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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群眾食品安全,提高群眾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做好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有序推進,加強農貿市場的規范提升工作
(一)加強對市場建設的規劃和審批工作。農貿市場新建、改造要嚴格執行我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市場開辦審批程序。
(二)以"三城同創"為契機,抓好城區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工作。市工商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創建星級文明規范市場的要求,抓好城區現有市場的統一規劃和改造提升工作;積極引導規范有一定規模檔次的現有無證菜市場完善功能配套、依法登記,合法經營。
(三)加強農貿市場的統籌建設。其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創建星級文明規范市場的要求,在集鎮所在地或中心村規劃建設、改造提升一個農貿市場,以滿足轄區周邊居民生活需要。
二、劃行歸市,整頓規范市場周邊經營秩序
(四)堅決取締占道設攤和馬路市場。納入"三城同創"范圍的各街道辦事處要聯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堅決取締占道設攤、馬路市場。
(五)嚴格規范市場周邊經營秩序。農貿市場周邊不得經營與市場內相同且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管理壓力較大的鮮肉、活禽、水產、蔬菜等商品,若在場外有占道經營的,由市行政執法局牽頭規范管理;若在場外通過門店經營的,由市工商局牽頭規范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予以配合。行政村、居民小區內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鮮肉經營戶。
(六)積極引導自產自銷農產品入市交易。農戶自產自銷上市的農產品應到市場內自產自銷經營區或其他指定的場所經營。每個農貿市場都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自產自銷經營攤位,用于吸納上市交易的自產自銷農戶,并由市財政、工商等部門共同核定每年給予市場舉辦者一定的補貼。
三、齊抓共管,扎實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衛生、動物防疫、*、環衛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商品市場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市場建設與管理的若干意見》(東政發〔20*〕53號)等文件精神以及衛生城市創建、星級市場達標、食品衛生管理、動物疫病防控等一系列標準要求,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場舉辦者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設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安排管理經費、健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實經營秩序、環境衛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責任。
(八)加強對無證菜市場的整治規范。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貫徹《*省小菜場整治標準規范(試行)》(浙工商市(20*)33號)和《關于加強市場建設與管理的若干意見》(東政發〔20*〕53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專門組織、納入議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堵疏結合,強化管理,全面提升小菜場硬件設施和管理水平,切實解決小菜場無證經營和臟亂差等問題。
(九)加強農村集市貿易和物資交流會管理。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牽頭組建有集市貿易和物資交流會所在村居、工商、行政執法、*、交通、衛生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管理組織,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舉辦者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做好集市貿易和物資交流會的秩序、衛生、商品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