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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及時消除各類環保隱患,有效預防重大環保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環保隱患報告和責任化解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大環保隱患排查力度。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內可能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保群體性事件,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類潛在環境危險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定期排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同時要加強不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環保隱患。其他有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對環保隱患進行排查,并積極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統一排查工作。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環保隱患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存在的環保隱患。
二、建立環保隱患報告和責任化解制度。環保部門要將定期排查環保隱患的情況每半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一次,對不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中發現的環保隱患要及時上報。報告內容應包括環保隱患名稱、環保隱患基本情況、產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初步解決建議等(詳見附表1)。其他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環保隱患的,也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將發現的環保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報告。
市環保局要對各級、各部門上報的環保隱患進行分析摸排,在此基礎上,提出全市重大環保隱患名單以及每一隱患解決的責任單位、工作措施和解決期限等,報市政府審定后,下發到各有關單位執行。
必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有關環保隱患及處置方案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消除各類環保隱患。各級各部門對發現的環保隱患要建立臺帳,成立協調組織,制定解決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時間要求。存在環保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積極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消除環保隱患。
四、加強工作督查和責任追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定期對環保隱患解決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驗收。對重大的環保隱患將實行掛牌督辦,并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及時掌握環保隱患消除情況,每月一次向市環保局上報進展情況(詳見附表2)。
建立環保隱患報告和責任化解制度是各級政府切實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有效防止環境事件發生的重要舉措。環保隱患解決工作應列入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在環保隱患解決中存在工作失職、防范不力、化解不當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