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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全國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州市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府辦字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縣稀土、鎢、螢石、錫、鉬等礦產資源(下稱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管理,進一步規范勘查、開采秩序,促進礦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如下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使稀土等礦產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堅決取締;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和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處;資源整合工作穩步推進,礦山布局不合理狀況明顯改善;礦業權人依法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意識不斷增強;鎢、稀土、螢石礦產資源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得到全面落實;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二、任務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締無證勘查開采違法行為
組織對無證勘查、開采活動進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礦業活動“反彈”;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況,對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堅決取締無證勘查、開采稀土等礦產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拆除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封閉井口,停止水、電和火工產品供應,恢復地貌和森林植被,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牽頭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礦管局、縣林業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縣國土局、縣供電公司。)
(二)全面規范、依法查處勘查、開采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轄區內的有證礦山開采活動進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礦業權核查成果,及時糾正礦山越界開采,嚴厲打擊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行為,嚴肅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對礦山企業的生產經營組織方式進行全面清整和規范,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礦業權和違規承包行為。全面清理礦山企業生產組織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規范礦山企業內部生產經營行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礦產開采總量情況,進一步落實總量控制措施。對未進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的礦山,停供火工產品;對超配額開采的或違法違規生產的礦山,不得提供火工產品,不得發放準運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4、加強對稀土尾水點、渣頭點的管理。組織對稀土尾水點、渣頭點回收情況進行全面清查,規范以尾水點、渣頭點名義回收稀土的行為。
(牽頭單位:縣礦管局、縣公安局;責任單位: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市稀土礦業公司縣分公司、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進資源整合,增強資源保障能力
對已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的黃婆地鎢鋅多金屬礦區、賴坑合龍鎢礦區等2個整合礦區要完成辦發采礦許可證工作。
積極督促指導整合主體全面完成兼并、重組任務,劃定礦區范圍,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編制地質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完成整合礦山的新發采礦許可證工作。
(牽頭單位:縣工信局;責任單位: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礦業權人依法履行權利義務
1、全面落實市府發號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礦業公司轉型工作。通過引進稀土深加工戰略投資者或龍頭企業聯合開采、州稀土礦業公司控股開采或獨立開采,使稀土礦山開采轉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礦山的梯次開發格局。對所有稀土礦山采出的礦產品由稀土礦業公司統一收購,集中入庫。
2、礦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編制年度開采計劃,進一步完善圖紙(含井上井下對照圖)月填季報制度、及時完善生產原始臺賬、簽訂總量控制責任狀、落實總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實監管措施,提高管理實效
1、落實鎢、螢石礦產品產量與火工產品掛鉤制度。由縣公安部門牽頭,礦管、安監等部門配合,對鎢、螢石礦山的火工產品用量與總量掛鉤指標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凡無計劃生產的礦山,公安部門不得供給火工產品;超計劃生產的礦山,及時停供火工產品,公安部門不得超供火工產品。
2、全面實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制度。對鎢、稀土、螢石礦山,凡未經礦管部門審批一律不得動用礦塊、不得生產;對未進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和超配額開采的礦山,不得提供火工產品,不得發放準運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3、完善礦山產存銷臺帳制度。對未建立原始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礦管部門核減下年度指標。
4、運用先進手段加強監控。市稀土礦業公司縣分公司要在稀土開采關鍵環節,如離心機甩礦環節等處,運用實時攝像、離心甩干機上鎖管理等手段進行監控,礦管部門要在稀土礦開采相對集中出口處,安裝實時攝像裝置,并實行礦產品集中查驗辦法,切實加強稀土開采、運銷等環節的監管。嚴格對稀土礦山的礦產品實行集中入庫、定點存放管理。
5、礦管、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運輸、銷售礦產品行為的監督檢查,逐步探索建立礦產品流通登記票證電子網絡管理系統。
(六)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努力營造工作合力
1、落實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維護正常礦業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部門礦業秩序維護和監管負全面領導責任。
2、礦產資源重點鄉(鎮)要設立礦業秩序維護辦公室,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巡查和報告,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維護礦業秩序。
3、建立“協管員”制度。各鄉(鎮)政府要在重點礦區設立“協管員”,明確“協管員”的具體責任,并設立礦區監管責任牌,注明礦區名稱、礦業權人名稱、監管責任主體、協管員姓名和舉報電話??h礦管局應匯總,將所有礦區監管責任主體、協管員姓名和舉報電話,統一對外公布。
4、全面落實礦業違法違規舉報獎勵制度、礦業聯合執法制度和礦業監察制度,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從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個階段開展工作。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進行深入動員,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營造整治輿論聲勢,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宣傳、組織保障。
2、開展排查摸底工作。各鄉(鎮)政府要對本轄區稀土、鎢、螢石、錫、鉬等礦產勘查開采進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記匯總。并將有關情況于年7月10日前,報送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整規辦)。
3、對排查出來的情況進行梳理分類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報。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和規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嚴格按照本方案任務及要求的內容,全面清理、查處、取締本轄區內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超量開采等行為;理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行為,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規范各種有證勘查開采行為,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階段:檢查總結驗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鄉(鎮)完成專項整治任務后,鄉級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本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向縣政府申請驗收,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鄉(鎮)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驗收。同時認真做好縣級專項整治工作總結,迎接上級對我縣的檢查驗收。
四、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大意義,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對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要加強宣傳,特別是要加大對礦業重點鄉(鎮)、村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布舉報電話,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為專項整治行動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由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縣整規辦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政府和縣相關部門要根據縣專項整治方案的有關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工作任務的全面落實,專項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報縣整規辦。各鄉(鎮)政府及縣相關部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的任務要求、工作安排,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三)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領導和組織好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專項整治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好本鄉(鎮)正常的礦業秩序。各相關部門要積極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各有關牽頭單位要牽頭做好專項整治行動的協調、組織,確保專項整治行動有序推進,取得實效;礦管部門要堅決取締無證勘查、開采稀土等礦產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火工產品使用監管,要認真執行火工產品與生產配額掛鉤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取締非法礦業活動,維護礦區社會治安秩序;國土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用地監管,不得對非法稀土等礦山提供用地;林業部門要加強稀土等礦產開采中涉及的林地、林木的監督管理;供電部門不得為稀土等非法礦山企業提供生產用電或轉供電。環保、水保、安監等其他部門必須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好監管職責。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稀土等礦山企業要依法履行好礦業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積極配合專項整治行動,自覺維護好本礦區的礦產開發秩序。
(四)強化督查,嚴肅紀律。各鄉(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在每一階段結束后的10天內向縣整規辦提交階段工作情況報告;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每一階段工作進行督查,對工作不力的掛牌督辦。要嚴肅紀律,做到專項整治行動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徇私情,排除干擾。縣礦業監察辦公室要對各鄉(鎮)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履行專項整治行動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態度不認真,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責令其“補課”,并予以曝光。對在礦業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政發[2006]47號文件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