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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是指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納入衛生部公布的消毒產品分類目錄中的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第三條申請國產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憑證的申報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產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申請表;
二)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檢驗報告;
五)產品標簽(含說明書)樣稿;
六)產品責任單位出具的產品衛生安全責任保證書;
七)產品配方(僅限于抗(抑)菌洗劑)
八)完整的產品最小銷售包裝1件。
第四條申請進口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憑證的申報單位應當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申請表;
二)原產國(地區)政府或者其認定的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檢驗報告;
五)產品標簽(含說明書)樣稿;
六)產品責任單位出具的產品衛生安全責任保證書;
七)產品配方(僅限于抗、抑菌洗劑)
八)完整的產品最小銷售包裝1件。
上述材料中的所有外文資料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之后。
第五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的產品不作技術評審。只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未列入消毒產品分類目錄的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規范的
第六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備案憑證。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產品備案憑證上應當注明“衛生行政部門不對本產品衛生安全進行技術審核”字樣。
第八條申報單位申請備案的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屬于同一原料和生產工藝生產的同類系列產品時。可使用同一個備案文號。符合要求的繼續使用原備案文號。并在備案憑證中注明產品的具體規格型號。增加產品規格型號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告知。
第九條委托加工的產品。由產品責任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產品備案手續。
第十條已獲得備案憑證的產品。涉及產品衛生安全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新產品備案。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申請變更產品名稱的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資料:并附原產品備案憑證。
一)原申報單位出具的產品名稱變更說明;
二)申報單位或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該產品近兩年內未受過查處、通報的證明。
三)進口產品責任單位出具的該產品近兩年內未受過查處、通報的保證書。
對于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辦理。申請變更其他項目的原申報單位應當在申請中詳細說明變更理由。產品備案變更符合要求的繼續使用原備案文號。
第十二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備案產品目錄。
第十三條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申請表和備案憑證格式由衛生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