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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蔬菜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蔬菜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蔬菜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蔬菜質量安全,是指蔬菜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條區蔬菜部門負責本區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環保、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蔬菜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協助區有關部門做好蔬菜質量安全工作,落實蔬菜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蔬菜質量安全標準,在政策、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勵投資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和有機蔬菜的生產,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蔬菜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的蔬菜質量安全意識。
第二章蔬菜生產
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蔬菜生產基地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達到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作為蔬菜生產基地。
第七條蔬菜生產推行標準化,推進蔬菜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鼓勵發展優質安全的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和有機蔬菜。
第八條禁止在有毒物質含量超過標準的區域種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農國灌溉水質標準的水灌溉蔬菜。
第九條禁止向蔬菜生產區域排放油類、重金屬、硝酸鹽、酸液、堿液、粉塵、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焚燒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條蔬菜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蔬菜種植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蔬菜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種植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偽造蔬菜種植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本條規定建立蔬菜種植生產記錄。
第十一條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化肥、農藥使用的規定,安全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提倡使用有機肥料、復合肥料和生物肥料、生物農藥、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未過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二條蔬菜生產基地應當按照蔬菜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配備相應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做好蔬菜生產質量安全自檢。
第十三條區蔬菜部門應當宣傳推廣蔬菜生產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品種,對蔬菜生產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蔬菜生產人員蔬菜病蟲害防治技術和檢測水平。
第三章蔬菜經營
第十四條進入本區市場銷售的蔬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蔬菜質量安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的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其他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十五條區建立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質量安全的檢測。
蔬菜生產基地、蔬菜批發、大型零售市場應當配置檢測設施,建立檢測室(點),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對銷售的蔬菜進行農藥、硝酸鹽、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量檢測,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未建立檢測室(點)的其它蔬菜零售市場、經營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個體經營者等,有條件的應當配備簡易的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器,對市場內經銷的蔬菜進行質量安全檢測,記錄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情況;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蔬菜質量檢測。
第十七條獲得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認證的,可以持蔬菜產品認證復印件或者專用標識免檢進入本區市場。
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的產品認證復印件或者專用標識。
第十八條經認證的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掛牌銷售時,其產品應當標注產品標識、產地、生產單位或者個人。蔬菜批發、大型零售市場應當為經認證的蔬菜產品設立銷售專區或者專柜。
第十九條經銷蔬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蔬菜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蔬菜批發業務的,還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數量等內容。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區蔬菜、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環保等部門應當加強蔬菜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生產或者經營的蔬菜進行抽檢。
蔬菜抽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同一生產地或者銷售地的同一批次、同一類品種蔬菜的同一檢測項目指標不得重復檢測。
第二十一條對蔬菜質量安全實行社會監督,區蔬菜部門可以聘請義務社會監督員,對本區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蔬菜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區蔬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設立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專項資金,用于建立相關檢測機構和檢測室(點),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建立健全質量安全檢測體系,保證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區蔬菜部門進行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