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重建農產業發展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體現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義,緩解我市農業特色產業發展資金短缺矛盾,根據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和財政部有關政策精神以及隴南市災后重建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兼顧公平、專款專用、科學管理、滾動使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鼓勵地方政府將本級財政自有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等注入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滾動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設立
第四條根據國家災后重建的有關政策,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農村建設、生產力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生態修復實施計劃中市、縣(區)屬種植業、養殖業和林業收益性項目中央重建基金設立為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采取無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項目建設,到期收回,滾動使用。
第五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首先保證市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下達的災后重建投資計劃項目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省上已批準的災后重建實施計劃中,屬于以下情況的項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納入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農業特色產業項目:
(一)因故不能實施的項目,包括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無法實施的項目、承諾的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不能落實的項目等;
(二)經核查屬于虛報套取資金的項目;
(三)項目單位自愿放棄實施的項目;
(四)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中,合理調減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第七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設立市、縣(區)兩級基金,分別在市縣(區)兩級財政設立專戶。縣(區)每年收回的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總量中,60%作為縣(區)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40%上解市財政作為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
第三章基金支持的范圍和使用方式
第八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支持的范圍是: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及產業化發展項目;農業科技研究、開發和示范推廣項目;農業特色產業中發展潛力較大、成長性較好的項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以及其他符合農業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市場前景廣闊的項目。
第九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項目單位提供無息借款、向項目單位提供貸款擔保、對項目貸款進行貼息補助、向項目單位注入資本金、對通過社會融資實施的農業特色產業項目(包括災后重建項目)進行獎勵等多種方式。使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全市農業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經濟社會效益良好、具有發展前景的項目。
采用無息借款方式的項目,基金的使用期限為3-5年,到期歸還。已經享受了一次無息借款方式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無息借款。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向項目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時,被擔保的項目必須具備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銀行有明確的貸款意向而自身不具備貸款擔保條件。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對貸款項目進行貼息補助時,被貼息項目的貼息額度與銀行貸款利息一致,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貼息資金直接補助給被貼息的項目單位。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向項目單位注入資本金時,注入資本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所申請項目總投資的30%。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對社會融資實施的項目進行獎勵,被獎勵的項目必須是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獎勵的額度為項目總投資的5%,項目獎勵資金在項目建成后直接獎勵給項目單位。
第四章基金年度計劃安排
第十條市、縣(區)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份根據上一年度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收回情況,提出本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年度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統籌安排支持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安排計劃與縣(區)及行業回收上繳的基金數量掛鉤。
第五章基金項目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以無息借款、貼息補助方式申請使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項目,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項目不能同時申請使用市和縣(區)兩級基金。
第十三條申報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項目,縣(區)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份根據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業扶持方向和支持重點,進行項目的征集、篩選,報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匯總,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提出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建議計劃,上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時抄送市級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市屬項目的申報,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征集、篩選,提出建議計劃,報市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進行匯總。
第十四條上報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建議計劃時,應逐項目提交下列附件資料:
(一)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項目業主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項目單位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中要明確選擇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使用方式中的一種;
(四)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材料(科技主管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明、用戶使用報告等);
(五)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土地、環保等有關批準文件、獎勵證明等)。
第十五條市農業特色產業開發領導小組會議對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建議計劃進行研究后,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對篩選確定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級發展改革、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縣(區)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的申報審批程序由縣(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列入災后重建實施計劃的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按照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基金的撥付和收繳
第十八條市、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專戶,負責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撥付和收繳。
第十九條基金撥付實行申請審核制度。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項目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基金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定后,向項目單位或業主撥付基金。
第二十條采用無息借款和貸款貼息方式使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的縣(區)屬項目,由市級財政部門按照下達的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一次性撥付給縣(區)財政部門,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建設進度向項目單位分期撥付;市屬項目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項目單位。建設進度達到30%時,撥付基金的50%;建設進度達到50%時,撥付基金的80%;項目竣工驗收后,基金全部撥付到位。
對于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向項目單位提供貸款擔保的,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指定的擔保機構向銀行出具擔保書,與被擔保的項目單位或業主簽訂擔保合同,合同條款中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違約處理辦法等內容。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向項目單位注入資本金的,由財政部門根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年度投資計劃,一次性撥付被注入的項目單位,并與項目單位簽訂資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約定資本金注入的數量、比例和利潤分成辦法等相關條款。
利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對社會融資實施的項目進行獎勵的,由項目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于采用無息借款方式的項目,市、縣(區)財政部門在撥付基金前,按照項目隸屬關系與基金使用單位或業主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處罰辦法等。收回期限為項目竣工驗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進行,具體根據建設項目特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采用無息借款方式使用基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時歸還基金,不及時歸還的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以后各類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資格。
縣(區)財政拖欠應上繳市級財政的款額在縣(區)當年財政結算中扣還。
第七章基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必須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基金使用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要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分別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結束15日內,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發展改革、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市級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支持的項目竣工后,縣(區)屬的項目單位或業主應及時向縣(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縣(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初驗后,上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市屬項目單位或項目業主直接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縣(區)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竣工后,由縣(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分別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及承諾的其它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的將停止撥付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時弄虛作假、套取或挪用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基金,一經發現將追回已安排的基金,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在項目審查審批、資金撥付、收繳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基金流失無法收回的,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