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房管局房地產市場管理實施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鄉鎮政府、農場管委、管區管委,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理,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規范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秩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和諧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以規劃為綱,以法為繩,標本兼治、重點治本,嚴肅查處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優化市場發展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努力營造法制化、規范化、公平競爭的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2、工作目標:通過加強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理,進一步增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律意識;有效遏制違反規劃、違規開發、違規銷售、無資質施工、哄抬房價等問題;根本扭轉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和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狀況;徹底解決違法設置建筑市場障礙的地區封鎖問題;明顯提升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執法水平,切實轉變執法人員工作作風;顯著提高社會各界對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滿意程度。
二、管理的重點內容
(一)投資立項方面
3、應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依據省政府冀政[*]32號文件《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實施辦法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4、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依據省政府冀政[*]32號文件《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實施辦法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5、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據省政府冀政[*]32號文件《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實施辦法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6、招標方案未核準、招標公告未的,應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應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未按批準規模建設,擅自增加投資,擴大規模的,限期責令改正,并依照省政府冀政[*]32號文件要求和《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報送和核準管理辦法》、《招標公告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二)用地審批方面
8、未經批準或不按程序取得建設用地的,包括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依據《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按非法占地處理,沒收或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收回土地,并處罰款。
9、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照《房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其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三)建設工程方面
10、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方案或未按規劃批準擅自施工,未按規定交納規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1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12、規避招投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13、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5、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的,依照《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依據第七十四條,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仗地勒索、仗地承包、強買強賣、強行承攬施工任務、干擾破壞正常施工,情節輕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和《建筑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建筑工程違反安全生產操作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至九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可降低單位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對生產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8、因臨街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區道路兩側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場地的,應辦理審批手續,依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繳納占道費。未經批準,損害、侵占城區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臨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圍擋,工程停工時不及時整理場地并做必要的覆蓋,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
20、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從事噪聲污染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和其它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依據《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八款,責令停止作業,并處罰款。
21、建設領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建設法規進行處理。
(四)房產開發方面
22、房地產開發公司無資質開發或變相無資質開發房地產的,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以罰款。
23、建筑房屋面積少報多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房屋面積結構嚴重超標的,按照“國八條”的要求,由建設部門進行住房結構控制,由房管部門認可蓋章,否則不予審查。
24、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擅自銷售商品房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收取預售款的1%以下罰款,并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查處,直至吊銷房產開發企業資質。
25、不符合集資建房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搞集資建房的,按照建住房[*]196號文件規定,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建成的住房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6、商品房開發的建筑小區物業管理不達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整改達標,并由房管、建筑、消防、綠化等部門進行綜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27、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縣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加強對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確保建筑、土地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28、協調聯動。縣土地、建設、房產、發改、執法等部門要制定細致周密的管理方案,明確職能分工,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實行聯合執法辦公機制,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形成高效務實的管理體系機制,營造規范、開放、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29、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建筑、土地和房地產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縣建設、土地、房產、發改、綜合執法等部門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開發商及廣大群眾清楚地了解建筑、土地、房地產知識,明確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范市場行為,引導群眾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