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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政法書記和綜治委員任副組長,司法所、綜治辦、信訪辦、土地所等部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小組。按照“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村各單位一把手是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有效形成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責任體系。
二、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絡。
該鎮建立以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為依托,以司法所為支點,以各村治保調解主任為網眼的長期排查調處動態管理網絡。各村把組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議事日程,在“組建和培養”上狠下功夫。根據矛盾糾紛發生變化的特點和規律,本著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宗旨,切實達到了把矛盾糾紛消除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的目標。
三、嚴格排查制度,及時化解糾紛。
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定期排查制度,堅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重大節目及活動的重點排查、敏感時期及有關政策出臺前的超前排查、共性問題的聯合排查、突出問題的專項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及時調解,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局面奠定了基礎。
四、建立健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
密切關注土地征用、下崗安置、“兩勞釋解”人員等不穩定因素的各種動態,積極采取預警、疏導、處置、化解等相應對策,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集體上訪事件的苗頭納入視線,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調處。
五、堅持定期報告制度。
各村對矛盾的排查和調處情況要及時逐級上報,每月將排查情況整理匯總后一份存檔,一份上報司法所,司法所再根據情況進行分類,擬出初步解決方案。對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