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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進一步推動生態省建設和“811”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根據省政府“治舊控新”和標本兼治的環境污染整治要求,現將加強全省工業項目新增污染控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控制新增污染工作的指導原則和目標
(一)加強工業項目環保把關,提高環保準入標準。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完善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堅持工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環評執行率達到100%。
(二)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大新增污染物控制力度。從*年開始,欠發達地區實現單位GDP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長,發達地區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零增長。水源保護區、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和錢塘江(不含杭州灣)、曹娥江、鰲江等污染控制重點流域,新增工業項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治舊”減排量的80%。列入全省“811”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污染企業搬遷項目及相關的工業技改項目,單位工業產值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以上,關閉的企業不得轉移到其它地區。經國家核準和經省政府同意的重大工業項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由省里進行統一平衡。
(三)堅持有保有壓,控制新增工業污染源。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推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其它低污染產業,努力保持工業投資持續平穩增長,優化工業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
(四)堅持規劃引導,完善產業政策。制定全省及重點流域的產業發展政策,加快制定工業行業環保準入標準。對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執行統一的環保政策,對內資和外資項目執行一致的環保標準,堅決杜絕把降低環保標準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措施。
二、加強重點區域的環境保護
(一)在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前,凍結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新的同類工業項目建設,改造、擴建項目要在執行“三同時”的基礎上,實行產能等量淘汰制,嚴格控制規模總量。除經省批準的重點項目外,嚴格凍結以下新建項目:蕭山區東片印染和染化工業區的印染、農藥、合成制藥、染料、合成化工等項目;富陽市各類造紙項目;溫州市電鍍企業和電鍍添加劑項目;平陽縣水頭制革基地的各類鉻工藝制革項目;長興縣各類鉛鋅蓄電池項目;上虞市精細化工園區的硫磺制酸、固化劑、合成制藥、染料等項目;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的各類制藥項目;東陽市南江流域的各類化學工業項目;衢江區沈家工業園區的竹料腌塘造紙以及合成制藥、合成化工、農藥原料藥等化學工業項目;黃巖區化工醫藥基地的染料中間體、醫藥中間體、粘膠劑、電鍍添加劑、油墨、染發劑等項目;椒江區外沙和巖頭化工醫藥基地的合成制藥、外購溶劑回收、染料生產和印染等項目;臨海市水洋化工醫藥基地的合成制藥、橡膠促進劑、農藥、染料等項目。
(二)八大流域源頭區、水環境功能區目標為Ⅰ、Ⅱ類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下同)以及飲用水供水水庫的蓄水區,禁止新建化工、農藥、醫藥、味精、酒精、造紙、制革、印染、電鍍等項目;水環境功能區目標為Ⅲ類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區,從嚴控制新建化工、農藥、合成制藥、味精、造紙、制革、印染、電鍍等項目。
(三)以飲用水源地保護為重點,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區和濕地等重要生態敏感區的環境保護。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其它生態敏感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以淘汰等量產能為前置條件。
(四)在城鎮建成區的非工業區塊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噪聲、煙塵、粉塵、惡臭和有毒氣體以及污水無法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項目。
三、禁止和限制發展重污染工業項目
(一)嚴格禁止建設國家明令嚴禁的小造紙、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電鍍、小漂染、小農藥、小選金、小煉油、小煉鉛、小石棉、小放射、小煉汞、小煉
砷等“十五小”項目以及小火電廠、小煉油廠、小水泥廠、小玻璃廠、小鋼鐵廠等“新五小”項目。除小火電廠外,已建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要堅決淘汰、關閉,小火電廠要視電力供應情況逐步關閉。
(二)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811”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需要,按照環境污染程度,確定第一批禁止發展的工業項目52類和限制發展的工業項目55類(目錄
見附件)。今后,將結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的變化和全省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調整修訂禁止發展和限制發展目錄范圍,并分批下達。
(三)省發改、經貿、環保、水利等部門要共同制定錢塘江等重點流域產業發展導向政策,按區域的產業發展定位和流域的水環境功能區目標,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保證能力,分別提出禁止發展、限制發展目錄和控制性產業規劃。
(四)為鼓勵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最終依靠推廣應用先進工藝技術降低污染,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認定,對高科技中試、示范推廣、產學研開發等項目在實施期間可適當放寬限制發展規定,其產生的污染物暫不納入總量治控掛鉤的控制范圍。
四、加強工業建設項目集中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一)合理布局生產力,優先發展環杭州灣、溫臺沿海、金衢麗三大產業帶發展規劃和先進制造業基地發展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列入工業污染行業限制發展目錄的項目,在符合開發區(園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定位的前提下,原則上一律進入開發區(園區)、工業功能區塊以及今后經省政府同意設立的新增區塊。
(二)各開發區(園區)、工業功能區塊要加快污水、固廢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并于*年底前建成投入運營。污水集中處理廠必須同步建設在線監測裝置,并納入省環保局管理信息網絡接受監控。
(三)列入工業污染行業限制發展目錄的水污染項目以及其它COD排放量在10噸/年以上或氨氮排放量在1.5噸/年以上的所有建設項目,其產生的污水必須排入污水管網,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庫水體(確需單獨排入江河湖庫的,必須達到污水一級排放標準)。上述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和報批環評時,必須提供與污水集中處理廠簽訂的污水集中處理合同文本。
(四)通過提高水費等資源類產品價格以及各類排污費征收標準,利用經濟杠桿督促和引導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節約,大力發展工業循環經濟。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項目必須定價、定額獲得自備水源許可。
五、建立“控新”工作機制
(一)省環保局按照“治舊”和“控新”掛鉤的要求,制定全省COD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定各市、縣(市、區)年新增排污量和減排量,經省發改委綜合平衡后,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施指令性計劃管理。省環保局會同省發改委、省經貿委負責匯總各級新增工業項目的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各級發改和經貿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核準、備案工業基本建設項目和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對因環保原因遭否決的工業污染行業限制發展項目,發改和經貿部門不得再次接受核準和備案。同時,認真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暫行辦法,避免部門之間和省、市、縣(市、區)之間多頭核準、備案,堵塞管理漏洞。
(三)實行“控新”部門聯動,建立工業項目核準、備案和許可等手續辦理的信息通報制度,有關審批文件應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目錄所列禁止發展的工業項目,各級發改、經貿等部門均不得核準和備案;對目錄所列限制發展的工業項目,實行“誰許可、誰負責”;對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影響較大的工業污染項目,要逐步推行核準、備案和環評的公示制度。禁止類項目和經投資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否決的項目,各級發改、經貿、環保、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水利、外經貿、電力、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和金融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許可手續和提供項目建設條件。
(四)外商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省工業污染項目(產品、工藝)禁止和限制發展目錄(第一批)”的要求,嚴格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需在重大對外招商活動中公開簽約的項目,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應事先征求發改和經貿部門的意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被動。已經簽約的工業污染招商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控新”的各項規定。
(五)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管理,杜絕工業項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現象,對“批大建小”、“批甲建乙”、“少批多建”等行為,要嚴格禁止其投產,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強化工業項目監督、稽查和審計力度。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違反本“控新”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省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