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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作用,夯實“平安慶元”建設的基礎。根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精神,并結合我縣當前正在進行的村委會換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及時充實調整組成人員,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化解民間糾紛、宣傳法律知識、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各鄉(鎮)要以村委會換屆工作為契機,及時充實調整組織人員,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九人組成。一般只設主任,必要時可設副主任;由多個自然村組成的行政村,每個自然村要建立調解小組或選用一名以上人民調解員。組成人員和主任、副主任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綜治委、司法所備案。
二、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
調解員的思想素質和工作能力直接關系到調委會工作的成效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各鄉(鎮)要結合這次村委會換屆工作充實調整調解人員之機,優化組成人員的文化、年齡等結構,真正把為人公正、關心群眾,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村民充實到調委會中來。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至少要有一名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成員,年齡結構上要考慮老中青的結合,并盡可能有婦女成員。
人民調解組成人員落實確定后,各鄉(鎮)司法所要組織一次人民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院、司法局的業務人員授課輔導,有條件的還可以組織旁聽庭審、調解工作例會等,努力提高人民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三、健全工作制度,規范調解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①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和當地風俗進行調解;②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③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使調解工作切實貫徹上述原則,各鄉(鎮)要重視村(居)調解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以及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統計和檔案管理、回訪、糾紛排查、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等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還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等文字圖表上墻明示。大力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糾紛,維護穩定中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工作水平。
各鄉(鎮)要把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作為推動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幫助村“兩委”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大力開展調委會“五有”、“四落實”(即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識牌、有固定的人民調解工作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調解及回訪等記錄薄、有完整的統計臺帳和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切實增強村(居)人民調解組織活力,提高調解工作水平,為建設“平安慶元”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