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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實施“開放活縣”、“工業強縣”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發〔**〕1號、2號文件精神,建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良好機制,推動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進一步開展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樹立“環境出生產力”觀念,進一步營造親商、安商、富商的社會環境
1、牢固確立環境是經濟發展第一要素的思想意識,進一步明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目標要求。環境是資源,環境出生產力。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轉變政府職能、加快**縣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全縣廣大群眾和企業、投資者的強烈要求。縣委政府已把今年確定為經濟發展環境整治年,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深刻認識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年和今后經濟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從解放思想、轉變作風入手,從縣直部門抓起,以行政管理、執法部門和窗口行業為重點,集中查擺和整治環境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大源頭治理和干擾經濟環境行為的查處力度,促進部門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使全縣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改善,全力打造**縣經濟發展的新優勢。
2、深入開展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創建“親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環境。各級各部門要組織開展“我為優化環境做什么”大討論活動,在新聞媒體要設立專題、專欄,發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逐步使“人人都是發展環境,事事關系**縣形象”的觀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進一步形成人人自覺維護和創建投資環境的良好氛圍。縣直單位要通過報告會、學習會、演講比賽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學、比、查、樹”活動。同時,結合實際,深入開展以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優質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塑文明形象,樹行業新風。
3、進一步加強市政、交通、通信、市場、水電、生態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茶店、原種場工業園區建設,為企業、投資者和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生產經營和人居環境。
二、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營造規范、嚴明、透明的法治和政策環境
4、全面清理地方性條規和規范性文件。要堅持依據合法,內容具體、程序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則,對我縣現行的地方性條規和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規定或帶有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的,要堅決予以修改或廢止。清理后予以保留、修改的以及新制定的條規和規范性文件都要在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分年匯編成冊,供投資者和公眾隨時查詢。
5、切實規范收費行為。要進一步清理整頓收費項目,堅決制止各項不合理及不符合本縣實際的收費行為,杜絕“三亂”行為。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由收費單位申報,經財政、物價部門審定,縣行政服務中心向社會公布后方可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凡未公布的收費項目或自行分解項目、提高標準、擴大范圍的,交費對象有權拒交。進一步落實“兩證兩卡一票一書”制度。各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收費通知書》,按《行政事業收費卡》和《企業交費登記卡》的內容規定逐項如實填寫,并出具省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否則繳費人有權拒付。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實行收繳分離、管用分開。縣財政要把分散在各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全部清繳,改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使用。
6、強化法治環境建設。各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強化服務意識,全面實行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密切配合積極組織開展對工礦企業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侵犯企業財產及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根除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不法行為。司法部門要搞好法律服務工作,對民商事糾紛案件,要積極調解,盡量避免對生產經營企業強制查封的行為。各行政執法機關要規范檢查,凡需對企業進行檢查的,原則上集中統一檢查時間,半年檢查一次,檢查前必須先報縣政府審批,并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領取統一印制的檢查許可證后方可檢查。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企業檢查,否則,企業有權拒絕檢查。充分發揮縣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的作用,投訴中心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設立舉報箱,在縣政府網站建立電子投訴信箱,對損害投資環境案件的投訴受理在三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做到發現一起,立案一起,查處一起,并公開曝光。
三、強化管理,進一步營造便民、快捷、高效的政務環境
7、嚴格審批項目,強化審批管理。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及監管工作,實行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總量控制和新增退出機制。清理后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嚴禁搞多頭審批、搞雙重標準,凡拒不執行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全部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審批內容、辦事程序、審批依據、審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六公開”,對各種審批事項按即辦件、答復件、承諾件、聯辦件、補辦件實行分類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8、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外商投資代辦處,為投資者提供無償、全程代辦服務。對所有重點投資項目實行特事特辦,在國家法規、政策等規定范圍內,由中心管委會組織召開聯審會,批分相關部門實行并聯審批,允許生產性投資項目邊建設、邊補辦完善手續。推行項目陪同辦理制,對須上報市以上審批項目,由窗口受理單位全程陪同辦理,并在承諾期內協助辦好。建立窗口單位分管領導現場辦公制度和窗口授權制度,減少辦事環節,壓縮審批時限,確保窗口對審批事項既受又理,縣級審批事項做到受理、審批、簽字、制證、蓋章、發放全部在中心完成。
9、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各級各部門的廣大干部要從執政為民的要求出發,增強為企業服務、為縣域經濟發展服務的意識,切實轉變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建立機關和領導干部與基層定點聯系制度,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化解矛盾。認真推行方便企業辦事、方便群眾生活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面向企業,面向基層,面向群眾,主動服務,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質量。
四、加快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
10、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繼續開展整頓和規范營銷市場、建筑市場、交通運輸市場、文化市場、旅游市場等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推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掛牌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招投標制度,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等違紀違法行為,使業主平等獲得各項許可和生產要素的權利。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11、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造“信用**縣”。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要組織開展誠信專題教育活動,大力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努力形成文明禮貌、勤勞善良、守法誠信、奮發進取的民風。各級各部門要增強信用意識,信守承諾,兌現政策,取信于投資者,確保政策的嚴肅性、連續。加強企業信用建設。物價、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不收費),并將評級情況公布于眾。逐步建立全社會共享的信用數據庫網絡,記錄政府承諾兌現情況、企業的資信和產品質量情況、商店經營的貨真價實情況、個人的信用行為情況。
12、創建良好的融資環境。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銀行貸款為支撐、社會融資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制。允許和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合法收入到企業參股投資。要支持金融安全區建設,提高信貸質量,規避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切實轉變觀念,創造條件,積極爭取信貸投入,主動融入地方經濟建設。銀企雙方要樹立“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觀念,切實加強信用合作。
五、嚴肅紀律,進一步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整肅查處力度
13、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罰款項目或下達、變相下達罰沒收入指標的;擅自變更收費范圍、標準的;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標準收費的,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和行政撤職處分。是黨員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對以實施收費、罰款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是黨員的開除黨籍;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是黨員的撤銷黨內職務。
15、對抵制亂收費、亂罰款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是黨員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
16、對未經審批,擅自進入企業檢查,相關責任人被告誡一次的取消年度公務員評優資格,被告誡二次的作年度考核不稱職處理,被告誡三次的予以辭退。
17、對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未履行告知義務、應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侵害管理和服務對象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8、對縣委、縣政府出臺的鼓勵發展的優惠政策有抵觸情緒,不執行、不落實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
19、對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廉潔從政規定,從管理和服務對象中謀取利益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20、對違反規定、超越權限擅自為納稅人減免稅收,破壞公平環境,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政紀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職處分。
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保障機制,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供堅強保證
21、建立經濟發展環境聯席例會制度。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組織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對各部門各行業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投資者和群眾反映的重大環境問題;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聯席會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季召開一次,由縣委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
22、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有效地結合起來,切實加強對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監督。建立民主評議制度,縣政府每半年組織一次外來投資者、個私業主和社會公眾對相關部門進行行風評議,并在媒體公布結果。對后三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由主要負責人到縣電視臺專題欄目上作公開說明。對連續兩次測評排名最后的縣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換崗或降職處理;對連續兩次測評排名最后的垂直管理單位公布為“不受歡迎單位”,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人事調整的建議。
23、對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各部門要把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作為一把手工程,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或職責范圍內的整治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負總責。各鄉鎮及縣直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全縣經濟發展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
本實施意見由縣紀委、監察局、法制辦、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負責督查、落實,并負責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