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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市建筑業管理局:
《建筑法》頒布五年來,我省各地認真落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有效地規范了建筑市場行為和保證工程建設程序的執行,推動了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高和經濟社會效益的發展。施工許可制度是建筑市場管理中一項法定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實踐證明,強化施工許可制度的執行對建筑市場秩序的規范具有重大意義。但在此項制度的執行和管理中,尚存在著不少需要引起各級重視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先施工建設后補發施工許可證及相關手續、開發區建筑工程不領施工許可證、施工現場不懸掛施工許可證,一些地方搞搭車收費不能及時發放施工許可證,不使用建設部制定的施工許可證,甚至有個別市有5個部門頒證且各編各個號等不規范行為。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此項工作,結合今年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要求,我廳現提出意見如下:
一、加強對施工許可證發放的管理是保證施工許可制度實施的法定手段,各地必須高度重視。《建筑法》、建設部令第91號、省政府皖政[*8]13號文件,對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的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進一步按照建筑市場行政管理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落實發放的具體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進一步落實建筑市場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屬地管理原則。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所屬地范圍內的建筑市場和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和施工許可證頒發責任制度,確保建筑市場規范有序,施工許可證領證率達到100%。必須加大對建筑市場的監督巡查和違法查處力度,對存在不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就施工的工程,不進行依法查處的;或者向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除責令改正外,必須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三、要嚴格執行施工許可條件和履行法定監督手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的八項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申請資料時,除要認真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外,還要核查該工程是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已經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否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提交了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是否經安全報監審查。不具備條件和沒有辦理相關法定監督手續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要簡化辦事程序和提高辦事效率。各地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辦事,在規定的時間限期內辦結,對不具備條件和沒有履行法定監督手續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同時發證機關要作好記錄以備核查。各地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同時,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尤其不得搭車收費。
五、加強對施工許可證發放的登記管理和匯總上報工作。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同時,要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登記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統一的施工許可證編號。省建設廳將對各地上報制度執行和施工許可發放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將施工許可證發放的登記情況報所在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應當對其進行核查,發現問題后應當及時責令糾正。省轄市要在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由市本級、所轄縣(市)發放施工許可證的登記情況匯總后一并上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具體可通過電子郵件、網絡傳輸等方式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