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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促進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確、高效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公民或法人到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相關事項,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經辦部門或經辦人就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申請事項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內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股室及局提供法律服務的窗口單位。
第四條限時辦結的分類
(一)即時辦結事項。辦事人到司法局有關部門申請辦事的事項,手續齊全,符合有關規定,能夠即時辦好的,經辦人員應即時辦結。
(二)限時辦結事項。辦事人到司法局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的事項,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辦結。
(三)辦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使辦事不能繼續的,應明確一次性告訴辦事人應補充的材料。
第五條對情況特殊,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申請,報請分管領導批準,酌情延長審批時間,延遲時間不得超出規定辦結時間的三分之一,并向辦事人說明延時辦理的原因。
第六條局機關有關股室,各法律服務窗口單位、應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本部門的限時辦結工作,法律法規和文件沒有明確規定辦結時間要求的,應采取承諾的辦法,向社會公開,制定本單位、本部門的《限時辦結制度》。
第七條各經辦人員對來局辦事的人應熱情接待,履行“首問責任制”職責,并做好登記,對收到的原始材料進行分類、編號、裝訂,開具收回執,防止丟失。
第八條經辦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規定的時間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無故拒收、拒辦辦事人員的申請。
第九條違反本制度,受到當事人的投訴的單位和經辦人,經查情況屬實的,在全局大會上點名批評,并責成寫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在社會上造成不好影響的,停職離崗或調離工作崗位。對情節特別嚴重,給當事人和國家集體造成一定損失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
第十條本制度由局政工科(或局機關效能辦)監督、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