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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市安居工程實施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6號)和國家建設部《關于印發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意見的通知》(建房〔*〕1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我市安
一、實施安居工程的基本宗旨
(一)我市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宗旨:以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為發展方向,促進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住宅建設,提高全市居民整體居住水平。實施安居工程的目標:現階段主要解決全市人均居住面積7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問題,改善和提高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本世紀末
實現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積12平方米,每戶一套單元,住宅成套率85%以上。
(二)我市安居工程的范圍:包括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對象的解困房、廉價房以及由市政府統一安排投資的機關干部、教師及其他系統建設的政策性住房。
(三)安居工程從投資、建設、銷售到售后各項服務管理,都必須按照住房新體制的要求進行,實行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原則,使之成為加快住房建設、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示范工程。
(四)通過實施安居工程,調整我市房地產業投資結構,引導社會資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并對社會力量建房進行正確引導。
(五)實施安居工程,對黨政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教師、知識分子、科技人員、中低收入以及各類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基本不再零星劃地建房,所需的房屋。按政策規定的價格,統一由安居工程解決。
二、安居工程的組織和實施機構
我市安居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由主管市城建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建委主任、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計委副主任、市國土局房管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外經貿委
、規劃局、公用局、財政局、物價局、市政局園林局、統計局、住建辦、建設銀行*市分行、*電力工業局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負責協調解決安居工程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我市安居工程的行政規章、政策規定,包括實施辦法、住宅建設方案、銷售政策和物業管理辦法
,審定安居工程住宅建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審核安居工程住宅建設和投資計劃,確定國家安居工程貸款分配方案,負責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和分配,監督安居工程資金的使用,制定全市安居工程統計工作制度等。日常工作由市住宅建設辦公室負責。
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是:
(一)市住宅建設辦公室(簡稱市住建辦,對外同時掛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的牌子)的職責是,擬定我市安居工程的建設成本、財務、價格、統計、年度建設計劃等工作方案和相關政策、制度等,報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或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負責全市安居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征地、拆
遷補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驗收、出售、定價、售后服務及建設資金的落實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機關、教師住房及其他系統的政策性住房,納入全市安居工程的范圍。按照市的有關規定,仍由市政府機關住房辦公室、市教委教師住房建設辦公室等機構分別組織實施。
(三)市計委、建委、教委、財稅、規劃、國土、環保、市政、園林、供水、供電、供氣、電訊、郵政、公用、公安、商委、人防、消防、環衛、衛生等部門對安居工程小區規劃和建設中有關基礎、公共等配套設施要優先安排,大力支持。
實施安居工程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報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有關實施安居工程的進度、資金、房源等情況的報表,應按規定定期報市住建辦,綜合上報國家建設部及國務院房改辦。
三、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
根據*市建筑與房地產業“*”計劃,“*”期間,*市需新增居民住宅31萬套,據此測算,需增建住宅建筑面積約1860萬平方米,年均增建372萬平方米,6.2萬套。
安居工程住宅建筑面積擬占市區年施工住宅建筑面積的20%左右,即年均需增建約75萬平方米,1.3萬套,加上公共建筑面積(約占住宅建筑面積15%),全部按新征土地并按容積率2計算,年均需增建設用地43萬平方米。
按安居工程多層住宅每平方米綜合成本造價控制在約1900元至2200元,高層住宅控制在約2800元至3100元,并隨每年物價指數上升適當幅度,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分別占總建筑面積的60%、40%測算,平均每年約需投資18億元。
四、安居工程的建設管理
(一)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選點與規劃,必須符合我市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適應我市實現現代化、建設現代化大都市的目標要求。用地要符合節地和節能的原則,盡可能利用現有的市政設施條件降低成本。要合理分布,符合降低和疏散市中心區人口密度,有利于市區大片、連片、配
套發展的原則。堅持綜合開發,小區建設高起點,配套設施齊全,交通方便,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做到經濟、適用、美觀。
(二)安居工程的建設用地,由政府提供,一律按行政方式劃撥,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統一由市住建辦分期征用,市屬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要按國家征地補償標準嚴格控制征地價格,辦理征地手續。
(三)安居工程的規劃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居住小區規劃設計規范,小區應以多層住宅為主,適當建設部分高層住宅,合理確定建筑密度。
(四)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一經審定批準,由市住建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協調具體實施工作,向有經濟實力、技術力量強、信譽良好的開發企業招標。
(五)安居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凡是動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應按1%至3%的比例計取總包管理費,在政府提供必要的優惠政策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建設成本,收益控制在5%左右,以適應中低收入家庭購房的經濟承受能
力,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六)安居工程的施工,要嚴格執行國家施工規范和標準,加強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使工程質量一次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30%以上。
(七)安居工程住宅以中小套型為主,多層住宅與高層住宅相結合,充分考慮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既不搞高標準住宅,也不能建成簡易住宅。每套住宅平均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通過精心設計,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基本滿足生活需要。住
