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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來畜禽農產品價格高位運行,農民從事畜禽養殖的熱情不斷上漲,各村畜禽養殖場(戶)新建、擴建現象比較突出。為促進我鎮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改善鎮村生態環境質量,鞏固近年來畜牧環境整治的成果,根據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監管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畜禽養殖的區域監管,堅持四個“嚴禁”。
禁養區范圍:1、城鎮和村民居民區、工業園區等人口集中地區;2、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重點生態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3、主要河道及道路旁邊;4、國家法律或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指: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頭以上;肉牛存欄30頭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雞、鴨、鴿子存欄2000只以上;鵝存欄500只以上;鵪鶉存欄1萬只以上;蜂存欄80箱以上的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以下的統稱畜禽養殖戶。
全鎮范圍保持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數量,不再審批新建項目。嚴禁在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戶),嚴禁在城鎮規劃區及城鎮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戶),嚴禁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畜禽養殖棚舍,嚴禁在已關閉畜禽養殖場內復養(一經發現,鎮政府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同時上報區政府責令其退還在畜牧環境整治中得到的所有補償)。非禁養區內擴建、遷建畜禽養殖場或改變原養殖結構的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動物防疫條件等相關要求,在擴建、遷建前要出具所在村準養證明和環境影響評估書,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區農林局備案。
二、強化畜禽養殖的環境監管,做到四個“嚴格”。
1、嚴格環境影響選址評估。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的選址必須聘請專業環評機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并出具書面報告,畜禽養殖戶建設項目的選址必須經所在村委會出具書面同意養殖證明,項目經鎮畜牧獸醫站審核報鎮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2、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等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業主提出申請,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如實填寫相關資料,鎮畜牧獸醫站現場勘驗動物防疫條件并簽注意見,鎮人民政府審查養殖場是否在規劃區范圍并簽注審查意見后,由業主向區環保局申請取得養殖場環評報告,同時向區農林局申請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嚴格污染處理設施配套。畜禽養殖場對照星級牧場創建標準和動物防疫條件的相關規定,要進行硬件設施改造,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設備并規范使用,落實好各項消毒等處理措施,并建立起相應的臺帳檔案,控制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4、嚴格畜禽養殖的分層次管理。
(1)已獲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等相關證照的畜禽養殖場要發揮好示范帶頭作用,開展好“星級畜禽場戶”的創建活動,實行畜禽養殖場污染的集中處理,做到生產標準化、產品綠色化、管理專業化、糞便無害化,區、鎮兩級將優先考慮相關項目的政策扶持。
(2)《動物防疫合格證》等相關證照不全的畜禽養殖場要做好規范文章,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2年內,必須完成硬件設施改造,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等相關證照,在此期間可以享受國家對畜牧業的各項扶持政策,逾期則不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并將作進一步處理。
(3)規模以下的畜禽養殖戶,必須出具養殖場地證明、與所在村簽訂承諾書(見附件)、所在村準養證明(村主任和農業社長共同簽字,同時有村委會蓋章,有效期一年)等書面材料,方可免費享受鎮畜牧獸醫站提供的防疫疫苗和藥品,原則上不享受其他補助政策。對于不辦理手續的畜禽養殖戶,鎮畜牧獸醫站有權停止疫苗等供應,所造成的后果由養殖戶自負。未經鎮政府同意而擅自養殖的畜禽養殖場(戶),鎮畜牧獸醫站不提供免費的疫苗和藥品,并通知鎮綜合執法大隊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三、強化畜禽養殖的生產監管,突出四個“加強”。
1、加強畜禽防疫監管。各畜禽養殖場(戶)要推廣自繁自養的生產模式,避免外疫傳入可能帶來的疫病威脅,飼養時嚴格執行免疫程序。一要全面落實好強制免疫、監測預警、疫情報告、應急處置等措施,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鎮畜牧獸醫站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巡查,每周一次定向抽查,確保我鎮畜禽免疫率100%;二要抓好動物標識及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加強對畜產品出欄的監管,畜牧獸醫站在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前,要對每批次出欄動物進行瘦肉精等快速尿樣抽檢,檢查耳標佩戴、出欄動物是否有可疑病例或死亡等情況,確保耳標佩戴率100%,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100%,初步實現對畜產品質量安全可溯源管理;三要抓好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繼續加大抽檢密度和頻次,通過有效檢測,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
2、加強畜牧業投入品監管。各畜禽養殖場(戶)要認真執行《浙江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與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并落實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等使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和記錄,確保畜禽吃上安全、符合標準的投入品。要做好生產記錄歸檔,全面落實好養殖生產免疫檢疫、用料用藥安全使用及登記制度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做到每個環節有據可查。
3、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各畜禽養殖場(戶)要按規定對每批病死畜禽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登記,確保染疫病死畜禽不擴散、不上市,嚴禁將病死畜禽尸體私自出賣或送給他人。
4、加強畜禽養殖的責任監管。為強化畜禽養殖監管責任的落實,我鎮成立了由鎮長為組長,農業、畜牧獸醫、城建環保、綜合執法、國土、衛生、工商、質監等職能部門參加的畜禽養殖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形成長效防治工作的合力。鎮農辦(畜牧獸醫站)牽頭負責畜禽養殖的統籌協調工作,做好畜禽養殖的數據統計和信息通報工作,負責指導養殖場(戶)進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綜合利用;鎮城建環保部門負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規模化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斷加大畜禽養殖污染的執法力度;鎮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對違章搭建畜禽棚舍的拆除;國土資源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的審批、規范管理;鎮財政審計辦負責畜禽養殖工作的財政資金保障;鎮宣傳口要切實發揮輿論宣傳作用,有效發動群眾參與監督,營造多重監督的良好氛圍;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的長效監管工作。同時各行政村也要相應建立畜牧業監管領導小組,由各村農業副社長具體抓好所在村畜禽養殖場(戶)的監督工作,采取“早發現、早上報、早治理”的工作原則,切實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積極配合鎮政府的工作,確保各項防控和監管措施的落實。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文件有抵觸的,以此文件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