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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統籌協調。保障建材生產供應。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抓好建材企業的要素保障,確保所有建材生產經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進一步加大生產、計劃、銷售、調撥調運的協調力度,加強災后重建所需鋼材、水泥、玻璃、木材、磚瓦、砂石等重要物資的生產供應工作,積極協調組織貨源,確保災后重建物資供應不斷檔、不脫銷,保證災后重建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價格干預,嚴格實行限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我市境內企業生產、銷售的主要建材實行最高限價和差率管理,具體標準按照《市物價局關于對部分災后重建物資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的通知》隴價發[]154號)執行。
1對自產機磚實行限價管理。按照市縣(區)物價部門的核算,企業確因成本有較大上漲而需調整出廠限價,應及時上報當地物價局審核,由市物價局根據縣(區)物價局的成本監審意見,適時適度調整限價水平。企業不能自行定價、漲價,若發現類似問題物價部門要嚴肅查處并進行整治。
2.對外地購進的建材價格實行差率控制。市鋼材、水泥等建材主要從市外購進,實行差率控制的價格干預措施。其作價公式為:最高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進貨運雜費+稅金1+綜合進銷差率進貨運雜費和稅金據實收取,綜合進銷差率的具體標準為:水泥不得超過5%鋼材不得超過3%對外地購進的機磚銷售價格參照當地機磚平均利潤率實行差率控制。
3對建材運費實行限價管理。市縣鄉之間或鄉村之間災后重建物資的運輸價格不得高于0.8元/每噸.公里。任何建材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突破最高限價,違者將依法查處。
三、強化工作職責,加大執法力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區)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牽頭,物價、工商、經委、鄉企、建設、商務、質監、交通等眾多部門參與的建材供應協調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建材供應及價格監管工作,要把建材限價標準向群眾公布,設立投訴電話,設置舉報箱,接受群眾監督;各鄉鎮成立建材生產、銷售、供應、運輸管理領導小組,書記、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進一步落實干部問責制,確保災后重建建材價格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縣(區)政府要向各建材生產企業派駐干部,具體指導、協調建材供應和物價監管工作,切實維護正常的建材市場秩序。要加大市場價格巡查力度,堅決打擊趁災后重建之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以及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變相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的價格違法案件,要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查處,典型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確保限價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維護災區重要建材價格的穩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保持主要建材產品的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直接關系到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材市場供應和價格監管的組織領導,切實把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控制政府出臺提價措施,抑制新的漲價因素,近期對建材生產、銷售環節一律不得出臺任何政府提價措施。對違反紀律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行業協會要指導企業顧全大局,加強價格自律,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出臺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努力穩定企業產品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