宅的戶室類型,要以二室戶型為主,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根據實際惰況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戶和一室戶型,三室戶型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至75平方米左右,一室戶型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在滿足住戶使用的前提下,要提高住
宅設計的科技含量,廣泛運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型墻體;外墻立面裝飾美觀,室內按一般水平裝修;整體立面要新穎;小區要留有充足的綠化地帶,保證小區環境的美化。
(八)安居住宅小區要努力完善配套設施。交通、衛生、醫療、教育、文化、體育、;郵電、水電、通訊、商業網點、燃氣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要超前或同步進行。
(九)安居工程建設成本要按照國家安居工程規定的七項因素嚴格控制,努力降低造價。七項因素是: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外的配套公建費,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小區內的公建配套計入房價)、1%至3%的總包
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
五、安居工程的資金管理
(一)為加快安居工程建設,縮短建設周期,實施安居工程單位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通過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售房預收款、低息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二)每年由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協商市計委和建設銀行*市分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和我市安居工程總體規劃以及年度實施計劃,確定向國家申請貸款的額度;根據我市各安居小區的建設計劃和進度核定對國家下達的安居工程專項貸款的分配額。使用安居工程貸款的單位必須按
規定比例配套自籌資金,并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向建設銀行*市分行申請貸款。所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必須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三)安居工程各實施單位,以及承擔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開設安居工程配套資金和貸款的專項帳戶,編制國家專項資金貸款、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運用的財務報表,定期報道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
(四)為確保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的正常周轉,要加快預售安居工程住宅,回收資金。各專業銀行要建立個人或單位購房抵押貸款制度,擴大個人購房貸款輻射面,個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達到房價的40%以上,還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中每年應盡可能地提
取相當比例的資金,委托專業銀行向我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解困房的個人提供購房抵押貸款。
(五)根據每年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實際需要,按照國家低進低出的貸款規定,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支持安居工程建設。
六、安居工程住宅的出售、出租管理
安居工程住宅直接以成本價出售。為適應中低收入居民解決住房的各種不同要求,安居工程住宅80%組織直接出售,10%可以由銀行組織抵押,10%組織出租。凡具*市戶籍,市屬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街道居民,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存儲,其住房條件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中
低收入住戶,均可申請購買或租住。安居工程住宅優先出售給上述住戶中的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科技人員、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不售給高收入家庭。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建辦另行制定。
由市政府安排投資的機關、教師及其他系統建設的安居工程政策性住房,只限于本系統內向個人出售、出租或安排使用。
安居工程住宅是享受國家及市政府優惠政策而建設的專用房,只供符合條件的職工、居民家庭自住使用,不能私自轉讓和出租。如確需轉售的,購房后5年內,只能由市住建辦(或政策性住房建設機構)按已使用年限折價收購;5年后需進入市場出售的,須報經市住建辦批準,由市住
建辦決定折舊收購或批準自行出售,對所出售住宅的增值部分的分成,按有關文件執行。因出售所購安居工程住宅而產生的住房困難,市住建辦及所在單位不再負責解決。
七、安居住宅小區的管理
(一)安居住宅小區應實施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由市住建辦參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市安居住宅小區特點的物業管理規定,并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物業公司管理,使小區成為功能齊全,能為居民提供多方面、多層次服務,環境清雅,秩序良好的新型文明居民
區。
(二)安居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要立足服務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區別于商業住宅區,保證讓居民享受價廉、質優的居住條件和管理服務。
安居小區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由管理安居小區的物業公司根據維修費用開支預算并報經批準后,按照一定比例向住戶收取。
(三)安居小區按規劃配套的商業用房、幼兒園,由投資單位組織管理或進行物業出租管理,以補貼小區物業管理費的不足,補貼的比例在保證能收回成本的情況下按其實際收入情況另行規定。安居小區商業用房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四)安居小區物業管理要走自我發展的道路,以服務居民為中心,開展多項經營,豐富小區的物質文化生活。物業管理公司妥協調好居委會和住戶關系,支持居委會工作,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水平。
八、實施安居工程的優惠政策
為確保控制安居工程住宅的建設成本,保證廣大中低收入居民能夠買得起房、住得起房、租得起房,對我市安居工程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一)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市政府在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安居住宅小區建設、出售的費用,免征配套設施建設費(含市政建設配套費、消防設施配套費、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小區配套設施缺口統籌金、教育設施配套費、人防設施統建費等)、征地糧食價差、新型墻體材料保證金等,減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費、供電、供水有關負荷及其設施費等,并免征各種有關的地方行政性收費。對于地方征收的各項稅種,要按規定給予減免,對財政共享稅種,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法給予政策優惠,各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安居小區外的各項大市政和公共配套設施,由政府負責出資組織建設。小區內的各項小市政和公共配套設施,由承建單位按規劃要求在土建工程竣工前建成或完善,確保安居小區能滿足入住戶的各種居住需求。
九、安居工程建設計劃
*年12月底前,現在建的**、*三大安居解困住宅小區的整體建設先后完成并逐步交付住戶使用。現處于籌備階段的*三大安居小區及各項配套設施的建設,集賢莊、黃金圍、金沙洲、東沙開發區安居工程項目,應在“*”期內全部建成。根
據*市的住宅建設發展需要,還要在芳村和其他地區劃地籌建安居住宅小區,以適應居民對各方位居住地點的需要。努力實現2000年前全市居民的整體居住條件達到小康水平的目標。