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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切實解決城鄉困難居民因大病、重病負擔過重的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0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15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醫療救助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救助制度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開、公平、公正和分類救助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三條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參加了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病住院,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均可享受社會醫療救助。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四條農村參合對象救助標準:
1、五保戶:住院費用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全額救助;
2、低保戶:單次住院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單次救助封頂線30000元,年度累計封頂線50000元;
3、其他參合農民:單次住院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單次救助封頂線30000元,年度累計封頂線50000元;
第五條城鎮參保對象救助標準:
1、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撫養人和贍養人):住院費用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全額救助;
2、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未成年人):單次住院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單次救助封頂線30000元,年度累計封頂線50000元。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六條農村五保戶和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醫療救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五保戶和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憑醫院的《住院通知單》和縣(區)民政局審查出具的《住院通知書》進行就醫,費用由醫院先行墊付。
2、五保戶和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出院時,填寫《市社會醫療救助申請表》,由醫院向縣(區)民政局申請醫療救助資金。
第七條其他對象社會醫療救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救助對象在出院后,按照戶籍所在地,在縣(區)民政局申請社會醫療救助,填寫《市社會醫療救助申請表》。
2、縣(區)民政局審查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表和個人住院費用結算單一并上報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審定救助對象資格及救助資金。
4、市財政局根據審批結果,將救助資金撥付市民政局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市民政局分別撥付救助對象所在縣(區)民政局;縣(區)民政局以存折形式將救助資金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對農村五保戶和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審批的醫療救助金,由縣(區)民政局直接撥付經治醫療機構。
第八條救助對象在縣(區)民政局申請社會醫療救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勞動部門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原件;
2、衛生部門出具的新合療費用結算單原件;
3、戶主身份證、《低保證》、低保金領取存折、《合療證》、《醫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社會醫療救助資金主要來源:
1、中、省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2、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社會醫療救助資金;
3、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十條社會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當年結余資金結轉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情況,經市政府研究可適當調整救助范圍和救助標準。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堅持“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市上成立社會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民政、勞動、衛生、財政部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社會醫療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部門職責和分工
1、市民政局負責主管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定期召集成員單位研究審批社會醫療救助事宜,下撥醫療救助資金。
2、市財政局負責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工作。
3、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之間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民政局做好社會醫療救助工作。
4、市、縣(區)衛生局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之間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民政局做好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5、縣(區)民政局負責社會醫療救助的受理、初審、申報和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6、全市各級工會、殘聯、慈善協會、紅十會等社會團體要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優勢,積極籌措救助資金,支持醫療救助工作。
第七章責任與處罰
第十五條在社會醫療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社會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發放了救助金的;
2、虛報、克扣、貪污、挪用社會醫療救助金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