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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以及《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年度全縣各執收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價格進行年度審驗,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審驗范圍。凡在年度發生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服務價格的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及中央、省、市駐漢單位均屬本次年度審驗范圍。
二、年審內容:對各單位年度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驗,重點審驗以下內容:
1、收費是否取得《收費許可證》、《服務價格登記證》;
2、收費是否按《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程序批準,有無批準收費的合法手續;
3、有無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肢解收費項目,自立收費項目,搭車收費行為;
4、中央、省、市、縣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是否到縣發展改革物價局辦理注銷和變更手續或者注銷后有無繼續執行原項目、原標準收費的;
5、收費是否按《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收費票據,有無轉借、涂改、混用的收費票據;
6、原收費許可證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和換證,有無持無效的收費許可證收費。
三、審驗方法。本次年審由縣發展改革物價局和縣財政局聯合組成年度審驗辦公室具體實施。主要采取收費單位自查,送審和年度審驗辦公室上門專項審驗。對年審中發現的問題,檢審人員有權依法進行處理。責令收費單位停止其非法收費行為,給予經濟處罰。
四、根據《漢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縣實施價費公示制度的通知》(漢政辦發號)文件規定,各價費執行單位須將本單位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在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公示。持政府網站的相關手續及原收費許可證副本到縣發展改革物價局辦理年審手續。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號《關于印發<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事業性收費按收費金額征收3%的價格調節基金。事業性收費的價調基金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代征,縣價調辦參與。
六、檢審時間:自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具體安排見附表。
各單位接此通知后,請認真做好準備,認真填寫自查表,按時送審或接受上門檢審。對逾期不參加年審的視為自動終止收費,其收費許可證自動失效,財政、稅務部門將停供收費票據。終止收費后繼續收費的,將按亂收費查處。同時通知相關收費對象拒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