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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不按規定時限或承諾時
限辦結。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時,除可以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二十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時限做出承諾的,應當按承諾時限辦結。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服務事項職能時,應當按承諾時限辦結,不得推諉、扯皮和拖延。
二、嚴禁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創新服務舉措,建好服務平臺,規范服務行為,改進工作方法,切實提高服務水嚴和服務質量,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不良風氣,堅決杜絕對執法對象采取不正當手段、相暴執法。
三、嚴禁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
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要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索要和接受基層單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有礙公務的宴請招待,不得在服務對象單位報銷應由本人或親友承擔的費用,不待委托服務對象為自己辦私事。
四、嚴禁擅自出臺收費、罰款項目,下達收費、罰款指標,違規收費、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立收費、罰款項目和標準,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收費、罰款。
五、嚴禁違法實施處罰、檢查、行政許可和采取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時,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可以收費、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采取處罰和強制措施。
六、嚴禁違規指令單位或個人參加各種評比、達標、
升級、考核、培訓等活動。除中央、省市明確要求舉辦的評比、達標、升級、考核、培訓項目外,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擅自舉辦評比、達標、升級、考核、培訓等活動。經市上批準的,主辦單位要在舉辦活動前,將有關活動方案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及人事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依據、范圍、規模、形式、經費來源和數額等。
七、嚴禁利用職權為個人或其它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強令有關工作人員違規行使職權。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收受干股;不得由請托人為自己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得以請托人名義為自己投資證券、期貨、理財等獲取收益;不得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財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安插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不得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不得強令有關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搞弄虛作假,騙取政績和榮譽。
八、嚴禁奢侈浪費和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借節日之機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實物;不得用公款吃喝、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不得為領導干部違規購買、建造住房和配備用車;不得趁“擴大內需”違規修建、裝修樓堂館所和辦公用房。
九、嚴禁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在國內或出國(境)旅游。從嚴控制出國(境)審批。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將因公出國(境)作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組織、參加各類公款在國內或出國(境)旅游活動。凡借考察、學習等各種名義組織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一律由個人承擔全部費用,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和問責。
十、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上網炒股、玩游戲、打牌下棋及進行其他娛樂活動。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工作日內午餐飲酒(受組織指派從事外事、招商接待活動除外);不得在工作時間內上網炒股、玩游戲、打牌下棋及進行其他娛樂活動。
市紀委在古城清風網站開通違反“十禁規定”投訴舉報平臺(投訴舉報者可點擊“十禁規定”投訴舉報專欄進行投訴舉報),同時開通投訴舉報電活。
違反“十禁”規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將依據情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