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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區政府及政府系統各部門依法行政水平,規范區政府和區直部門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管理,避免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保障全區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就加強對外經濟合同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以區政府或區直部門(包括工業園管委會和區屬國有企業)名義對外發生經濟行為的,必須簽訂經濟合同。有關經濟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區政府和區直部門對外經濟合同的草擬和簽訂進行指導。
三、經濟合同簽訂前,合同簽訂主體單位應對對方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及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并將上述情況形成書面資料存查。
四、建立經濟合同審查制度。凡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招商、合作類經濟合同,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對招商合作項目的環境影響、投資收益情況進行評估,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區委、區政府相關文件規定。
凡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的有關租賃、承包、采購、借貸以及國有、集體資產處置類經濟合同,由區財政局負責初審。審查內容包括合同內容是否公平、公正、合法,是否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風險等等。
五、經區招商評審領導小組和區財政局初審通過的經濟合同,須交區政府法制辦進一步審核把關,并報分管副區長簽署同意后方可簽訂正式合同。
六、涉及國有、集體資產處置、土地優價出讓和稅費減免的經濟合同,合同內容突破區委、區政府現行文件規定的,須經區長辦公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區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簽署正式經濟合同。
七、建立經濟合同備案制度。凡以區政府或區直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有關單位須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存檔備案。
八、經濟合同一旦簽訂生效,簽訂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誠信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確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出現不可抗力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簽訂單位應將相關情況告知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并按審批程序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簽訂對外經濟合同過程中,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合同審查機構必須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凡因對外經濟合同造成嚴重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的,按照《區領導干部有錯無為問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程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