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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政務服務中心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則,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均屬攤派行為。
第三條、嚴禁政務服務中心各處室、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向企業進行攤派或報銷費用。
第四條、禁止的攤派或報銷行為有:1以各種名義要求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的2強行要求企業承辦應由本單位承辦的各種社會活動的3違反規則,強行要求企業訂閱或購買報刊、書籍、年歷、音像制品、刊登廣告等;4違反規則,強行要求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會議、研討、培訓,并收取費用的5違反規則,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鑒定、考試、考核,并收取費用的6要求企業報銷應由本單位和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的7向企業索要禮金、門票和各種有價證券、信用卡的8以低價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購買、賒購或者采取以舊換新、以低檔換高檔、以賤換貴等方式變相侵占企業產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9違反規則,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項目、提高收費罰款標準、擴大收費罰款范圍,向企業收費、罰款的10借服務對象來窗口辦理行政許可和審批以及其它公共服務的機會,強行收費、搭車收費的11利用職權以及公信力強制服務或指定單位服務并收費的12把職責范圍內的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的13長期無償調用企業工作人員或者無償占用、借用企業財產的1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向企業進行其他形式攤派的
第五條、窗口(含中介機構)各類收費,必須依據物價局批準的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進行,并將允許收費的有關證件、文件在出口擺放,使用規則的票據。
第六條、市紀委監察局駐中心效能監督監察處、政務服務中心督察處負責受理企業、群眾的舉辦和投訴。
第七條、收到舉報、投訴后,市紀委監察局駐中心效能監督監察處、政務服務中心督察處應在3天內組織相關部門對攤派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屬攤派行為的應及時做出處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攤派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揭發。經調查攤派行為屬實的對投訴、檢舉和揭發人按有關規則給予獎勵。
第九條、對攤派行為,按以下規則予以處理:1責令攤派單位停止執行,并限期將攤派財物退還企業。收取侵占或罰沒的財物已無法退回時,按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向企業攤派人力的由責令攤派單位限期退回企業人員,期間的工資、獎金等由攤派單位承擔。2對攤派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市紀委監察局駐中心效能監督監察處、政務服務中心督察處和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攤派事項屬個人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3取消攤派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條、調查確認的攤派行為,經批準后對攤派單位在廳內和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