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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司法所,市有關企業:
為確保“平安企業”創建活動扎實有效推進,鞏固和深化平安*創建成果,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和市綜治委《關于深入開展基層平安建設系列活動意見》的要求,現就加強我市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企業數量的日益增多,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內外矛盾糾紛呈增多趨勢。一些矛盾糾紛由于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化解,不僅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健康發展,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為了有效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保障和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有序進行,維護社會穩定,必需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實踐證明,在企業建立人民調解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不僅能夠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而且,對于營造穩定和諧社會關系,完成“平安企業”創建工作,全面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著十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二、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部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本企業黨組織或行政領導下工作。企業人民調解員一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聘任。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7人組成,主任一般由企業副總或辦公室主任或保衛科長兼任。百人以上企業應當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百人以下企業可根據需要,或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設立民調室,至少配備一名調解信息員。企業相對比較集中的工業園區,以及規模較大的市場等,可以建立聯合調解委員會。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在車間(分廠)等建立調解小組。各司法行政機構對轄區內企業進行一次調查,根據轄區內企業職工人數、規模等情況,主動與相關企業進行聯系,廣泛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積極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在企業經營管理及改革發展中的作用和意義,提高企業領導對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指導和幫助企業單位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力爭用一至兩年的時間在百人以上企業普遍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在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過程中,要指導和幫助企業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威望的人員選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確保人民調解員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以后,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其按規定刻制專用印章,在相對固定的調解場所內懸掛統一的人民調解標識,上墻公開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章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情況。
三、企業人民調解業務建設
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調解職工、家屬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調解或聯合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本單位職工與其他單位職工、街鄰之間的民間糾紛;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廠規、廠紀,教育職工和家屬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紀律;向本單位領導反映職工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反映群眾意見、要求和建議;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開展和諧企業等創建活動,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指導調解小組和調解人員的工作。對于因企業用工、勞資、工傷等引起的勞動糾紛,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同企業工會組織進行調處,并協助企業完善勞動合同及各項管理制度,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各司法行政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能,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準確履行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和任務,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及時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指導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調解程序和內容,準確、規范使用人民調解格式文書;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企業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提高企業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指導和幫助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例會、學習、考評、統計、檔案管理以及矛盾糾紛信息報送等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四、加強對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綜治進民企”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規范和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對于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司法行政機構與綜治部門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要及時分析、研究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經驗,按照“規范組織建設、規范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的要求,扎實推進企業人民調解工作,促進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