建設標準及相關強制性標準,在確保房屋結構安全的基礎上,滿足日照、采光、隔聲、節能、抗震、自然通風等要求,并按規定統一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圖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或甩項,如確需變更的應嚴格執行《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淳政辦發[2008]104號)規定,并應征得發改、財政和審計等單位同意,重要設計變更必須送原圖審機構復核通過。所有保障性和農民集聚區住房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創建縣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三、明確職責,落實各方質量安全責任
縣城建城管局及質量安全監督站是全縣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定監督單位,承擔著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住房工程牽頭監督管理職能,要加強重點監控,強化監督檢測,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職責,確保保障性住房和農民轉移集聚區建設的質量安全。要強化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點防治影響使用功能的空、滲、漏、裂等質量通病;要嚴格落實分戶檢驗制度,對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住房工程的分戶檢驗核查應增加隨機抽檢率,對分戶檢驗核查不合格工程的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加大處罰力度;要嚴格落實竣工驗收制度,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及時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1.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要嚴格落實招投標制度,規范建設招投標行為,嚴禁簽訂“陰陽合同”,不得肢解發包,不得指定項目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名義轉包工程,嚴格監督合同履行到位,保證工程合理造價和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對預算價在500萬元(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住房工程,建設單位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投標項目經理參加開標會議,對法人或項目經理未出席開標會議以及未出示相關證件原件的,該企業投標書無效,并對中標單位的該項目部全部管理人員資格證件配合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押證管理。建設單位在簽訂代建、施工、監理合同時,必須明確各管理崗位具體人員及在崗天數要求,并在建設過程中加強考勤管理;切實加強對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轉包分包、人員到崗到位、工程進度、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及隱患整改等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定期對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在巡查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并按月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相應信息報城建城管局。由于建設單位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影響較大的質量安全事故,要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淳安縣黨員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要認真履行施工合同,嚴禁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消除質量通病的技術措施,嚴把材料進場檢驗關,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施工單位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帶班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的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質量安全情況,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報告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施工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崗前培訓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同時要加大安全生產檢查,重點針對坍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及提升起重設備等事項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按照工程需要配備足額的監理人員,通過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切實強化現場監理,在工程的重要部位、隱蔽工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全程旁站監理,確保監理工作滿足現場監管需要。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轉分包行為、人員到崗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理人員應每日對質量安全工作進行巡查,每周組織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有力措施責令改正,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及城建城管局。
4.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確保房屋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滿足采光、隔聲、通風和公共衛生等要求,強化建筑節能設計,按規定統一設計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5.工程檢測單位。工程質量檢測事項必須由建設單位委托,并簽訂委托檢測合同。檢測機構要確保各項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檢測機構應當將發現的異常檢測數據及時上報委托方和委托地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6.建材質量監管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工信局等部門要加強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監督,要嚴格落實混凝土多孔磚等墻體材料的養護時間要求,杜絕未到保養期的產品出廠,產品的強度及壁厚等技術指標必須滿足質量技術標準要求。工程施工中必須使用合格鋼筋,嚴禁使用瘦身鋼筋;除交通條件不允許情況外,對政府部門為主體建設的保障性和農民集聚區住房項目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應按規定留置試塊,規范養護、監測,確保強度達到設計標準。
7.農民自建住宅主體單位。對農民集聚區內統一規劃、分戶實施的住宅工程,各鄉鎮要加強質量安全巡查,規范施工行為,在開挖地基、砌筑墻體、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必要的監管;同時要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識教育和普法活動,改變多年來親幫親、鄰幫鄰的建房方式,逐步引導農戶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和管理。縣城建城管局要強化農民自建住宅質量安全技術指導,積極開展村鎮建筑工匠培訓,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鎮建筑工匠,提高農民自建住宅工程建設整體質量安全水平。
四、加強監管,切實保障住房工程質量安全
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建設管理的領導,成立相應的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調整充實工程管理人員力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質量安全。
1.認真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建設單位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對在建工程的全面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質量安全問題。縣城建城管局應按相關文件規定每月對各建設單位標后監管、合同履約檢查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開展工作或不上報檢查情況的予以通報。
2.嚴格落實數字化管理措施。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工程要嚴格按照《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通知》(淳建設發[2011]124號)要求實行在線監控和人臉識別系統考勤。在線監控系統由縣財政統一出資安裝,人臉識別考勤系統由相關施工企業購買安裝。建設單位應利用人臉識別考勤系統對代建、監理、施工單位全部項目管理人員進行考勤,考勤的電子數據每月連同合同履約監管情況一并報送給縣城建城管局。
3.加大現場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縣建設主管部門要調整充實加強保障性住房和農民集聚區建筑市場行為監管,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整頓和規范,加大建筑市場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獎優罰劣,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強化建筑工程現場監管行政執法力度,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季度通報制度.對于質量管理薄弱、施工現場實體質量安全存在嚴重問題的,要發現一起,處理一起,處罰一起,通報一起,在依法嚴肅查處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同時,情節嚴重的,將采取限期停止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投標資格等行政管理措施;對于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