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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系統中層干部隊伍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系統實際情況,經局黨委研究決定,面向全系統,通過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用部分中層干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原則
競爭上崗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七)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原則;
(八)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原則。
二、競爭職位
本次競爭上崗采取競爭任職資格方式進行,競爭職數為5名,其中正股3名,副股2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只競爭股級任職資格,待取得任職資格后統一安排具體職務。
三、選拔范圍及資格條件
本次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在全系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統一進行,各單位在編在職的干部和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自愿報名參加任職資格競爭。
中層干部應當具備《干部任用條例》和《加強股級干部管理工作的規定》(辦發[]10號)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用資格。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還應同時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1、競爭中層正職或副科級單位副職的,應在本系統工作五年以上;競爭中層副職的,應在本系統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
4、最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或合格以上。
5、達到規定的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要求。
6、具備提任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四、方法程序及時間安排
本次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從現在開始到6月底結束,具體方法程序及時間安排如下:
(一)成立領導小組和考評委員會
1、成立由黨委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成員的市水務系統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的組織實施。
2、成立由黨委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局黨委班子成員、政工干部組成的考評委員會,具體負責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的組織實施。
(二)公布實施方案和公開報名
自上而下采取召開動員會、張貼公告、發放文件等形式,公布競爭上崗實施方案,組織和發動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競爭上崗。符合條件人員自愿進行報名,由單位(科室)匯總上報,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資格審查和民主推薦
考評委員會根據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然后在報名人員所在單位召開全體干部職工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報名人員進行民主推薦。
組織部門根據資格審查和民主推薦情況,在民意比較集中的人員中,按照參加競爭人數與競爭職位不低于2:1的比例,確定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名單,并對外公布。
(四)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
組織進行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競爭上崗采取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相結合,并量化計分。
筆試主要測試競崗者履行競爭職位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實行集中閉卷考試,筆試成績對外公開。
面試主要測試競崗者履行競爭職位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采用競職演講、答辯等方式進行。面試由考評委員會負責實施和評分。考評委員會成員根據競爭上崗人員面試演講或答辯情況進行量化打分,總分100分,其中舉止儀表、言語表達、邏輯思維、組織協調、應變能力各占20分。面試成績當場公布。
民主測評由考評委員會負責組織,參加范圍為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單位主要領導,主要對競爭人員的德才表現以及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民主測評打分,總分100分,其中德、能、勤、績、廉各占20分。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計分時,取考評委員會成員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數為面試得分,參與民主測評人員的平均分數為民主測評得分。
(五)提報推薦人選
根據競爭人員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得分,按各占20%、40%、40%的比例計算競爭人員綜合得分,然后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集體研究推薦人選,前向組織部門提報,同時報送競爭人員得分情況、單位鑒定、個人工作總結、《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材料。
(六)考察
組織部門根據競爭人員得分情況按要求確定考察對象,并進行公告,同時組織考察組按程序進行考察。
(七)醞釀調整意見
組織部門根據考察情況,與局黨委溝通醞釀干部調整初步意見。
(八)無記名投票表決
組織部門按干部任用程序集體討論決定干部調整意見,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九)任命
對表決通過的擬任免、推薦、提名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由組織部門指定專人進行任職談話,印發任免通知,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紀律要求
(一)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不得擅自對外透露;醞釀、討論、決定干部人事調整方案的內容,包括意向性意見和每個成員的發言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
(二)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紀律
嚴禁擅自增設機構和增加編制;禁止干預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嚴格按規定的職位和標準選配干部。
(三)嚴格遵守選拔任用程序
選拔作用中層干部,要嚴格按照程序操作,不準變通和簡化程序,遇有特殊情況,需對實施方案做出調整時,應提前報經組織部門同意。
(四)回避紀律
1.任職回避:凡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婚姻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成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2.選拔任用工作回避: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