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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學、幼兒園、成校、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對學校(單位)領導干部工作的評議和考核,不斷提高學校(單位)領導干部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水平,依據《教育法》、《教師法》、《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對我區20*學年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評議對象
中小學、幼兒園、成校、直屬事業單位的黨政正、副職領導、工會主席。
二、評議原則
(一)堅持從關心愛護干部的原則出發,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按程序評議干部。
(二)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重政績、重德才、重群眾公認,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學校領導。
(三)堅持民主評議與學校領導的業績評定、獎懲和任職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將評議結果作為考核學校(單位)領導的依據之一。
三、評議的內容和標準
(一)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按照現任職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議,重點考評工作實績。
1.政策理論水平,開拓創新意識。
2.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
3.組織領導、管理決策能力及工作能力。
4.工作態度、全局觀念、民主作風和事業心。
5.關心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文化業務及生活,增強凝聚力情況。
6.班子合力,整體效能。
7.工作實績,主要對教育教學直接和間接所作的貢獻,取得成果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8.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等情況。
(二)評議以當年度履行所在崗位職責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質量為基本依據,考評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優秀:
1.素質教育思想不牢固,不嚴格執行教學計劃的。
2.學校有亂收費或體罰學生現象,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3.學校教師有違規家教和索取或變相索取學生及家長財物行為,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本人在繼續教育及崗位培訓中不完成規定的培訓、學習任務的。
5.有教職工違法而又知情不報的。
6.其他原因認為不應定為優秀檔次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不稱職檔次:
1.履行崗位職責差,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利用職務之便,違反清政廉潔規定的。
3.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在班子中鬧不團結,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4.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不落實,有嚴重責任事故的。
5.其他原因認為應定為不稱職檔次的。
四、評議方法和程序
(一)準備階段
1.對各學校(單位)支部書記、工會主席進行培訓,學習實施意見,明確“民評”工作目的意義和任務,正確掌握“民評”方法。
2.各學校(單位)建立民主評議干部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對工作小組人員進行培訓。
3.各校(單位)黨支部要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召開全校教職工大會,認真學習“民評”實施意見,提高全體教職工對“民評”工作的認識;向全體教職工(教代會代表)提出“民評”要求,使評議盡量做到公正、公平、客觀、合理。
4.評議對象寫好述職書面材料,述職報告內容圍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同時學校(單位)準備好校務公開書面詳細報告(根據秀教文體[20*]142號和秀教文體[20*]182號文件的要求)。
5.各校(單位)確定“述職測評大會”時間后,于6月15日前報局“民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屆時局“民評”工作領導小組安排考察組參加有關學校的“民評”工作。
(二)述職評議階段
1.由各校(單位)“民評”工作小組主持召開教職工大會(100人以上的單位召開教代會,代表比例為50%),并邀請退休教師代表列席,提出“民評”要求。直屬事業單位除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外,適當吸收基層領導參與。
2.評議對象向大會作述職報告,并表明態度。
3.學校行政領導作校務公開報告。
4.教職工(代表)對評議對象進行分項測評。
5.參加測評大會的教職工(代表)將測評表投入投表箱。
6.校“民評”工作小組負責啟封投表箱,整理裝袋。
各校(單位)述職評議會議務必于6月25日前結束。
(三)綜合匯總階段
1.由校“民評”工作小組(評議對象回避)對評議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填寫好相關表格。
2.評議意見與被評議對象見面,被評議人寫出整改措施、努力方向并在情況表上簽署意見。
3.鄉鎮學校領導的考核,要在群眾評議的基礎上,聽取鄉鎮分管領導意見。
4.各校評議材料請于6月30日前上交局“民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材料包括述職報告、自評表、匯總表、情況表、民主評議干部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名單、校務公開報告及測評匯總表、其它有關材料)。
(四)審定反饋階段
1.局“民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將上交材料匯總后,上報局黨委。
2.確定評議對象的等第、獎懲并反饋到各單位。
五、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局成立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局“民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工會,沈桂學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凡涉及被評議人的材料、數據、評議過程等,被評議者一律回避,校“民評”工作小組人員必須嚴明紀律。
(二)本實施意見解釋權在區教文體局。
附件1.*區民主評議學校(單位)領導干部自評表。
2.*區民主評議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測評表。
3.*區民主評議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測評匯總表。
4.*區民主評議學校(單位)領導干部情況表。
5.*區民主評議學校(單位)領導干部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6.*區學校(幼兒園)校(園)務公開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表。
7.*區學校(幼兒園)校(園)務公開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