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扶助企業上市相關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快上市步伐,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更好更快實現我區“三個率先”,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設立路橋區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3000萬元。該項資金由區財政安排,主要為解決企業因上市而增加的部分財務負擔以及鼓勵企業上市而設立的補助(獎勵)資金。
二、企業因上市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歷年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國家扶持資金”,歸投資人所有。
三、企業因上市將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金,屬于個人股東的評估增值部分,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區得部分全額以項目扶持形式補助給企業。集體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按規定量化到個人的資產,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區得部分全額以項目扶持形式補助給企業。企業因上市需要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轉增資本金或分配后,其股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征收后,區得部分全額以項目扶持形式補助給企業。
四、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其土地、房產、車船等資產或股權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登記不變更最終使用權(所有權)人的,原則上按非交易性過戶處理,確需繳納稅費的,繳納后區得部分全額以項目扶持形式補助給企業。原行政劃撥土地可轉為出讓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出讓金區得凈值部分以一定形式給予補助,補助形式由區政府另行研究決定。對經區金融辦確定的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因歷史原因部分權證不全但權屬無爭議的房產、土地,符合“兩規”的,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后給予辦理權證
五、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因資產重組、股權優化、帳務調整、上市規范所形成的稅收(含滯納金),區得部分全額以企業項目扶持形式予以補助,并積極爭取市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補助。
六、鼓勵我區企業與上市公司購并重組,在保持獨立法人的前提下,其購并重組中產生的由我區企業繳納的各類稅費,區所得部分全額在當年以項目扶持形式補助給我區企業。
七、企業在與上市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合同當年起至掛牌上市前一年每年(最長三年)上交的企業所得稅,年環比增長15%以上部分的區財政所得全額以項目扶持形式予以補助,并積極爭取市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補助。企業與上市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合同后應在一周內向區金融辦備案。
八、上市公司(本條指區內、外的上市公司)個人限售股股東,在路橋轄區內證券營業部轉讓個人限售股所交的個人所得稅,給予其區得部分70%的獎勵,同時爭取市得部分全額返還。路橋區企業在向區政府申請上市時,須作出在該公司上市后其個人限售股股東保證在路橋轄區內證券營業部轉讓個人限售股的承諾。
九、對設立在我區的股權(創業)投資公司,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區得部分75%獎勵給企業;對合伙制股權(創業)投資公司,自注冊年度起5年內,公司股東個人所得稅區得部分75%獎勵給個人。對設立在我區的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管理基金規模達到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基金規模每增加1億元,再獎勵10萬元,累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自取得經營收入年度起5年內,營業稅區得部分75%獎勵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區得部分75%獎勵給企業。股權(創業)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在路橋轄區內注冊成立后一周內向區金融辦備案。
十、區政府對完成浙江證監局上市輔導驗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買“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移至本區的企業以及境外上市企業)予以表彰,并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根據證監會核準的招股說明書,企業首次上市募集資金投資路橋區的(境外上市企業需提供募集資金進入路橋區境內公司的證明),按在路橋區內實際投資額的1%再給予補助。
十一、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由企業向區金融辦申請,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直接劃撥。已上市企業不再享受本意見補助和獎勵(第八條除外)。對已享受原扶持企業上市政策的未上市企業,按就高和不重復原則進行補助和獎勵。補助資金在企業獲浙江證監局上市輔導驗收后兌現50%,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后再兌現50%。
十二、區級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對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開辟“綠色通道”,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做到特事特辦,全力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對企業在歷史發展過程或現實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各類不規范行為及問題,通過指導、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進企業守法、規范經營,避免“以罰代管”。對企業首次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在路橋區的項目用地,區政府給予優惠支持,優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標,優先列為招拍掛對象。對區金融辦確定的上市后備企業,優先保證生產用電。
十三、本意見未盡事宜,經企業申請,區金融辦核定為確屬因企業上市急需解決的問題和增加的財務負擔,由區政府采取“一事一議”予以協調解決和部分補助。
十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原《路橋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企業上市的實施意見(試行)》(路政發〔〕號)同時廢止。本意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