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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發揮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在維護建筑職工利益、防范安全風險和推動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等方面的作用,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和保險機構投承保險業務的行為,維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若干意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通知》和《市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內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等)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作業的人員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其承保范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作業的人員(以上簡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四條建設局是實施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在備案,并指定一個專門機構負責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專門機構在開展業務工作中,要積極配合建設局開展安全事故預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七條投保人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投保手續,建設局進行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查驗保險憑證。投保人和承保單位必須簽訂保險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和承保單位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第九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以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為保險單元,投保人和承保單位對保險費雙方協商約定,原則上適用以建設工程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的差別費率計算方法,單項工程總造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5‰;單項工程總造價在3000萬元至8000萬元(含8000萬元)之間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2‰;單項工程總造價在8000萬元至1.5億元(含1.5億元)之間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0‰;單項工程總造價在1.5億元以上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0.8‰;保費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不少于15萬元。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準賠付:一級12萬元;二級10.5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5萬元;五級6萬元;六級4.5萬元;七級3萬元;八級2.25萬元;九級1.5萬元;十級0.75萬元。傷殘等級標準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的規定執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含被保險人多次受傷累計)不高于2萬元。對于保險期限內未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的15%作為安全無事故獎勵返還給投保人。
第十一條發生建筑意外傷害事故后,投保人應迅速報告保險公司,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索賠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確認,在2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并報相應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未進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通過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予辦理工程安全報監手續。
第十三條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將上季度建筑工程辦理投保、理賠情況匯總報建設局。建設局發現保險公司有違規操作、不及時按合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不能按照承諾提供安全服務等行為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對施工總包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對保險公司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責成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拒不改正的,將提請保險主管部門核準,終止該保險公司在轄區范圍內承辦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