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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各類投資者依法平等參與我市海洋經濟建設,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陸海并舉經濟強市的實施意見》(市委發〔*〕43號)精神,設立“*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為確保*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科學、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由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
二、資金使用范圍
1、海洋產業培植中需要做大、做強的產業化發展項目的貼息資助;
2、獲國家資助的海洋產業項目的配套資助;
3、海洋產業基礎研究和科技開發工作資助;
4、海洋經濟發展貢獻獎勵;
5、市政府組織的海洋經濟建設重大活動等支出;
6、經市政府批準用于海洋經濟建設的其他支出。
三、項目資助標準
1、項目貼息。采取“先付后貼”方式,即項目單位憑貸款銀行開具的當年度貸款利息支付清單申請貼息補助。貼息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基準利率;貼息額根據申報資助項目情況,經綜合平衡后確定。每次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項目貼息資助不超過三年。
2、項目配套。獲國家資助的項目,給予不超過國家資助資金四分之一的匹配額度;獲省資助的項目,給予不超過省資助資金二分之一的匹配額度。
3、科研資助。根據申報資助項目情況,經綜合平衡后確定,原則上每個項目按項目計劃投資額的10%進行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4、貢獻獎勵、重大活動支出等根據實際報市政府確定。
5、市屬企業的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區屬企業的資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四、申請資助條件
1、在*市實施符合《*市海洋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海洋產業發展重點的項目,且項目投資主體在*市[不包括財政體制與省直接結算的區、縣(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可以申請項目貼息或項目配套資助。
2、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市[不包括財政體制與省直接結算的區、縣(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可以單獨或聯合申請涉海產業科研項目的資助。申請資助項目在申報時已發生的實際投資額占計劃投資額的30%以上。
項目應進行單獨財務會計核算。
項目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助的,不重復資助。
五、資助資金的審批
1、申請項目貼息或項目配套資助的,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填報《*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申請表》,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已正式簽署的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已經支付的該項目貸款利息憑證復印件,以及國家或省給予項目財政資金資助文件的復印件,經企業所在地發展和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一式5份報送市發改委(四份)和市財政局(一份)。
2、申請涉海產業科研項目資助的,申請單位須編報《*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課題申報書》,連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財務報表、項目已完成投資額的財務清單和有關憑證復印件經所在地發展和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一式5份報送市發改委(四份)和市財政局(一份)。
3、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原則上每年兩次對項目貼息、配套、科研資助申請進行評審,提出項目資助方案,由市發改委、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資助資金計劃。
六、資金的撥付
項目資助資金計劃下達后,由受助單位與市發改委簽訂《*市海洋經濟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合同書》。市級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區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應在市資助資金下達后一個月內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七、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1、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的資金應專項使用,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與反映,以后視具體情況再行結算和處理。其中,屬形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轉作“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屬于核銷部分沖銷“專項應付款”。
2、項目獲助后,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執行期間每3個月向市發改委、財政局上報項目執行情況,超過半年不報者,取消后續申請資格。同時,市發改委、財政局將采取不定期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結束后,貼息和配套資助項目必須提交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工作總結、項目技術總結、產品應用報告、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科研資助項目必須提交通過評審驗收的研究報告。
3、資助資金必須??顚S?、專項核算,如有挪用,將收回全部資助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八、附則
為鼓勵蕭山、余杭兩區和五縣(市)積極發展海洋經濟產業,對在上述區域內注冊、納稅的企業實施的有關優秀項目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