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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省級*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公布。為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提高采購效率,規范采購行為,特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政府采購目錄分類及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尚未全面實行部門預算的市、縣(市、區),也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做到無預算不采購、不支付。
二、各市及所轄縣(市、區)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及所轄縣(市、區)的實際情況,在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并予以公布。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單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購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
三、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無論是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均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有關采購信息必須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媒體公告(具體媒體由省財政廳另行公布)。
四、各級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各采購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緊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強協調與配合,認真落實各項規定,依法監督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切實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