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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洪水管理,規范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確保水庫防洪安全,科學利用洪水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是指水庫在汛期,根據實時雨、水情,利用預報成果,在不降低水庫防洪標準,確保水庫、上下游地區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經科學論證并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方案確定的控制范圍對汛限水位進行浮動的調度過程。
第三條水庫開展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發揮水庫綜合作用,提高水庫洪水資源利用率。
2、經安全鑒定為一類壩的大型水庫。
3、具備完善且運行穩定的水庫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調度等系統,有穩定且預報精度較高的洪水預報方案。
4、水庫具備健全的管理機構、較強的技術力量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5、已按現行規程規范完成了水庫汛限水位復核工作。
第四條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由水庫所在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配合。
第五條經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認定防洪影響跨省級區劃的水庫的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水庫所在?。ㄗ灾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有關?。ㄗ灾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配合。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水庫和經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認定防洪影響跨省級區劃的水庫以外的水庫的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由水庫所在?。ㄗ灾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
第七條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水庫由本意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所規定的試點工作負責機構按照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所轄水庫實際情況提出,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準。
第八條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準的試點水庫,應由試點工作負責機構組織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單位參照本意見所附的《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主要內容》編制試點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工作大綱。
第九條試點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工作大綱由試點工作負責機構組織審批,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試點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應根據審批后的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工作大綱,組織經試點工作負責機構認可并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或科研單位開展相關研究論證工作,提出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研究報告經試點工作負責機構審核后按既定規劃設計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審報批。
第十二條試點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制定水庫調度運用方案,按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原審批程序和權限報批,并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安全、科學、積極、穩妥的原則,逐步推進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試點工作。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對實施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的水庫的運行和調度加強監督和管理,發現試點水庫違規調度或存在工程安全隱患,試點工作負責機構應立即停止該水庫實施汛限水位動態控制。
第十五條每年年底,試點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都要對當年水庫的運行情況、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存在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總結。總結報告經試點工作負責機構審核后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十六條每年年底,?。ㄗ灾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對所負責的水庫汛限水位動態試點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認真總結,科學評價??偨Y報告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十七條試點水庫運行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執行。同時,水庫管理單位要加強大壩等重要設施安全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防洪安全。
第十八條本意見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