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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年我縣“民生100工程”各項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共州市委辦公室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州市“民生100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辦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州市實施“民生100工程”考核辦法〉的通知》(政辦函號)和《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年“民生100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辦字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機構
由縣“民生100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考核辦)負責對全縣年“民生100工程”實施考核。
二、考核對象
(一)48個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農辦(能源辦、扶貧開發辦)、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財政局(金融證劵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路局、水務局(移民局)、農業局、蔬菜局、林業局、商務局(市場服務中心)、文化局(新聞出版局)、衛生局、人口和計生委、環保局、物價局、安監局、規劃局、城管局、廣電局、綜治辦、殘聯、農經局、房管局、糧食局、畜牧水產局、總工會、老齡委、氣象局、交警大隊、政務公開辦、運管所、供排水公司、水東煤礦、電國際分公司、電信分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
(二)22個鄉鎮人民政府。
三、考核內容
(一)辦字號文件規定的全縣“民生100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縣直及省市駐責任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年“民生100工程”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四、考核辦法
采取日??己伺c年終考核驗收相結合的方式,對有關責任主體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以完成目標任務為基點記基礎分100分,凡有1項任務未完全達標的記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責任落實、資金投入、工程質量、督查督辦、日常管理、社會評議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加分或扣分。
(一)對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的考核采取每月報告、每月調度、每月抽督查、適時督查、每季自評、半年檢查、年終考核的方法進行。
1、各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要制定好本單位實施“民生100工程”具體工作計劃,以月為單位安排好工作日程,每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調度,并將調度情況于每月的30日前報縣考核辦??h考核辦每月按類別對“民生100工程”項目進行抽查,并將情況形成《專報》報縣領導。
2、責任單位每季度要組織一次自評,自評報告報縣考核辦,由縣考核辦形成《專報》報縣領導。
3、半年檢查由縣考核辦負責組織,檢查結果形成《專報》報縣領導。
4、年終檢查驗收由縣考核辦負責組織??h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負責對各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數據自我評估,并將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數據報表上報縣考核辦和縣統計局;縣統計局負責對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承擔的“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標進行最終數據評估認定并出具書面報告。在此基礎上,由縣考核辦根據市直及中省駐主要責任單位對我縣單項工作的年終考核驗收情況、縣考核辦日常及年終考核情況(具體考核計分辦法見附件1)進行綜合考核評分。
5、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要積極打造“民生100工程”的特色亮點,在省、市檢查或活動以及縣級重大活動中得到充分肯定的給予加分。積極報送信息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凡在省、市、縣媒體正面報道的、被評為“民生100工程”追蹤宣傳專欄每月之星的、在媒體專欄宣傳的,均給予加分。被省、市、縣媒體批評的,給予扣分。
6、每月30日前報送工作完成情況月進度表、月小結,遲報、缺報、虛假每件次給予扣分,且扣分不保底。
7、縣考核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督查。凡被省、市、縣下達督辦卡或整改通知書的,對每件次給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加重扣分。
(二)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每月報告、適時督查、每季自評、半年檢查、年終考核的方法進行。
l、各鄉鎮將每月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于每月28日前分別報縣考核辦、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
2、各鄉鎮每季度組織一次自評,并寫出自評報告,分別報縣考核辦、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
3、半年檢查由縣考核辦統一組織,由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分別就單項工作對相關鄉鎮進行半年檢查。檢查結果報考核辦??己宿k根據情況對鄉鎮進行抽查。檢查情況形成專報或通報,并納入年終考核記分依據。
4、縣考核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督查。凡被省、市、縣下達督辦卡或整改通知書的,對每件次給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加重扣分。
5、年終考核由縣考核辦牽頭,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組成綜合檢查驗收小組,分別對各鄉鎮實施“民生100工程”單項工作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數據評估認定,再根據年終驗收情況,結合日常督查及民意測評情況,由縣考核辦進行綜合評定。
①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須將各鄉鎮單項工作年終檢查驗收方案報經縣考核辦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年終考核驗收。
②檢查驗收完成之后,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將各鄉鎮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日常工作情況按百分制進行考核評分(具體考核評分辦法由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制定,報縣考核辦備案),并將考核評分結果在檢查驗收結束之后3日內報縣考核辦。
③各鄉鎮單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數據,由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評估認定并出具書面報告。
④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對各鄉鎮項目工作考核和縣考核辦的日常綜合考核(具體考核計分辦法見附件2),的平均分為該鄉鎮年度實施“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的最終得分。
6、各鄉鎮要積極打造“民生100工程”的特色亮點,在省、市檢查或活動以及縣級重大活動中得到充分肯定的給予加分。積極報送信息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凡在省、市、縣媒體正面報道的、被評為“民生100工程”追蹤宣傳專欄每月之星的、在媒體專欄宣傳的均給予加分。被省、市、縣媒體批評的,給予扣分。
7、每月28日前報送工作完成情況月進度表、月小結,遲報、缺報每件次給予扣分,且扣分不保底。
(三)對年終考核的匯總??h考核辦根據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各鄉鎮年度考核情況,以綜合得分為依據,分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鄉鎮兩類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位,初步確定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級,經縣“民生100工程”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并予以通報。
五、等級評定
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鄉鎮等級評定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三個等次。年終經考核辦檢查驗收確認考核指標全部完成,考核結果為達標;考核的工作目標任務中有一項指標未完全達標的,考核結果為不達標。從考核達標的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鄉鎮中,依據年終考評得分,評定全縣實施“民生100工程”工作一等獎3名(其中鄉鎮1名)、二等獎7名(其中鄉鎮2名)、三等獎10名(其中鄉鎮3名)。
六、獎懲辦法
(一)凡“民生100工程”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可獲以下獎勵:
1、被評為一、二、三等的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含縣考核辦成員單位)和鄉鎮分別授予“年縣實施‘民生100工程’工作一、二、三等獎”,并分別給予6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含縣考核辦工作人員)可評為“年縣實施‘民生100工程’工作先進個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可評為優秀等次,事跡突出的可記功。
3、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含縣考核辦成員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指標比例提高到25%。
4、給予通報表彰。
(二)凡“民生100工程”考核結果為不達標的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辦法予以處罰:
1、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均評定為不稱職,個人和單位不得參加其它綜合性獎勵項目的評選。
2、縣直及省市駐主要責任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不得超過10%。
3、對該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4、對工作嚴重失職造成考核未達標或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縣直及省市駐相關責任單位和鄉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年度年終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1、向“民生100工程”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
2、擠占、截留、挪用“民生100工程”項目資金的;
3、不按規定落實省、市、縣有關“民生100工程”項目享受重點工程各項優惠政策和兌現支持“民生100工程”優質服務承諾的;
4、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好“民生100工程”項目審批和驗收手續,造成嚴重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