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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信訪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責任意識,認真解決群眾信訪問題,維護全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首問責任人,是指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初次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的信訪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
第三條首問責任范圍包括:首次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并負責處理答復群眾的;署實名舉報信,經領導批示調查,需要向群眾公布調查結果的;上級交辦,需在規定時限內報告結果的。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必須熱情接待來訪群眾。凡屬于紀檢監察部門受理范圍的,要給予負責任的解決或答復;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并引導其到相關部門反映問題;按規定進行轉辦的,要做好交辦和督辦工作。
第五條信訪問題處理后,要記錄備案。對署實名舉報的群眾信訪,要及時答復;對重大復雜問題,經請示領導同意后,采取適當方式答復。
第六條首問責任人接待信訪群眾不熱情、不認真、推諉或遺忘領導交辦的事項,解決信訪問題久拖不決,答復群眾敷衍了事,引發群眾重復上訪、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后果較輕的,給予口頭批評,后果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條首問責任人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在公開場合談論信訪問題,切實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本規定由廊坊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