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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結合起來,實行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將分配重點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基層計劃生育服務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二)堅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與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結合。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健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不低于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從年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年月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的除外)不實施績效工資。本辦法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縣鄉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包括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和18個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本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
二)首次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時。對原職工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部分,即特殊崗位保留部分,納入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并合理確定其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績效工資總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如年度內相關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如人員增加、基本工資或津貼補貼標準調整等)確需調整績效工資總量的年末報經人社、財政部門核準后予以調整。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1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月發放。設生活補貼和崗位津貼兩項,標準由縣人社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口局研究確定。生活補貼標準擬定為每人每月500元,占人均基礎性績效工資2%崗位津貼標準按照崗位層次分別確定占人均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8%
2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根據衛生系統和人口系統各自實際分類實施(由衛生、人口部門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對考核量化、請銷假、績效工資兌現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本單位公示3天,分別報衛生、人口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我縣統一標準執行。由衛生、人口部門在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其獎勵性績效工資。根據對單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不再參與所在單位內部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分配(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等人員較少的單位除外)
五、相關政策
一)縣衛生、人口部門及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在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時。對工作人員事假、病假、延長產假、受處分、處罰等期間,以及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發放績效工資等問題,按相關政策做出明確規定。
二)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的離退休人員,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分別發放離休人員補貼和退休人員補貼。離休人員補貼標準,按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社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0號)精神確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由縣人社、財政部門確定
三)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查處。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省級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全額安排。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規范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通知》財庫〔〕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國家津補貼當月劃入個人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按考核結果提出分配方案報經縣衛生、人口部門審核后再劃入個人賬戶。
七、組織實施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實施方案經市人社、財政、衛生、人口部門審批后由縣人社、財政、衛生、人口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各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單位要分別根據各自主管部門制定的考核辦法制定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分配細則。按管理權限報縣衛生、人口部門審核、人社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縣人社、財政、衛生、人口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及時通報、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制度平穩實施。
八、工作要求
各實施單位要高度重視,績效考核工作涉及到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成立績效工資實施領導小組,進一步細化考核辦法,明確考核重點、指標權重及考核結果的運用,要及時研究和解決績效考核中存在問題,不斷總結績效考核的經驗。要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績效考核工作,嚴肅考核紀律,嚴禁編造、篡改考核資料,嚴禁利用考核謀取個人利益,嚴禁利用績效工資分配打擊報復,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確保考核客觀公正。嚴格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挪用績效工資資金,確保績效工資實施平穩、有序。縣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每年3月份抽組專業人員深入各醫療衛生單位對上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考核情況上報縣政府。對截留、挪用資金的一經發現,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