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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長令第149號)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科學營運、規范監管為重點,圍繞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防范國有資產營運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三大目標,不斷完善監管體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努力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監管體系
1.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監管范圍。
2.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由縣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對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4.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決策機構。按照政府對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離的要求,對國有資產進行全方位的宏觀管理和監督。
5.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是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辦事機構。縣國資辦與縣財政局合署辦公,主任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運營以資產為紐帶,按照“縣國資委(決策層次)——縣國資辦(管理層次)——具體國有資產營運單位(運營層次)”構成的三層次監管體系運作。
三、強化監管職能
7.縣國資辦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受縣政府委托對外投資和參股的國有資產進行綜合管理。
(1)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
(2)審核國有資本變動等重大事項;
(3)監管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資產重組;
(4)審查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改制財務;
(5)依照規定向所出資單位派出董事、監事;
(6)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7)依法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8)調查處理國有資產糾紛,查處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9)依法參與國有資產收益分配;
(10)承辦縣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8.縣級各部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負責對本部門、本轄區內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并實施本部門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審核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督促本部門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接受縣國資辦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9.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接受縣國資辦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10.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
四、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11.縣國資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糾紛協調、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12.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國有產權的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轉讓事項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13.縣國資辦對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14.縣國資辦向其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監事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15.縣國資辦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16.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17.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縣國資辦報送財務月報、年度報表及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18.規范企業資產處置行為。對外投資和擔保、資產轉讓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執行資產處置的審批制度,200萬元及以下的資產轉讓、增資、減持或核銷,由縣國資辦審批;200萬元以上或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縣政府批準。
五、加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19.資產配置的管理。按照規定權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事項履行下列報批程序: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配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國資辦審批。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資產配置事項,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不得自行配置,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行政事業單位采用購置、購建方式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20.資產使用的管理。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提供擔保等。按有關規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提供擔保。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國資辦審批。建立資產定期清查制度,并將資產清查結果報縣國資辦。
21.資產處置的管理。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手續,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對房地產、設備等資產的處置應以中介機構評估價值為底價,經縣國資辦審批后,委托中介機構公開出售。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未經縣國資辦審批,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單臺(件)原值1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縣國資辦審核批準;單臺(件)原值1萬元及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縣國資辦備案。
六、強化責任追究
22.建立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設置考核內容,切實做到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進一步促進企業經營責任的落實。
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審計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全率、固定資產利用率,使單位主要負責人真正承擔起資產管理責任,以維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3.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致使國有資產及其權益毀損、滅失、減值等的情形。具體是:
(1)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登記或者產權界定的;
(2)違反規定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
(3)在承包或者租賃中,不按規定發包或者出租的;
(4)在經營管理中,損害國有資產權益或者依法對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有監督制止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的;
(5)在對外收購、兼并中損害國家利益的;
(6)違反規定提供擔保的;
(7)在財務處理時,不按規定將國有資產收益入帳或者調減國有資本金及權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4.對國有資產流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以下統稱處分):
(1)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2)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萬元,但占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的20%以上30%以下的,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的處分;
(3)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0萬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萬元,但占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的30%以上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
前款(2)(3)項規定的留用察看處分,適用于企業人員,但依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任用的人員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外,縣國資辦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建議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采取任職限制措施,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國有單位的領導職務或者在其他重要崗位上任職。
26.對國有資產流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具體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